关于印发《上海青浦(长三角)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青浦(长三角)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
上海青浦(长三角)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上海青浦(长三角)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长三角留创园)建设,进一步吸引优秀的留学人员来长三角创业,助推人才集聚,提高城市发展能级,培育、扶持极具潜力项目、企业来青发展,根据《青浦区关于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青人才〔2022〕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长三角留创园范围覆盖青浦区全域,在长三角留创园内设立“海聚英才·创想青浦”孵化主基地和分基地,按照“孵化主基地+留创分基地+政策覆盖”相结合的模式,扶持政策惠及青浦全区域留创项目。
第二条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为本区长三角留创园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积极扶持、优质服务、重质保量、全面推进”的原则,加强对长三角留创园的管理,重点打造培育留学人员创业的孵化基地。
第二章 分基地设立及考评
第三条本区各类园区、孵化器等载体有意建设实体孵化分基地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向区人社局申请设立分基地。
本区各类园区、孵化器申请分基地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留创企业”不少于15家;
(二)用于孵化留创项目的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的“留创企业”需达到30%。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市人社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机构)对留创分基地每年进行工作成效评估,按评估结果分A类、B类、C类,分别给予100万、70万、50万资金扶持。
第三章 入驻孵化基地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扶持对象包括:
(一)《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中所指留学人员;
(二)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的海外人才及其他经认定的优秀海外人才。
第五条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留创企业”是指前款所指留学人员为主创办注册的企业。该企业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自有资金或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留创企业注册地址必需为上海市青浦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留创孵化项目”指前款所指以留学人员为核心成员至少1人,具备创业雏形,尚未成立企业的创业团队所培育的优质创业项目;
(三)符合“海聚英才·创想青浦”孵化主基地项目入驻条件,留创项目入驻评分60分以上(具体见附件1《留创项目入驻评分表》)。
第四章 入驻孵化基地程序
第六条对入驻孵化主基地的“留创孵化项目”,需向主基地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二份):
(一)《留创项目入驻评分表》(附件1);
(二)项目介绍书(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证明等);
(三)团队主要人员材料(身份证、职称、履职经历、国(境)外学历学位及认证书或海外人才居住证等);
(四)留创孵化项目承诺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对入驻孵化主基地的“留创企业”,需向主基地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二份):
(一)《留创项目入驻评分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公司章程、企业简介(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的材料(身份证、职称、履职经历、国(境)外学历学位及认证书或海外人才居住证等);
(四)企业承诺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对上述申请材料初审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团队或企业补齐;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提交区人社局备案。
第五章 入驻孵化基地企业或项目的权利
第八条入驻孵化主基地符合条件的“留创项目”扶持期内享受工位、办公室等办公区域的免费使用权利。留创项目申请各类补贴,需提交《留创项目补贴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对入驻孵化主基地或者分基地满3个月的“留创企业”,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存续满1年,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开办资助,若企业创始人为市人社局认定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留学人员或者海外高层次人才,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开办资助。本条规定的政策补贴,同一主体只能享受一次。不同企业主体内的留学人员或者海外人才视为同一主体,不得再次享受本条规定政策补贴。企业如需申请上述额外给予的3万元一次性创业开办资助,应当附企业档案复印件。
第十条对于入驻孵化主基地或者分基地的留创项目中的留学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个人租房补贴,若为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留学人员或者海外高层次人才,则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租房补贴。本条规定的租房补贴,为留学人员租赁用于本人居住的租房补贴。每个留创项目租房补贴的人数每月不超过5人,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
留学人员申请本条规定的补贴项目,应当提交申请表,并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发票、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可由留创项目和租房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共同出具居住证明。每次申请租房补贴的补贴期为3个月,期满后需再次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留创企业”,在市、区两级创业扶持的基础上,每吸纳及稳定就业1人(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每年给予0.5万元就业补贴,原则上每半年申请一次,并附企业吸纳及稳定就业人员名单,每次申请补贴人数不超过8人,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二条本区“留创企业”为留创项目发展获得银行贷款的,在按期还清本息后可享受贷款利息贴息,贴息额最高为8万元。同一“留创企业”享受一次。企业申请本条规定的补贴项目,应当提交申请表,并附企业按期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入驻孵化基地企业或项目的义务
第十三条入驻基地企业或项目的义务:
(一)服从“海聚英才·创想青浦”孵化主基地和分基地管理,积极协助做好各项检查和统计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科研机构的研发成果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和产业化前途的,优先考虑就地实现产业化;
(三)在入驻期间及离开基地后5年内,应当保持税收征管地位于青浦区范围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伪造等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将给予取消其申请资格、补贴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1.留创项目入驻评分表
2.留创项目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