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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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产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发展环境,特制定《金山区关于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金山区关于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

金山区关于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金山区关于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金委办〔2022〕1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支持对象包括:

1.在金山区范围内已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本区产业定位的企业。

2.计划在金山区范围内注册成立企业的产业人才和创业团队。

3.在金山区企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产业人才。

第三条(支持类别)

(一)选拔类项目,需现场答辩或书面评审,采用“好中选优”原则予以立项支持。

(二)补贴类项目,需现场答辩或书面评审,符合条件即进行补贴。

(三)配套类项目,根据上级部门的资助金额,按1:1拨付区级配套资金。

(四)重点决策类项目,按照申报程序经相关会议讨论并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条(支持程序)

(一)选拔类、补贴类项目,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发布通知。原则上区科委每年下半年发布申报通知。

2.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可通过网络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具体要求以发布的通知为准。

3.评审立项。区科委集中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并征询区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确定无异议后完成立项工作。

4.资金拨付。项目立项后,由区科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配套类项目,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或人才需提供市级立项文件或立项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报资金申请表。

2.项目配套。区科委集中受理,按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

3.资金拨付。区科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三)重点决策类项目,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项目申报。原则上全年可报,申报单位或人才向所在镇、园区提起书面申请,项目所在镇、园区收到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区投资促进办。

2.项目评估。由区投资促进办邀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项目团队综合实力、项目技术先进性、产业化可行性、市场化前景等情况进行评估。

3.项目审议。经评估且得到推荐的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办向区人才办提交项目支持方案。区人才办对项目进行讨论后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阅,提出支持建议。区投资促进办根据支持建设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区委书记专题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项目审议通过后,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形式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镇、园区。

4.资金拨付。项目立项后,区投资促进办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度分2-3次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五条(顶尖人才创业项目)

支持对象:

支持引进紧缺急需的或对金山现有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领先技术及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顶尖人才,包含并不仅限于下列:

1.国际最高奖项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

3.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得者、国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国家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4.上海高峰人才计划入选者等。

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人才类别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顶尖人才来金创办符合本区产业定位的企业,且注册地与经营地均在本区;

2.顶尖人才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企业高管、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等,且自身持股比例不低于30%。

扶持内容:

本项目按重点决策类项目程序执行。根据专家评估结果,按A类1500万元(含)-2000万元、B类1000万元(含)-1500万元、C类1000万元以下三个等次给予资金支持。项目申请扶持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顶尖人才事业发展、薪酬待遇、生活服务等方面。

第六条(高端人才创业项目)

支持对象:

支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级相关人才称号的产业高端人才来金创办企业,包含并不仅限于下列:

1.省部级、地市级领军人才计划入选者;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得者、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主要负责人等。

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人才类别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金山区注册成立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或新迁入)时间不超过5年,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高端人才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企业高管、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等,且自身持股比例不低于10%;

2.申报企业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科技成果领先,有良好产业化条件和市场前景;

3.申报企业需符合本区产业定位,产品和服务已经上市并实现营收,企业具有较高的经济和社会贡献度。

扶持内容:

本项目按选拔类项目程序执行。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价,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或150万元的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办公用房租赁、创新研发、人才安居和企业贷款贴息等方面。

第七条(骨干人才薪酬扶持项目)

支持对象:

1.高级管理人才:在区内重点企业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高级管理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国(境)外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毕业的全日制大学生,按规定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保,且缴纳社保基数连续两年达到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高级管理人才。

2.科技创新人才:在区内重点企业中从事某一专业领域技术研究的科技创新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国(境)外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毕业的全日制大学生,按规定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保,且缴纳社保基数连续两年达到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的科技创新人才。

申请条件:

人才所在企业需具有较高的经济和社会贡献度或良好的发展前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企业总部、上市企业、外资研发中心、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2.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瞪羚企业中的重点企业;

3.申报上年度工业性投入过亿元企业及重点注册型企业。

扶持内容:

本项目按选拔类项目程序执行。企业每年根据实际条件获得人才薪酬扶持配额数。人才根据人才积分分值〔见《金山区关于人才积分认定管理的实施办法》(金委办〔2022〕14号)〕获得相应扶持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依托所在企业申请,一次评定资金分2年拨付,每人每年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骨干人才职称补贴项目)

支持对象:

首次获得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且在金山区内非公企业工作的科技创新人才。

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人才类别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与区内非公企业签订两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取得工程系列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所在企业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

扶持内容:

本项目按补贴类项目程序执行。对首次获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给予两年内每月1000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获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给予两年内每月800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人才团队创业项目)

支持对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创业人才团队。

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人才类别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创业人才团队如尚未成立企业的,需在金山区注册成立企业(立项之日起2个月内成立企业);创业团队如已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2.创业项目符合本区产业定位,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创业项目与创业计划可行性强;

3.创业团队中起主导作用的创业人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股比例超过10%;

4.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获得风险投资的创业团队;

5.优先支持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

扶持内容:

本项目按选拔类项目程序执行。根据创业项目规模、创新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价,给予一次性20万元或40万元的资金支持。资金可用于支付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购置企业经营、生产、研发设备,进行企业用工资助等。项目资金申请时,需提供相关支出凭证(创业团队如尚未成立企业的,需在立项之日起2个月内成立企业,并提供相应的支出凭证,若未能足额提供凭证,则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人才团队建设项目)

支持对象:

支持企业引进技术研发人才,支持引进人才带领团队开展技术攻关、课题研究或成果转化。

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人才类别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研发人才在金山工作未满3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在金山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

2.研发人才带领的团队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实际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3.研发人才带领的团队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

4.研发人才所在的企业需具有较高的经济和社会贡献度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扶持内容:

本项目按选拔类项目程序执行。根据人才团队在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综合评价,给予30万元或60万元的团队建设支持,资金可用于企业科研创新和改善研发人才及团队成员工作生活待遇。项目执行期为2年,资金分2次拨付。

第十一条(人才载体建设项目)

支持对象:

鼓励和支持区内已建成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持续运营;鼓励和支持已建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持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历年获得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且建设期满2年;

2.历年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且建设期满2年。

扶持内容:

本项目按选拔类项目程序执行。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定期复审,复审结果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资助。对众创孵化载体开展年度服务绩效评估考核,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对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考核良好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众创空间中,对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登记项目)

支持对象:

支持产业人才载体开展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

申请条件: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为技术合同中的卖方(受托方、出让方、服务提供方、研究开发方),如果技术合同中的卖方是境外单位(包含港澳台)的,申报单位为技术合同中的买方;

2.申报单位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并取得认定登记证明。

扶持内容:

本项目按补贴类项目程序执行。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累计成交额达2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交易额的2‱ ,给予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支持;5000万元(含)以上,按实际交易额的3‱ ,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市人才称号配套项目)

支持对象:

支持获得上海市技术带头人、上海市启明星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等市级人才称号的人才。

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人才类别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上年度获得市级人才称号证书或批文;

2.申报单位需是金山区注册成立的企业,人才按规定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保。

扶持内容:

本项目按配套类项目程序执行。按上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执行标准)

本实施细则中选拔类、补贴类、配套类项目由区科委牵头受理,重点决策类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办牵头受理。

本实施细则中的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则上同一家企业的人才当年度只能获得本实施细则中一个项目立项支持。

原《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加快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金科〔2020〕26号)中有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金山区关于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中提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金山区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或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产学研成果转化项目、人才落户、人才安居、科技进步奖励、专利奖励等政策由相关单位出台相应细则,本实施细则不再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或人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缴纳税款,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根据牵头即负责原则,区科委、区投资促进办等部门分别对所属人才项目建立监督检查和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实施办法一致。

(二)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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