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湾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湾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7日
附件
上海湾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湾区博士后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根据《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社专〔2020〕37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湾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以及创新实践基地入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入驻单位”)的项目申报、评审、发布、对接、立项以及跟踪验收的实施。
第三条 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为创新实践基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且注册地、税管地均在金山区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分站。
(二)主营业务符合金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有关产业技术领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三)研究项目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有利于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用”融合发展。
(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科研实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以及其它后勤保障。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条件的单位且项目立项成功的,即成为入驻单位。项目申请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区人社局每年上半年集中受理项目申报。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应填写《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对于首次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先填写《申请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
(二)项目评审。区人社局依据项目申报情况,对单位的资质、科研能力及项目的技术含量、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出具评审意见,确定项目名单。必要时,将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三)项目发布、对接。由区人社局向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布“揭榜领题”项目。参与揭榜的博士后人员填写《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申领表》,如单位与个人达成合作意向,即列入拟立项名单。
(四)项目立项。拟立项名单由区人社局审定后报备市博管办,经核准同意,即为立项成功。
(五)授牌入驻。首次立项成功的单位,授牌“上海湾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入驻单位”。
第六条 入驻单位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入驻单位应根据项目期限和参与研发方式不同招收在站研发型博士后人员或全职研发型博士后人员,并根据项目难度和研究计划,确定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在站研发型)或2-4年(全职研发型)。
(二)入驻单位应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签订《创新实践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合作期限、知识产权及科研成果归属、人事管理责任、违约责任及其他未尽事项。
(三)入驻单位、博士后人员共同签订《创新实践基地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验收评审的依据。
(四)入驻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日常管理、中期考核、出基地考核等。
(五)入驻单位应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并对其个人品德、职业道德进行考察。
第七条 区人社局负责入驻单位研究项目的验收管理,对实施期满的项目进行结项评审。
第八条 区人社局负责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明确资助方式和资金使用规范:
(一)立项成功且验收合格的科研项目,给予每个项目4万元资助资金,同时按照市博管办对于进入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人员实际核拨资助标准给予1:1的资金配套。入驻单位应按照项目资助资金,给予立项项目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
(二)项目资助采取分阶段拨付的方式进行,首笔资助按照立项资助总额50%进行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给予博士后人员的资助于立项成功后一次性拨付。
(三)资助资金应全额用于立项项目,不得用于入驻单位日常管理、行政、运营等成本支出。
第九条 区人社局通过实地走访、考核评估等形式对入驻单位进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重点对其管理团队建设、博士后人员招收情况、博士后研究项目完成情况以及科研资金配套等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合格的,区人社局向市、区相关部门推荐优先纳入上海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金山区重点产业用人单位范围;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退出创新实践基地,并收回授牌,同时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条 综合扶持
(一)鼓励区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人社局在申报过程中给予政策指导和跟踪服务。对成功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拨付奖励15万元。
(二)博士后人员在入驻单位从事项目研究期间,可享受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待遇,支持参加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等有关活动。对出站选择留(来)金山区工作,首次择业与金山区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人员,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