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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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7日

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按照《关于浦东新区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79号)、《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规〔2022〕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涉农用工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新区对区级达标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录用就业年龄段(18至60周岁)涉农用工,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补贴。

  1.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浦东新区的区级达标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新区备案的家庭农场。

  2.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涉农用工指:本区户籍就业年龄段(18至60周岁)人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就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包括符合社保延长缴费条件,并继续缴纳社保的。

  (二)补贴标准

  1.用工社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主体吸纳、录用符合条件的涉农用工,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补贴。其中:吸纳、录用本区农业户籍就业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吸纳、录用本区非农业户籍就业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用工单位承担社保缴费比例的70%。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和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应与计算用工补贴起始日期相符。用工补贴以社会保险缴纳日期为准,按月计算。

  2.用工奖励。对吸纳、录用本区农业户籍的劳动力就业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该组织100元/月/人,全年1200元/人的用工奖励。

  (三)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用工补贴和用工奖励申请,填写《浦东新区涉农用工补贴申请表》和《浦东新区涉农用工补贴申请诚信承诺书》或者《浦东新区家庭农场用工补贴申请诚信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2.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镇经发办(农发办)、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联合审核。镇经发办(农发办)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条件、企业是否按规定吸纳劳动力就业;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审核企业吸纳劳动力是否办理用工手续、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3.经镇经发办(农发办)和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联合审核后,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的镇、村和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4.公示无异议的,由各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汇总名单和数据统一报送新区就业促进中心,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补贴人员享受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情况进行比对,并将比对汇总结果盖章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具体承担)。

  5.区农业农村委在收到汇总结果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提出请款,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各镇政府专户,再由镇政府拨付至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申报材料

  1.本单位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审核无误后退回),其中家庭农场需提供区农业农村委核发的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审核无误后退回);

  2.《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由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审核后退回企业,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留档);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写的《浦东新区涉农用工补贴申请表》(一式五份);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署的《浦东新区涉农用工补贴申请诚信承诺书》或者《浦东新区家庭农场用工补贴申请诚信承诺书》(一式五份)。

  (五)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当年度涉农用工补贴

  1.当年已经享受过市、区两级相关促进就业补贴政策的;

  2.违反《浦东新区涉农专项资金和项目申报使用责任追究办法》(浦农业农村委〔2019〕148号),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的;

  3.提供补贴申报虚假材料的;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品中检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超标,当年受到行政处罚的;

  5.有重大失信现象,当年信用等级低于C的;

  6.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和违法居住现象的,当年未完成整改的;

  7.存在项目建设中“已建未报”、“先建后报”、“批少建多”以及超标准建设临时设施、擅自改变设施用途及违法违规用地,当年未完成整改的;

  8.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当年未完成整改的;

  9.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取土,堆放河道底泥、渣土、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基本农田上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闲置、撂荒基本农田的,当年未完成整改的;

  10.当年未按要求开展农业生产作业信息上网直报的;

  11.当年未按要求对销售食用农产品开具合格证的。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区范围内,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将土地经营权委托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规模流转的承包农户。

  1.取得承包资格:与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取得流出确认:承包农户将承包地上的土地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委托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时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规模流转,流转双方需通过“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签土地流转合同后方为有效。

  3.规模流转条件:流入方流入本区农户承包土地规模达20亩以上(含20亩),并用于农业生产用途。

  4.流转信息: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信息必须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贴费全部归流出方(承包农户)所有。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予1000元/亩/年的补贴。

  按照农户当年度流转期限和承包地流转面积计算当年可享受的土地流转补贴资金。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主体

  对符合享受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补贴条件的承包农户,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向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申报。

  2.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在所属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结束后由镇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复核后,由区农业农村委确认,并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委的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3.申报材料

  (1)村级《浦东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流出方流转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等;

  (2)镇级《浦东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4.申报时间

  9月30日前,各村向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完成申报;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10月20日前,各镇将审核汇总材料经镇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复核。

  (四)区镇资金分担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贴资金根据区镇分摊原则,实行差异化分摊:

  1.大团镇、老港镇、川沙新镇、祝桥镇、航头镇、新场镇、周浦镇、惠南镇、万祥镇、书院镇、宣桥镇、泥城镇、曹路镇、合庆镇,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贴费1000元/亩/年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2.高桥镇、北蔡镇、唐镇、金桥镇、高东镇、三林镇,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贴费1000元/亩/年由区财政承担800元/亩/年,镇财政承担200元/亩/年。

  (五)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当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贴

  1.违反《浦东新区涉农专项资金和项目申报使用责任追究办法》(浦农业农村委〔2019〕148号),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的;

  2.提供补贴申报虚假材料的。

  三、务农农民直补

  (一)补贴对象

  务农农民直补补贴对象为凡具有浦东新区农业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段(18-60周岁),直接或间接从事涉农领域工作的农民。

  但是,以下5种对象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1.已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的人员(包括职保、农保等);

  2.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主要指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

  3.在监所内服刑的人员;

  4.全日制在校学生;

  5.土地征用时户籍未转性人员。包括土地征用时因个人原因放弃办理镇保、未办理户籍变更(仍然为农业户籍),以及土地换镇保时因年龄未满16周岁而未能实施镇保的且户籍未随父母随迁的人员(俗称“小农民”)。

  (二)补贴标准

  对经审核认定为符合务农农民直补补贴发放条件的农民,给予100元/人/月的补贴,全年为1200元/人,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补贴方式

  务农农民直补补贴资金采取现金直补方式,分为上、下半年两次发放。上半年度在7月底前发放,下半年度在12月底前发放,通过银行“一卡通”或“一折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农民)。

  (四)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农民需在上半年4月底和下半年9月底之前向户籍所在的村委会提出务农农民直补补贴申请,填写《浦东新区务农农民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申请补贴。

  2.村委会对农民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文件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材料上传至系统,提交至镇级审核。

  3.镇级部门审核直补材料,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提交至区级复核。

  上半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申报复核工作,下半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申报复核工作。

  4.在该期直补申请时间截止后,各镇、村需核对人数与金额,形成材料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的,由各镇将材料收集归档,并将结果盖章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具体承担)。

  6.区农业农村委核定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委的申请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各镇政府专户,镇政府在财政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银行卡内。

  7.农户若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须及时主动至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停发,若未及时提出须在事后主动返还财政补贴资金至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直补发放账户。

  8.对停止发放当年务农农民直补补贴的对象,其名单由所在村委会、镇人民政府认定,并应将停止发放当年补贴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9.区级将对各镇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等内容进行抽查。

  (五)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当年度务农农民直补

  1.违反《浦东新区涉农专项资金和项目申报使用责任追究办法》(浦农业农村委〔2019〕148号),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的;

  2.提供补贴申报虚假材料的。

  四、其他

  1.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予以相关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区农业农村委将定期组织开展对农民增收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3.各镇要重视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的保存、归档和管理。重视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4.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7号)同步废止。

  附件:

  1.浦东新区涉农用工补贴申请表

  2.浦东新区涉农用工补贴申请诚信承诺书

  3.浦东新区家庭农场用工补贴申请诚信承诺书

  4.浦东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流出方流转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5.浦东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6.浦东新区务农农民补贴申请表

  7.浦东新区务农农民补贴停发确认书

  8.浦东新区务农农民补贴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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