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17〕2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等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之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登记簿》的项目注销手续,并按规定清理销毁相关财政票据。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及时按规定渠道缴入国库。
四、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清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或者其他名义对已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文件要求有效落实实施。对违反规定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3月30日
附件:本市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名称 | 清理类型 |
1 | 物价 |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 取消 |
2 | 公安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
3 | 环保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
4 | 住房建设 |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 |
5 | 卫生计生 | 预防性体检费 | |
6 | 环保 |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储费 | 停征 |
7 | 交通 | 船舶登记费 | |
8 | 交通 |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 |
9 | 水务税务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
10 | 农业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 |
11 | 质量技监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
12 | 质量技监 | 计量收费 | |
13 | 食药监 | 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 |
14 | 食药监 | 药品检验费 | |
15 | 规土 |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
16 | 有关部门 |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