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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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4〕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5日

关于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引导和规范政府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进一步发挥政府信息资源在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发展信息服务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现就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上海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科学发展先行者”的总体要求,以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为基础,以构建服务平台为支撑,以探索形成科学有效的数据服务模式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积极推动各级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通过公共资金制作或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源,并鼓励各类社会主体进行增值开发利用,促进信息服务产业转型发展和信息消费,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支撑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建设。

  二、实施原则

  (一)开放为先,确保安全。坚持“积极审慎、循序渐进”,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凡有条件公开的,尽早公开;应当公开但条件不成熟的,创造条件尽快公开。正确处理加快开放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建立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妥善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开放的政府信息资源,确保开放工作安全运行。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突出应用导向,主动对接企业和公众的迫切需求,重点开放对于改善民生、促进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成效的政府信息资源,稳步推进其他政府信息资源开放,逐步提高向社会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三)统一标准,规范运行。政府信息资源种类繁多,结构各异,为规范资源梳理,提高应用效益,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资源编目、注册、开放等工作,做到数据更新及时、质量可靠、可用性强,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

  (四)引导市场,促进应用。综合利用政策、资金、配套服务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加工,丰富产品种类,提升产品质量,尽早形成若干受社会欢迎的应用服务,鼓励信息产品和服务在政企之间共用共享。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政府信息资源。各部门要根据“全面梳理、摸清家底”的要求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规范第1部分:目录元数据》等技术规范,全面梳理政府信息资源,确定开放属性,编制资源目录,并统一在市级政府信息资源服务平台进行注册,为信息共享和开放奠定基础。各区县政府可参照市级平台建设模式,建立区县政府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并与市级平台对接,积极推动本区县政府部门开展政府信息资源梳理、编目工作,形成市、区县两级管理服务模式。

  (二)确定政府信息资源开放范围。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本市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开放领域。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计划,依托信息化建设成果,确定本区县、本部门制作或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资源开放范围,积极推进以地理位置、资格资质、综合统计以及行政管理和服务数据为重点的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

  (三)完善政府信息资源开放渠道。建立上海市政府数据服务网,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统一政府信息资源开放渠道,汇聚各区县、各部门开放的政府信息资源,提供上传、浏览、查询、下载、统计等服务,并强化数据应用,实现应用汇聚、管理等相关功能,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各类数据服务。

  (四)支持政府信息资源增值利用。加大信息化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力度,运用政府信息资源应用竞赛、应用技能培训、应用助推计划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充分利用并深度开发政府信息资源,不断创新产品应用,建立社会各方广泛参与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利用的良好氛围。积极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发、获取信息产品,逐步实现应用服务提供主体多样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家保密局等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市政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推进,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将本区县、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保障资金投入。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将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工作涉及的信息系统建设改造、信息资源汇集、加工、处理等费用纳入行政机关年度预算,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财政资金,保障相关工作正常进行。

  (三)建立考核机制。建立信息化建设与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工作联动机制,将信息化项目的资源规划、目录编制注册、目录更新等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项目验收、运维资金申请的重要依据。开展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度评价体系研究,从开放范围、数据质量、可用性、及时性等角度制定评价标准,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范围。

  (四)完善制度配套。建立涵盖本市政府信息资源梳理、注册、发布、更新、利用、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规范,确保政府信息资源开放标准统一、公开内容及时、信息安全可靠。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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