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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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市设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行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以下简称“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后继人才培养、研修研习支出等;

  (二)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以下简称“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市文广影视局根据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

  (一)市属保护单位申请项目补助费,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区属保护单位申请项目补助费,应当由区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二)其他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项目补助费,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三)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传承人补助费,由保护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条  项目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项目补助费申报材料包括工作总体目标、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计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金额、支出明细等。

  第十二条  市文广影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

  市文广影视局对于确定的补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计划。

  第十三条  市文广影视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毕,文化行政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文广影视局备案。市文广影视局、市财政局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市财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制度。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当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市文广影视局、市财政局可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二条  接受传承人补助费补助的传承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承活动,或者将资金用于与上述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市文广影视局和市财政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资金或者追回已拨资金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市文广影视局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文化行政和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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