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来源: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是主管本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牌子。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以及文物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旅游跨区域规划。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科技、教育、金融、交通、工业等融合发展。
(三)拟订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中长期规划。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和区域性特色产业群建设。组织上海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市场推广和开发战略,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和推广工作,拟订红色旅游等专项规划。
(四)指导、管理本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本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本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
(六)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科技创新发展,负责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发布行业数据。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本市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
(九)负责培育和发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组织和指导、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置行业突发应急事件。
(十)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本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一)监督管理本市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资源以及有线网络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科技重大项目建设,保障本市广播电视网络传播传输安全。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二)负责本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组织协调考古发掘和出土文物抢救工作,指导协调博物馆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博物馆间的交流、协作与资源共享。
(十三)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工作,管理驻沪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举办的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等活动。
(十四)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市级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史志、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重大事项督办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组织开展行业发展和管理的研究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承担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推进依法行政、行业执法监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行业人才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助党组落实党的建设工作。
(四)财务处(审计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和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承担行业统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信息科技处。负责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建设。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动文化和旅游与科技融合。
(六)艺术处。负责指导、推动重点舞台艺术、美术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承担各类文艺院团的行业管理和各类美术馆、艺术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艺术展演和展览活动,推动文化与教育融合。
(七)重大活动办公室。负责拟订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中长期规划,承担对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实施协调、服务、指导和管理。完成国家和本市重大文化和旅游节庆、会议展览、论坛等活动。指导各区开展文化和旅游活动。
(八)市场管理处。负责培育和发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依法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组织和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和行风建设工作。
(九)产业发展处。负责拟订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扶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与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重点设施基础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和区域性特色产业群建设。承担相关行业数据发布、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十)资源开发处。负责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特色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国家旅游度假区和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十一)宣传推广处。负责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国内、国际宣传推广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促进推广计划,综合协调文化和旅游相关资源,整合、构建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网络,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承担文化和旅游跨区域合作和假日旅游协调等工作。
(十二)安全和应急管理处。负责行业安全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拟订行业公共场所安全设施和保障服务的标准,落实文化和旅游安全责任及管理制度。拟订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处理文化和旅游、文物行业公共场所以及上海在外旅游团队等的突发事件。
(十三)公共服务处。负责公共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部门的发展、建设和保护。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群众文化活动。
(十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俗民间文化的传承和普及工作。
(十五)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机构、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以及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落地与接收等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节目创作生产。指导、监管纪录片、动画片创作生产和播出,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审查和监管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
(十七)电视剧处。负责指导、监管电视剧制作。组织对电视剧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本市电视剧播出,推进电视剧事业产业发展。
(十八)文物保护管理处。负责不可移动文物和考古发掘工作,承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指导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承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相关组织申报工作。负责文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指导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十九)博物馆管理处。负责本市博物馆管理工作。指导馆藏文物的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博物馆定级和运行评估工作,承办博物馆及其展览的备案工作。组织文物科技保护工作。
(二十)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管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行业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大型对外交流活动,组织开展与海外相关机构的交流,联系相关驻海外机构及海外驻沪机构。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总机电话:021-23111111
负责人:钟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