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粮油帮困工作的通知
沪民规〔2020〕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本市实物配发工作,规范帮困粮油卡、券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帮困粮油卡的发放范围为:
1.本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2.本市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民政救济对象(包括重残无业人员);
3.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以下人员: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大病重病患者。
(二)帮困粮油券的发放范围为: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69周岁(含60周岁、69周岁)的老人。
二、实物供应量
帮困粮油指定供应范围为粮、油、糖等生活必需品。
帮困粮油卡实物供应量为10公斤大米、900ml食用油、0.5公斤食糖,折算价格为每月72元。帮困粮油券实物供应量为4公斤大米,折算价格为每月22元。
帮困人员凭借帮困粮油卡、券在指定供应点可以足额领取等值的粮油制品或其他生活必需品。折算价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调整。
三、资金渠道
粮油帮困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
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由区民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所在街道(乡镇)三方会商,按照基本标准共同确认。区民政部门主要把握“方便、就近、优选”的原则,指导街道(乡镇)合理选点;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主要把握《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基本标准》(附件1),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
五、工作职责
(一)区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帮困粮油卡、券发放对象的审核及卡、券的发放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帮困粮油卡、券所需资金,及时做好帮困粮油资金结算工作,并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帮困粮油供应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按帮困粮油供应点基本标准,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并及时更新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信息,填制《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信息变更确认表》(附件2),做好网点备案工作。
(四)街道(乡镇)要做好帮困粮油供应点的选定,帮困粮油卡、券发放对象的审核及卡、券的发放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粮油帮困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1999〕第38号
沪财企二〔1999〕91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帮困粮油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16〕20号)同步废止。
附件:
1.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基本标准
2.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信息变更确认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