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沪府办﹝2021﹞4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指挥机构
2.5 专家机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应急响应
5.2 Ⅱ级应急响应
5.3 Ⅲ级应急响应
5.4 Ⅳ级应急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应急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员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培训演练
8.4 预案报备
8.5 预案实施
附件:相关单位及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本市已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由本市汇总统计灾情的区域应急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响应、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应急局组织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消防救援总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 指挥机构
当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市应急局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市消防救援总队指导灾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启动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时,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应急局配合相应的专项指挥部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消防救援总队配合相应的专项指挥部开展现场救援。
2.5 专家机构
市应急局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家咨询组,为本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应急局根据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地震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通报的有关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区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前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启动与市交通委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指派人员组成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通知各行业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6)向市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市消防救援总队根据预警、预报信息,视情提升战备等级,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区应急局和街道(镇、乡)要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4.1 灾情报告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在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部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接到报告后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应急部,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国务院。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
市、区应急局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台账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稳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损坏房屋、经济损失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主动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注: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Ⅰ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1.3 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会同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咨询组成员及有关灾区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局和其他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派分管副市长率工作组指导救灾工作。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相关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工作。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请求物资支援。
(6)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第一时间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做好应急供电、供水、通信、交通保障工作,恢复受灾地区电力、供水、通信、交通等市政设施。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病等工作,必要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8)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2.3 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并会同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咨询组成员及有关灾区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局和其他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相关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专家咨询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工作。
(6)第一时间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病等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受灾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3.3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并会同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其他相关单位视情值班。
(3)派出市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第一时间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工作。
(7)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病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市应急局局长报告,并视情报市政府。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4.3 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并会同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其他相关单位视情值班。
(3)市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市消防救援总队派出全勤指挥部赴现场,指导灾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7)根据灾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病等工作支援。
(8)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 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或市应急局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规划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信贷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等。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通信管理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以及水利和供水、供气、供电、交通、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市农业农村委下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并提供技术指导。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及相关区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按照《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报,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拨付。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在尊重群众意愿和评估核定的前提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并由相关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类保险的补充作用。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市应急局根据相关区提出的申请和评估核定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待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6.2.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和绩效评估。
6.2.3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6.2.4 市、区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1 各区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根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本市自然灾害救助政策。
7.2 物资保障
7.2.1 在本市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基础上,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共同布局、统一规划,继续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逐步建立市、区、街(镇、乡)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全面提升本市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和管理水平。
7.2.2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与市、区两级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合作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储备满足实际需求的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3 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建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拟定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本市各通讯运营商依托公众通信网络,全力为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提供应急通信支撑。
7.3.2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市、区、街(镇)、村居、居民小区(村民小组)五级应急救助通信网络,确保本市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7.3.3 市应急局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建立自然灾害基础数据库,搜集和掌握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地形地貌、河流水文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用场景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保障。
7.4.2 各区政府会同市应急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员保障
7.5.1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7.5.2 市应急局要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形成覆盖市、区、街(镇、乡)、居(村)委会、居民小区(村民小组)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市应急局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政策衔接,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市应急局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会同市民政局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市应急局要依托国家北斗导航系统应用示范建设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减灾应用示范建设,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依托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程,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完善社区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修订
由市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培训演练
市应急局协同其他相关单位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桌面或实战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本市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8.4 预案报备
市应急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行动依据。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各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报送市应急局备案。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单位及职责
附件
相关单位及职责
一、市应急局履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备灾规划;
(二)向市政府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
(三)与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和各区政府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
(四)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和报送,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统一对外发布自然灾害损失和救助情况;
(五)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本市应急救灾物资和资金保障工作,并争取国家支持;
(六)指导灾区政府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应急救助物资供应站,搞好灾民的转移、安置与安抚;
(七)灾情稳定后,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恢复重建;
(八)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九)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十)承办应急管理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
二、市消防救援总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监督管理灾时价格,稳定市场供应。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地产能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努力帮助企业开展重建和恢复生产。
五、市商务委:组织协调救灾所需的肉、菜等生鲜副食品市场供应,确保市场稳定。
六、市教委:协调灾区各级各类学校的防灾减灾,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组织制订和实施有关应急避险计划,恢复灾后正常教学秩序,协助搞好校园校舍教科设施的恢复重建。
七、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八、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之后的社会救助工作。
九、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资金。
十、市规划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的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做好倒损住房安全鉴定与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组织协调灾后燃气设施的修复工作。
十二、市交通委:组织运输队伍,配合有关部门疏运应急救助人员、应急抢险物资和受灾人员;制定灾后交通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交通设施的安全措施;协调铁路、民航、港口等抢修被破坏的铁路、公路、水路、空港及有关设施,迅速恢复交通秩序,保证运输安全。
十三、市农业农村委:做好重大生物灾害的监测与预警;与各区政府保持信息沟通,协同做好农业生产人员和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做好农业灾情统计,组织抗灾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十四、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负责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组织、协调灾后水务设施的修复。
十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医疗设施的恢复重建。
十六、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组织协调救灾所需的粮食物资供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按调运指令调拨物资;启动与交通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十七、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商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的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灾区通信设施。
十八、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九、市委网信办:做好网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管理。
二十、市市场监管局:协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质量把关检验工作;指导所属检验机构做好灾区食品、瓶(桶)装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的安全检验工作。
二十一、市科委: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加强自然灾害防治科普工作。
二十二、市民防办:组织民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
二十三、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供救灾气象保障,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
二十四、市地震局:做好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并协助应急救助。
二十五、上海海事局:与各区政府保持信息沟通,协同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工作。
二十六、上海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十七、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组织协调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运送、发放救灾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