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1、填写《上海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职工收入、养老金领取等可支配收入证明
4、银行存单、证券对账单、房地产权证等家庭财产证明。
二、办理地点
1.甘泉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宜君路9号
2.石泉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石泉路街道宁强路25号
3.桃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桃浦镇绿杨路225号
4.万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万里街道真金路459号一楼
5.宜川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宜川路街道交通路1511号
6.曹杨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枫桥路8号
7.长风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中山北路3500号2号楼
8.真如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真如镇街道兰溪路1018号
9.长征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长征镇清峪路127号
10.长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长寿路街道胶州路1087号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下午16:30(中午时段对外提供服务),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四、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1〕2 号)
五、保障标准
救助标准按照保障申请家庭或者个人的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六、办理流程
(一)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向居住证办理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向本市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家庭或个人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并提供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证明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村)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