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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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202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6年4月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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