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徐汇区老年综合津贴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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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徐汇区老年综合津贴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华泾镇:

  为做好本区老年综合津贴监督管理工作,区民政局制定了《徐汇区老年综合津贴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汇区民政局

  2023年4月25日

徐汇区老年综合津贴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24号)、《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规[2021]13号)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津贴。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

  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二、津贴计算和发放

  (一)津贴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

  (二)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二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津贴。逾期二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前二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

  (三)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

  (四)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津贴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 月、4 月、7 月、10 月),津贴发放日为15 日。

  (五)非津贴发放月新审定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贴于当月或次月15 日发放。

  (六)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

  三、资金保障

  老年综合津贴由区民政局列入年度预算,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列支。

  四、申请发放程序

  (一)申请。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就近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申办上海市敬老卡。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填写《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

  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二)受理。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老年综合津贴的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上海市敬老卡申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送达《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核。区养老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申请人的信息统一审核,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一键校验”功能,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分类汇总确认。

  (四)发放。区民政局根据区养老事业发展中心的审核确认结果,于津贴发放前,提前5 个工作日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区老年综合津贴结算银行账户,结算银行按资金发放相关规定及时划入各商业银行(发放行)。

  五、监督管理

  (一)人员动态信息管理。街道(镇)应掌握本辖区老年人人户分离基本情况,了解其动态状况,如发现不再符合津贴发放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区民政部门,配合提供情况说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区民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线索和街镇反映的情况,联合区公安部门进行核查,查证属实后书面提交市民政部门进行相关处理。

  (二)市级系统定期复核。由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市人口信息系统每月进行比对,对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停发津贴。对长期居住在外省市享受津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定期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停发津贴。

  (三)存疑百岁老人津贴发放。区养老事业发展中心按照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部分存疑百岁老人津贴发放的操作口径》,对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建议停发津贴。

  (四)数据比对和异常上报。区养老事业发展中心每季度第三个月末通过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季度实际发放名单,在区大数据中心协助下于该季度最后一天进行数据比对,生成“发放津贴后过世名单”,区养老事业发展中心将该名单与下季度首月津贴发放名单再次进行比对,生成“发放存疑名单”,该名单与区公安部门复核无误后生成“建议停发名单”,由养老事业发展中心上报市民政局,建议下下季度起名单中老人停发津贴。暂停发放期间,若证实老年人仍健在的,津贴恢复发放,对应发未发部分予以补发,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

  (五)社会监督。区民政部局应每年初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津贴发放情况及本年度津贴预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审计抽查。区民政部局每两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老年综合津贴的发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高龄和人户分离享受综合津贴老人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六、职责分工

  (一)区养老事业发展中心在区民政局指导下承担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和监督,并做好老年人口增减预测,按年度做好老年综合津贴经费预算。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保障与监管。

  (三)区公安部门协助区民政部门对津贴发放存疑老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四)区大数据中心协助区民政部门开展享受津贴老人与实有人口信息的定期比对。

  (五)街道(镇)负责受理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的申请。指导居委会做好65岁及以上老人人户分离情况的排摸工作,汇总并向区民政部门上报户籍迁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老人名单和相关材料。

  七、其它事项

  (一)信息安全。区养老事业发展中心安排专人对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管理,不得在非工作电脑和非工作系统传输老人信息,非工作需要不得导出、拷贝老人信息数据及经费数据。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二)有效期限。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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