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双创载体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科委〔202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打造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加快提升我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区科委制定了《宝山区双创载体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
宝山区双创载体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宝府规〔2021〕1号)《环上大科技园专项政策(试行)》(宝科规〔2021〕1号)等法规政策的精神,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创载体特指环上大科技园以及本区已纳入上海市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是指高校院所经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后续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宝山区双创载体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主体应为承接转化项目且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述范围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申报转化项目的科技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本区重点支持的新材料、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申请中的先进技术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项目实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申报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认定:
(一)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二)支持具有较强开放式创新能力的项目单位,通过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三)支持已对接布局市场应用端,预期可实现持续稳定销售的转化项目。
第八条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二)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三)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申报单位根据区科委发布的申报通知线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宝山区双创载体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单位与高校院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经费往来支付凭证;
(四)转化项目突破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等);
(五)项目自筹资金证明;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七)区科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区科委将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
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根据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和评价,结合项目的战略性与重要性、创新性、知识产权状况等情况确定拟认定项目。
第十一条拟认定项目在宝山区产业扶持政策申报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四章 认定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转化项目采取合同式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与区科委签署合同协议,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任务、验收指标等,按合同协议推进项目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转化项目,未经区科委批准,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变更。转化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委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事项对项目实施无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区科委应予以批准;变更事项导致项目无法按合同约定继续实施的,区科委有权撤销该转化项目认定资格。
(一)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实施内容、实施性质发生变化;
(四)项目实施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项目总投资额变化10%及以上。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向区科委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区科委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转化项目一般应在下达资金计划后两年内完成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科委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组织项目验收,若验收不合格,区科委有权停止后续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委将撤销转化项目认定资格,停止项目实施单位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待遇,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申请。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三)项目延期1年(含)仍不能按时竣工;
(四)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行为;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上述情形若系项目实施单位主观过错或恶意导致,则区科委有权追回已给予项目实施单位的政策扶持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