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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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科教兴镇战略,进一步激发全镇经济发展的创新活力,调动全镇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确保南桥“十四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科技创新

  (一)技术改造项目

  1、一般项目

  通过技术改造,增加有效投入,提高企业产品档次和技术水平,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对符合技术改造条件的企业,除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资金外,按上级实际核定固定资产投入额,镇财政给予2%的补贴。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对列入市、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镇财政按市、区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1:1给予补贴。

  3、信息化改造项目

  对列入区信息化改造的项目,镇财政按区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1:1给予补贴。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对获得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市级核定的固定资产投入额,镇财政给予3%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区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区级核定的固定资产投入额,镇财政给予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

  1、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镇财政按国家对其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贴。

  2、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镇财政按市对其资助额度的40%给予补贴。

  3、对获得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镇财政按区对其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贴。

  (三)“科技小巨人”企业

  1、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镇财政根据市对该企业资助额度的40%给予补贴。

  2、对获得奉贤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镇财政根据区对该企业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贴。

  (四)引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计划项目

  1、对获得市级引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计划的项目,镇财政按市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40%给予补贴。

  2、对获得区级引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计划的项目,镇财政按区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贴。

  (五)工业强基项目

  对获得市级工业强基项目的,镇财政按市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40%给予补贴。

  对获得区级工业强基项目的,镇财政按区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贴。

  (六)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基金的项目,镇财政按国家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贴。

  2、对获得市级科技创新基金的项目,镇财政按市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40%给予补贴。

  3、对获得区级科技创新基金的项目,镇财政按区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贴。

  (七)创新产品项目

  1、对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项目,镇财政按国家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贴。

  2、对获得市级创新产品的项目,镇财政按市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40%给予补贴。

  4、对获得区级创新产品的项目,镇财政按区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贴。

  (八)产学研合作项目

  对获得市级产学研合作的项目,镇财政按市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40%给予补贴。

  对获得区级产学研合作的项目,镇财政按区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贴。

  (九)两化融合项目

  对获得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项目认证的企业,镇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的财政补贴。

  (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对获得市级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产业升级除外)的项目,镇财政按市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40%给予补贴。

  对获得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的项目,镇财政按区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贴。

  对获得区中小企业公共研发平台认定的项目,镇财政按区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贴。

  二、品牌建设

  (十一)上海品牌

  对首次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镇财政给予20万元的补贴。

  (十二)质量奖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镇财政按照市奖励额度的40%给予补贴。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镇财政按照市奖励额度的40%给予补贴。

  对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金奖、银奖、创新成果奖)的企业,镇财政按照区奖励额度的50%给予补贴。

  对入选奉贤区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及5s现场管理孵化名单的企业,镇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奉贤区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入孵企业名单并进入现场评审阶段的企业,镇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三)“四新”经济示范企业

  对获得市级“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称号的,镇财政按照市奖励额度的40%给予补贴。

  对获得区级“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称号的,镇财政按照区奖励额度的50%给予补贴。

  三、知识产权

  (十四)专利

  1、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镇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通过国家级专利导航评议的企业,镇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评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园区)的,镇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

  4、评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镇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评为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园区)的,镇财政给予8万元的奖励。

  6、评为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镇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

  7、对建立专利数据库的企业,镇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科创创业

  (十五)孵化器、加速器

  1、对获得市科技创业中心认定的“创业苗圃”,镇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的机构,镇财政给予4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孵化器认定的机构,镇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市科技创业中心认定的加速器,镇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

  (十六)新型孵化器

  1、鼓励申报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的机构,镇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

  2、鼓励创投机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在奉贤区南桥镇设立天使、创业投资类基金,重点对众创空间内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每设立一家经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创业投资类基金,镇财政奖励50万元。

  五、服务业专项

  (十七)服务业引导资金

  1、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有明确规定资金配比要求的,依规定比例配套执行;未明确配套资金配比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50%进行补贴。

  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认定的重点服务业集聚区,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主体25万、15万、10万的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服务业示范或重点认定的项目、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10万、5万的奖励。

  (十八)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

  1、对获得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有明确规定资金配比要求的,依规定比例配套执行;未明确配套资金配比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50%进行补贴。

  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主体30万、20万、10万的奖励;

  3、对获得区级认定的重点文化创意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的奖励。

  六、生态建设专项

  (十九)循环经济专项

  对获得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镇财政按市对该项目核定投资总额的5%给予配套补贴。

  七、重点企业专项

  (二十)专精特新企业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镇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补贴。对获得市、区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中小企业,镇财政按市、区对该企业奖励额度的40%和50%给予补贴。对获得区级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镇财政给予15万元补贴。

  八、企业上市

  (二十一)国内外交易所上市

  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资本市场成功IPO上市交易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E板、N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获得区级财政部分补贴后,镇级财政部分依规定比例配套执行。对在上海股交中心Q板挂牌上市的企业,镇财政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贴。

  九、企业梯度培育

  (二十二)科创型企业房租补贴

  对列入区级淘金工程三个“100”的科创型企业给予房租三年补贴,面积限定为办公研发类500平米以下,生产类1000平米以下。第一年补贴不少于70%,第二年不少于50%,第三年不少于30%。单个企业单年度租金补贴不超过12万元。企业已享受其他产业用房补贴政策的,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该项目补贴额不受当年度企业地方税收额限制。

  (二十三)研发费用补贴

  对列入区级淘金工程三个“100”的领军型、成长型、科创型企业,在区级拨付研发费用补贴配套资金后,镇财政参照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按实下拨镇级配套资金。

  十、张江专项

  (二十四)张江专项资金

  申报张江专项资金的企业,区分实体型和商贸型两种。实体型企业原则上一般予以推荐申报,立项后上级有明确规定资金配比要求的,镇财政依规定比例配套执行。商贸型企业需参照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后择优推荐,立项后上级有明确规定资金配比要求的,镇财政依规定比例配套执行。

  十一、对获得国家、市、区其他鼓励的项目,镇财政根据国家、市、区对该项目的资助额度给予适当的补贴。

  十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地均在南桥镇的所有企业。为鼓励企业增加产出,多缴税收,如企业当年缴纳税收中的地方税税额小于镇补贴额的,其补贴额按地方税额计算,其余补贴额仍按本意见在后两年内结算。

  十三、补贴款项的发放

  由镇经济发展科提出对项目补贴的额度,并由下一年度对 上一年度立项的项目进行补贴,报镇政府经审批后由镇财政发放。鼓励项目如国家、市、区有调整,本实施意见作相应的调整。

  十四、本意见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时间为三年。

  十五、本实施意见由镇经济发展科负责解释,意见施行后,南府[2019]16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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