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江高新区奉贤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奉科﹝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张江高新区奉贤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张江高新区奉贤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0日
附件
张江高新区奉贤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奉贤园(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奉贤园”)建设,规范高效地使用张江高新区奉贤园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园区创新转型发展,重点支持奉贤区“1+1+X”产业,聚焦“东方美谷”美丽健康产业、未来空间智能制造产业以及“四新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21﹞75号)及《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科创办﹝2021﹞122号),结合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区域:张江专项资金适用于经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科创办”)批准纳入的张江高新区奉贤园范围。
适用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项目或经区政府推荐获得上海科创办立项的重点项目。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由区政府和张江高新区奉贤园各子园共同设立,对获得上海科创办立项的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按不低于1:1的比例与市张江专项发展资金进行配套资助。区级部分配套资金按照区与所在街镇、开发区及集团公司财力结算比例分别配套。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主体,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应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在项目正式申报后,保持注册地稳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重点项目单位应为注册地在张江高新区奉贤园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企业需填写火炬统计企业报表;
区委、区政府确定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注册地在张江高新区奉贤园范围内)。
第四条 资助用途
(一)培育高水平创新主体
1、加大力度引进、培育一流研究机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科学计划等创新平台,鼓励各类创新平台实体化运作,推动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2、支持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等水平,树立行业标杆。
3、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围绕国家科技领域重大计划、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开展前瞻性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提升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集中度和显示度。
(二)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1、支持创新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引进转化的国内外领先创新成果在园区产业化;支持企业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产业化能级;支持企业在新网络、新设施、新平台、新终端等方面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2、支持创新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支持产学研协同实施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联合或委托高校、医院实施创新产品开发;支持园区联动发展,探索创新成果区域协同转化模式。
3、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应用;支持园区和企业开展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支持园区开放应用场景,提升园区智慧化水平,带动产业技术发展。
(三)打造创新产业集群
1、支持科学、技术、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前沿技术多路径探索、交叉融合和颠覆性技术供给,实施产业跨界融合示范工程;打造未来技术应用场景,加速培育若干未来产业新方向。
2、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卡脖子”瓶颈;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提升技术水平。
3、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布局工业互联网集群;支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支持在线新经济等新兴领域发展。
4、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和创新型特色基地建设,集聚国内外优质产业资源。
(四)优化创新生态环境
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功能提升,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支持科技服务能力提升,整合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资源,面向中小企业提供高水平综合服务;支持企业孵化毕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社会融资、挂牌上市等。
2、支持开放合作创新,支持企业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和市场拓展,提升张江示范区辐射带动能力;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技术转化和产业化。
3、构建多层次多类型的协同创新网络、国际科技合作、国际科技期刊、国际科技组织落地发展,支持重点产业综合性创新生态服务平台建设。
4、支持园区节能减排,完善低碳环保公共服务设施,加大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应用,构建绿色低碳园区环境。
(五)集聚培育高端人才
1、支持国家级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先行先试人才政策;支持园区加大人才集聚力度,提升园区人才服务和保障水平。
2、支持高层次人才的事业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引进、管理和服务保障机制,集聚培育高端创新创业人才。
3、支持培育和引进急需优秀人才,支持引进顶级专家、高级人才、杰出青年人才;支持开展创新创业人才奖励。
(六)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资助形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奖励、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金额度及具体补助方式、资助标准和管理要求,按项目具体政策执行。
第六条 项目管理流程
项目管理流程参照市张江专项管理流程,包括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区级初审、项目评审、联动与统筹会商、项目公示、项目批复、签订合同、资金拨付、项目监管、审计监督、信息公开等流程:
(一)发布指南
上海科创办根据张江高新区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重点,制订项目申报指南,经市级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工作组会商后,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发布。
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对已承担专项资金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待完成验收后方可申请同一类别的资助事项。
奉贤区科委统筹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申报项目经各子园组织申报,根据项目具体要求承诺项目资金配套后汇总,并推荐上报至区科委。区科委可依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对各个申报项目资金进行适当调减。
(三)区级初审
项目须经奉贤区科委初审,对已获得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有重大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不予支持。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奉贤区人民政府出具项目推荐和资金配套承诺函,向上海科创办集中报送并进入受理审核评审系统。
(四)项目评审
上海科创办组织项目评审评估。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其申请的项目不予评审评估。对经评审评估需调整内容和预算的项目,通知项目单位调整,必要时组织复评复审。
联动与统筹会商
按照本市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要求开展联动与统筹会商,对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立项。
项目公示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项目,在上海科创办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质疑的项目,由奉贤区科委予以核实释疑;对未经核实或确有问题的项目不予立项。
项目批复
经上海科创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由上海科创办向分园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批复意见,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分园所在区政府。批复意见明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助总额等。对未立项的项目,由上海科创办反馈分园管理机构。
(八)签订合同
经批复的项目由奉贤区科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写。项目合同是项目管理主体拨付经费、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的重要依据,不得转让。项目合同文本由上海科创办统一制作。
(九)资金拨付
奉贤区财政局根据上海科创办对重点项目预算书面批复,及时拨付市级资金并落实区级配套资金。
年度执行中,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项目监管
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应建立健全项目跟踪、调整、审计、验收、项目终止和清算等监管机制。
(十一)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十二)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七条 项目绩效
按照财政政策绩效管理要求,奉贤区科委应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在政策到期前半年内,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奉贤区科委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其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或考核。对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专项资金。
1、对项目单位具有以下行为的,暂缓拨付专项资金,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视情终止项目、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
(1)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周期、实施主体、变更实施主体注册地;
(2)故意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3)自筹资金不及时到位;
(4)不按规定接受项目跟踪管理。
2、对项目单位以同一项目通过重复申报获取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重迭支持的,终止项目,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相关违规行为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
3、对项目单位具有以下行为的,终止项目,限期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相关违规行为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1)项目申请、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材料弄虚作假;
(2)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3)虚假承诺自筹资金、挪用项目资金;
(4)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6)违反规定转拨、截留、转移项目经费。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
1、对已批复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
2、对项目监管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对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张江高新区奉贤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奉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对涉及到本专项经费管理、资助方式等事宜,按照上海科创办制定的各专项资助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