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更高质量推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发挥产业技术研发应用对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区域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原则上符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文件以及后续相关文件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若干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第四条(支持对象)
申报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指专项扶持项目申报起始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即通过技术研发投入、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优势、形成知识产权、技术转化到企业产品、实现经济效益。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拨付。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是指企业研发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装备,包括成套装备、整机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等。按不高于企业与其用户签订的该装备第一单销售合同(协议等)金额30%给予生产企业补贴,最高500万元。
(二)产业化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是指企业实施关键或共性技术研发、提升企业产品技术先进性的项目,项目总投入400万元(含)以上。按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30%给予生产企业补贴,最高500万元。
(三)产业化重点领域示范应用项目,是指企业研发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新技术和新模式,特别是面向制造领域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技术和服务开展示范应用的项目,项目总投入400万元(含)以上。按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30%给予生产企业补贴,最高500万元。
(四)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产学研技术创新并实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产学研合作合同(协议等)金额30万元(含)以上,项目总投入300万元(含)以上。按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30%给予生产企业补贴,最高200万元。
以上项目投入或合同(协议等)金额都是不含税金额。
第八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4至6月期间,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方式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街镇(园区)按照本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推荐申报。
第十条(项目评审)
由区经委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首先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确定拟专项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经委将拟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报请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批复后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区经委签订项目立项合同。项目立项合同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经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予以接受和配合。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区经委要求及时备齐验收所需材料,向区经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区经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项目验收采用打分制(100分制),由专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平均分值确定验收结果:
1.项目打分分值高于80分(含)的,则视为验收合格
2.项目打分分值70分(含)至80分之间的,则视为验收基本合格。
3.项目打分分值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则视为验收结题。
4.项目打分分值低于60的,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二)产业化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产业化重点领域示范应用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验收采用专家意见制。经过专家共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专家验收意见确定的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结题以及不合格四类。
区经委将根据验收结果确定项目实际核定扶持资金。其中:
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实际核定扶持资金为立项合同核定扶持资金的100%;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实际核定扶持资金为立项合同核定扶持资金的75%;实际验收结果为结题的,核定扶持资金为立项合同核定扶持资金的50%;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填报项目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所在街镇(园区)盖章同意后,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区经委审核,经区经委书面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按变更后的要求完成项目。
(一)项目内容发生变化;
(二)项目实施期限发生重大变化(指延期半年及以上);
(三)其他经区经委认可的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撤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主动填报项目撤消申请表申请撤消,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所在街镇(园区)盖章同意后,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区经委审核。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研制内容,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二)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投入金额比合同约定金额减少超过30%;
(三)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经区经委研究可以直接对项目做出撤消决定。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
区经委根据项目立项和验收情况,核定专项支持资金拨付金额,并依据《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和项目立项合同关于资金拨付约定,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项目验收结果为不合格或是项目撤消,不予拨付专项资金,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对撤消的项目视情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取消相关单位专项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