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金山区科研课题管理制度,我委对《金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将《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1月9日
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22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以及诊疗技术创新应用能力,解决防病、治病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加速推进医学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本区医学科技进步以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及上海市卫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金山区医学科研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科研课题包括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等,并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置或调整科研课题种类。
第三条 区卫健委成立金山区卫健系统科研工作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管理小组下设科研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中医科教科,负责科研课题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处理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区卫健委科研课题资助范围如下:
(一)解决临床常见病、多发病、新发疾病等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
(二)有助于保持和发展金山已有的医学科技优势及适用于金山未来疾病诊疗领域的需求和发展趋势的研究项目。
(三)坚持技术创新发展思路,重点关注再生医学、精准医疗、生物医学新技术等前沿热点领域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四)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传染性疾病,以及复杂性疾病等进展过程中的应用为牵引,针对干预对象、干预时机、干预措施、疗效评价等临床关键环节开展高质量的中医药循证研究项目。
(五)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内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医技水平的研究项目。
(六)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研究周期和经费合理,为开发应用提供技术储备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七)有利于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五条 区卫健委科研课题申请面向本区卫生健康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择优推荐、同行专家评审、区卫健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六条 区卫健委科研课题经费来源于区卫健委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卫生科研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区卫健委科研课题主要资助临床应用、基础应用、中医药、公共卫生等研究课题。
第八条 面上项目申请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青年项目申请者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其他项目条件参见当年度课题招标指南。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须为实际主持和从事该课题研究工作的医务人员。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市卫健委、区卫健委科研课题(或同级及以上机构)但未办理结题手续者不得申报;历年课题验收不合格者自验收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科研学术不端或违反行风建设查实者不得申报;当前获得各类区级人才培养计划资助者未完成计划自带课题项目结题不得申报;在读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不得申报;已获得区卫健委或同级及以上机构经费支持的课题,不得重复向区卫健委申请经费。
第十条 区卫健委科研课题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科学可行,预期研究成效明显,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具有一定研究工作的基础,开展过预初试验者优先;项目内容涉及疾病早期干预(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研究者优先。医疗联合体内合作科研课题优先。申请课题若涉及生命科学伦理问题,需经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提出辩护意见。
第十一条 区卫健委科研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申请者应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资助的研究项目,并根据项目资助力度,合理安排研究内容和经费,超出资助部分的研究经费,必须填写自筹资金承诺函,明确资金来源,并由出资单位盖章。各医疗卫生单位对项目予以不少于1:1比例的配套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区卫健委科研课题每年申报受理一次,申请者需填写《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课题申请书》。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组织推荐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择优推荐给区卫健委。
第十四条 区卫健委可委托第三方负责申请书的受理、形式初审,对通过形式初审的申请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区卫健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根据择优原则审定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布,通知立项项目单位办理立项手续。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区卫健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并作为计划任务书的组成部分。科研课题资助经费经财务部门预算批复后,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要求下达经费。经费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现违规,区卫健委将收回研究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项处理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凡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项目实施与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做好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经费、设备、政策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为建设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并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开展科研工作,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并指导项目课题组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制订详细的实施计划,建立《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实行经费使用登记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必需的设备购置(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实验试剂及耗材购买、学术交流及专家咨询、论文版面费以及其他科研业务支出等。
第十八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组应做好科研课题记录。区卫健委有权抽查或检查课题组的课题记录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做重大调整、无法按时完成等情况的,应及时提交合同变更或终止报告,经区卫健委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或终止手续。项目负责人最迟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前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卫健委,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终止的应及时将研究经费返还区卫健委。
第十九条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所有项目自申报之日至立项3个月内需完成专家评估开题,可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科研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日期向区卫健委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表。中期评估不合格项目应由所在单位在3个月内组织再次开题或评估整改。以上结论书面材料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送至区卫健委。项目执行期满后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结题验收材料,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送至区卫健委。所有项目应参加区卫健委组织的集中验收考评。如已完成或基本完成考核指标,验收结论为“通过”;如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标,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时结题验收的项目,区卫健委将撤销其资格、收回全部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区卫健委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如发现受资助项目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同一研究项目通过更换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进行重复申报、有相关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核实后,撤销其受资助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区卫健委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个人不得申报(或终止)同一时间段内各级优秀人才称号和人才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历年结题验收情况将与项目申报立项数量相挂钩。项目单位每年度终止、撤销及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数量,将从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限项数量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凡得到区卫健委科研经费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课题计划资助”,未标注的、与研究内容不符的、达不到核心期刊发表要求的文章或不在项目执行期内发表的文章不得作为项目结题成果。
第二十二条 区卫健委鼓励和支持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科研项目成果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对通过审核并将科研成果转化实践应用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金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17年版)》(金卫计规〔2017〕2号)同时废止,此前立项的市、区级卫生健康系统科研类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