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科〔2021〕1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
第三条 本区开展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全区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对本区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载体培育标准
第五条 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一)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半年。
(二)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1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创新创业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五)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且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七)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第六条 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的众创空间标准:
(一)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超过半年。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请兼职导师不少于3名。
(四)已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或年内新注册入驻企业不低于3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提供专业平台、供应链服务、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等一种或多种服务,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便利化。
(六)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10次。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流转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第七条 本办法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载体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三)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申报推荐。区科委每年发布申报指南,符合培育标准的载体,通过各街镇、区众创空间联合会推荐及载体自荐的方式,填写《嘉定区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申请表》,并附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运营管理协议、孵化成效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区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形式审查。区科委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对申报载体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核。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区科委组织专家审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与确认。区科委负责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最终审核并公示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并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维护与变更。如发生载体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变更、场地位置变更、面积范围变更等情形,需在3个月内向区科委报告。区科委对载体发生变化后的相关情形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对载体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变更的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中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自动纳入本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
第四章 评价
第十五条 区科委每年组织开展载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以组织专家评为主要方式,重点对载体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服务等环节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对外公布,分为:A等(优秀)、B等(优良)、C等(合格)和D等(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当年评价为B等(优良)及以上的载体给予相应的扶持。对当年评价为 D 等(不合格)的载体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培育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A等、B等的载体,不再参与区级评价。
第十六条 纳入本区培育体系的载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
(四)连续2年年度考核评价为D等(不合格)的。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本区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认定后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认定后一次性60万元资助。获得资助金额不得重复享受,不足部分可按差额补足。
(二)纳入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培育年度绩效评价载体,按照市级评价结果为A等、B等的补贴额度给予1:1区级财政经费匹配。对市级评价结果为C等、D等的纳入区级评价。
第十八条 对纳入本区培育体系年度绩效评价中的载体,经年度评价为B等(优良)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投入在专业孵化能力提升、品牌拓展与服务溢出、国际孵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投入的经费给予不超过 50%的财政经费补贴,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其中:评价为 A 等(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不超过 30万元、20 万元的补贴;评价为 B 等(优良)的,给予不超过 A等 50%的补贴。
第十九条 对年度评价为B等(优良)及以上的载体,鼓励在长三角科技成果交易博览会、全国双创活动周等区内重大创新创业活动期间,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创新创业类活动。每年适时向区科委预申报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对经备案同意实施的,以项目化形式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活动费用补贴,每项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机构每年度创新创业活动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年度评价为B等(优良)及以上的载体,支持有条件有基础的载体承办“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嘉定赛事等市级创新创业大赛或专题赛。以项目化形式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活动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嘉定区众创空间联合会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公益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众创空间之间的交流协作、资源共享。以项目化形式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活动费用补贴,每项最高不超过18万元,每年度补贴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中设定的支持内容,区科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载体的活动费用开展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予以相应活动补贴。
第六章 促进与引导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概念验证中心、创新实验平台等多种形态的“创新型”载体,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孵化模式创新,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加快基于“硬科技”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载体专业化发展。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技术支持平台,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帮助企业缩短研发周期,充分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和能级。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载体品牌化发展。按基本服务模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实现连锁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开展有品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和论坛,形成典型案例。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载体国际化发展,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支持开展国际渠道对接、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类载体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与发展,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鼓励区众创空间联合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作用,提升区域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和层次,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构建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不断拓宽人才吸引和储备渠道,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全区范围内以专业化创新创业载体为基础,集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科创资源,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集聚区,形成“众创—孵化—加速—产业化”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类载体积极参与区众创空间联合会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各类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