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的通知
长宁区各养老机构:
现将《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0年10月14日
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沪府规[2019]26号),进一步完善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以下所称“养老机构”均指“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效促进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强化对老年人的服务和保障,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2)优化服务供给,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完善本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继续加快养老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
(3)落实补贴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精准补贴机制,实施以奖代补、补贴与服务挂钩、补贴与考核结合的政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或由政府投资建设且租赁、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经本区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补贴对象要求
(1)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完成执业备案,并实际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
(2)经区民政部门年度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的养老机构。
(3)养老机构与区民政部门签订《保基本床位协议》。
(4)义务收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救助对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5)当年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养老机构。其中,消防安全事故是指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因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补贴内容和标准
(1)养老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新建、扩建且单床面积达到《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9)规定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级按照不低于1∶1配比。
(2)床位运营补贴
床位运营补贴由基本补贴和长宁户籍老人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按照年均实际收住老人数,给予20元/人/天的补贴。长宁户籍老人再叠加20元/人/天的补贴。
(3)护理等级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在《市养老机构信息网》每月更新的信息,对收住不同护理等级的长宁户籍老人实施分类补贴。
①收住护理等级为二级、三级的长宁户籍老人,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
②收住护理等级为一级及以上的长宁户籍老人,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
③收住护理等级为专护的长宁户籍老人,补贴标准为250元/人/月;养老机构享受上述补贴的前提是须在本院收费标准公示栏内注明对长宁户籍老人收费给予每人每月减免100元。
(4)岗位达标补贴
①根据养老机构上报区民政部门备案的护理人员持证情况,对符合《劳动法》规定用工的,持有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颁发的护理员医疗照护初级证的护理人员或持上岗证人员,在享受市级“以奖代补”基础上再补贴100元/人/月。
②养老机构招录持有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分别按持证人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20%、30%、50%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奖励补贴。招录持有医护、康复、社会工作者等证书的专技人员,按专技人员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奖励补贴。
③享受该项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将该项扶持标准的60%用于增加工作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5)养老机构其他补贴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考核与操作程序
(1)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养老机构开展指导、评估、考核和监管。按照《长宁区养老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对养老机构的建筑、服务、管理、安全、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和日常抽查,养老机构按照考核所得综合分值,享受相应比例的政府扶持资金。
(2)政府补贴资金每年分2次下发,原则上当年7月测算上半年扶持资金所得且按100%发放。次年3-4月对机构组织年度考核评估,并按考核分值进行全年测算。下半年扶持资金按年度考核分值测算结果,扣除上半年已发的补贴资金所得进行发放。
(3)新建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一年内不参加考核,补贴金额按其实际测算的扶持资金100%发放。
第六条其他
(1)长者照护之家参照本《办法》执行。
(2)对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委托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的养老机构,其受委托方收取委托方管理费的机构,可享受除本办法中第四条中(1)、(2)、(3)项以外的补贴政策。
(3)对未收取委托方管理费,运营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公建民营或委托管理运营的养老机构,可享受除本办法中第四条中(1)、(2)项以外的补贴政策。
(4)对由社会力量或法人通过租赁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享受除本办法中第四条中(1)项以外的补贴政策。
(5)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投资建设、床位运营、长宁户籍老人入住、岗位达标、设施改造等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中止给予扶持措施,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6)机构改扩建或内部大修等特殊时期,所对应月份内的相关数据,以大修前一个月的基本数据为准。
第七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施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4日期间享受养老机构补贴的参照本办法施行,本办法由长宁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