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质量推进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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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质量推进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以及《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高质量推进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管理服务,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保基本床位,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让杨浦的老年人更有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

  杨浦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和运营应坚持均衡发展、分级保障、公平可及、应保尽保的基本原则。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做到建设标准适宜,收费价格适中,保障水平适度,服务安全可靠。

  (二)工作目标

  立足杨浦区人口老龄化实际,以政府主导建设或者通过协议购买等方式,提供保基本养老机构 (床位),主要为失能、认知障碍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满足本区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规划与建设

  综合考虑本区老年人口数量及入住养老机构需求等因素,统筹推进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区内保基本养老床位总量不低于本区户籍老年人口的1.5%。

  每个街道原则上至少建设一家保基本养老机构,实现辖区内老年人应保尽保。

  (四)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内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核定核查、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区内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规划建设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根据市相关政策要求,对全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以及运营予以支持。

  三、设置与管理要求

  (一)提供方式

  保基本养老机构主要政府投资举办,也可以由社会投资举办。

  本区按照《上海市杨浦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年)》专项规划,落实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任务,其床位全部为保基本养老床位。本区保基本养老床位不足时,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可与社会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签订协议购买床位。协议购买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服务水平应与本区域内保基本机构服务水平大致相当。街道办事处协议购买床位的,应当将购买床位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并由区民政局进行统筹协调。

  社会力量在本区通过享受划拨或优惠出让土地,无偿或低偿提供房屋、床位建设补助等政策举办的养老机构,应按照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将全部或部分床位作为保基本养老床位。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其他养老机构,经协议约定后,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床位作为保基本养老床位。

  (二)设施要求

  区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设施标准应当与市级基本公共服务及养老服务发展的整体水平相适应。

  新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符合《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9)、《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TJ08—82—2020)等要求。原则上所有床位均应当符合本市护理型床位的设置要求,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的应当符合本市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设置要求。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逐步改造,达到上述要求。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室,每间床位数以2—4张为宜,认知障碍照护单元内可以适当设置单人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应当控制单间居室面积,通过单元组团、共享空间等方式,强化综合利用和功能复合,保障各项服务开展所需空间。加强院感防控,有条件的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根据需要合理分区、设置通道,科学配置隔离房间,按需配置员工宿舍。鼓励集成应用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注重实用适用,合理控制床均造价,避免铺张豪华。

  (三)服务对象

  保基本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基本对象:

  1.本区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2.经认知障碍照护专项测评或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专科门诊确诊,存在一定程度认知障碍的老年人。

  3.本市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符合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老年人。

  (四)服务要求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以失能、认知障碍照护为主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活动等服务。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服务开展、人员配置等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9)、认知障碍照护单元的相关标准及文件要求等。

  (五)收费与价格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服务收费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保基本养老机构应当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区民政局应当配合区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或农村养老保险水平,综合考虑区内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收费水平,确定是否通过保基本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申请。

  通过协议约定或购买的保基本养老床位,其服务收费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六)登记与轮候

  区级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市级建立统一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信息管理平台。老年人可通过平台进行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信息查询、办理入住登记。

  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杨浦区的老年人可以选择入住户区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市、区统筹使用的其他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后,可继续享受本区对本区老年人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给予的相关补贴政策。

  本区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以及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的需求要做到兜底保障,对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符合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的群体优先保障入住。

  对需要轮候入住的,根据就近原则,按照户籍地、居住地的先后顺序,结合登记时间、身体状况等因素排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名单管理

  每年4月底前,区民政局核定本辖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报市民政局;每年6月底前,市民政局通过官方网站统一发布。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当机构(床位)出现新增、撤销、变更等情况时,区民政局及时上报、发布名单调整情况。

  四、发展,扶持与监管政策

  (一)优化发展

  区民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加强对本区域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与发展情况的统筹研究,推动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硬件设施、专业服务和价格收费等与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相匹配,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机构运营成本相协调。

  区民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指导新建保基本养老机构明确发展定位与建设标准;指导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制定改造方案,优化设施条件与空间布局。

  (二)扶持政策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按照本市养老机构相关规定享受补贴、优惠等政策,同时享受本区养老机构运营质量考评奖补等相关政策奖补。

  (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

  区民政局通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机构信用监管,以及行业日常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措施,加强对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指导与监管。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按照本市养老机构相关规定享受补贴、优惠等政策。区民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加强对区域内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服务质量、价格水平、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监管与评价,将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与行业评比、质量监测、等级评定等结果挂钩,推动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高质量发展。

  对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一般”及以下、信用评价为C级及以下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进行约谈、通报、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明显改善的,按照规定中止其相关补贴;通过协议约定或购买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按协议中止或解除合作;政府投资举办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承接运营的,按协议中止或解除运营合作。

  (四)参照条款

  长者照护之家提供保基本养老床位的,其床位管理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床位建设任务

  区民政局将根据本市保基本养老床位相关建设目标,结合区域床位现状,老年人口分布及交通、医疗等综合配套条件,合理规划建设保基本养老机构,确保到2025年,符合相应标准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数不低于本区户籍老年人口的1.5%。

  (二)提高机构专业照护能力

  区民政局要按照市有关部门明确的保基本养老床位建设管理要求,统筹加强床位的软硬件建设,配置专业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推进医养结合,原则上保基本养老床位均应达到护理型床位标准,并符合长护险服务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行业综合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要结合本市关于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等工作要求,对标本市相关地标要求,联合应急、消防、市场监管 、建管、属地街道等部门,定期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等开展“四不两直”巡查建管,确保机构安全稳定运行。

  杨浦区民政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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