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沪奉民〔2024〕28号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确保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规范落实,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根据社会救助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和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开展社会救助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有效;负责资金预算编报及区与各街镇(海湾旅游区)财力结算资金分配、上解方案,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并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各街镇(海湾旅游区)负责本辖区配套资金预算编制、保障及规范使用。
第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及时有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市、区相关政策确定社会救助和其他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最低生活保障;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3、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4、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
5、社救对象定期定量补助;
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7、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8、困境儿童(含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9、低保家庭儿童文化福利补贴资金;
10、粮油帮困卡(券)资金;
11、困难家庭高等院校助学资金;
12、春节大礼包资金;
13、残疾职工春节帮困补助资金;
14、城乡临时救助资金;
15、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16、综合帮扶项目资金;
17、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资金。
第六条 区、街镇(海湾旅游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根据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停发、增发和减发手续。
第七条 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社会救助资金中涉及街镇(含西渡街道)配套资金的,资金纳入财政部门预算,镇级(含西渡街道)配套资金由各镇(含西渡街道)上解区财政;
(二)社会救助资金根据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通过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统一发放;
(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金由街镇(海湾旅游区)从日常供养金中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四)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发放现金的,需经区民政局审批;
(五)严格救助对象账户管理,对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账户的,街镇(海湾旅游区)经办机构应保留对象本人申请账户变更的完整材料;
(六)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参考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八条 区民政局应当于每年预算“一上”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财力结算分配、上解方案报区财政局。方案内容包括:下一年度救助项目政策依据、救助标准、救助人数,分街镇资金安排计划等。本区社会救助资金区镇(含西渡街道)按1:1分担(其中: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规范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救助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人员工资、职工福利、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每半年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各街镇(海湾旅游区)每季度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查。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在救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救助对象,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涉及的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政策变化或财政体制调整,本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