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2024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95元。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已满16周岁仍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9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75元。
二、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9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75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四、在本市救助站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95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包括伙食费、被服费、文教费、杂支费,实行统筹使用。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货币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8280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为42108元;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为45936元)。
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货币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7420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为63162元;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为68904元)。
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190元。
八、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
特此通知。
附件: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