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奉卫〔2024〕25号
各镇、街道、海湾旅游区:
现将《奉贤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上海市奉贤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7日
奉贤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精神,按照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沪卫人口﹝2023﹞11号)要求,结合奉贤实际,特制定《奉贤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奉贤区户籍;
2、持有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3、其独生子女已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已与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家庭医生签约;
5、未在政府其他部门享受过同类补贴。
二、补贴项目与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补贴
各镇、街道、海湾旅游区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2、购买“沪惠保”补贴
各镇、街道、海湾旅游区根据区统一要求,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发放个人投保购买“沪惠保”全额补贴。
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补贴
当年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已享受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可再给予补助60%,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年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其中包括诊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等病房分类自负的床位费,以及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类自负的药品费用。具体操作,以补助对象提供的医保费用“个人账户信息查询表”中自负部分费用为依据。
三、医疗补贴申请登记时间
每年的8月1日-8月31日,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可以在本时间段内申请办理上一年度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
四、资金保障
项目所需资金由区与镇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区与各镇、西渡街道按70:30比例承担,奉浦街道、金海街道、海湾旅游区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发放途径
1、区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将区级承担资金下达各镇,各镇、街道、海湾旅游区将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2、各项补贴资金由各镇、街道、海湾旅游区组织发放,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六、审核工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村(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各镇、街道、海湾旅游区复审、汇总上报区卫生健康委核准后,将补贴金额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
七、监督管理
申请补贴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主动配合各级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镇、街道、海湾旅游区要落实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规范审核工作流程。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补贴项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申请人员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骗领补贴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
八、其他
本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