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落户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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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规范〔2020〕24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落户等工作的意见》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25日

关于做好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落户等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上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的意见》(沪委办〔2020〕31号),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本市消防救援队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现就做好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落户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参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等政策,结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申办户籍、居住证积分等相关条件,加大职业保障力度。

  二、相关申办条件

  (一)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

  在申办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时,2020年及以前入职的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入职年限可视作持有居住证年限。参照临港新片区技能类人才相关评定做法,将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技能等级的范围,需经市消防救援管理部门自主评定并达到一定技术水平。在高风险区域或特殊危险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在申办本市户籍时,享受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相应加分。

  (三)申办居住证积分

  纳入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技能等级的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达到一定技术等级水平,可取得相应积分。达到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的人员,可享受本市相应公共服务。

  (四)配偶子女随迁

  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配偶及子女随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政府专职消防员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市消防救援管理部门要统筹做好有关申报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救援人员落户等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指导,完善相关流程,扎实做好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落户、申办居住证积分等工作。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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