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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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文件有效期届满。根据《宝山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宝府规〔2022〕1号)等规定,对《关于本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作同步修订。

  二、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保费用,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政府补贴承担。一次性缴费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由政府补贴给个人。上述政府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具体标准如下:

  参加职保补贴标准:征地时缴纳的3年职保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差额。

  个人账户补贴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

  三、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如何规定?

  街镇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保缴费、发放个人账户补贴完成后,携带相关材料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区级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下拨相关街镇。

  四、修订后的文件从何时起实施?

  答:修订后的文件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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