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的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参照《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的养老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参照《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8号)精神,调整本区未参保城镇及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1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70元。
二、资金列支
各街道实施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实施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发放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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