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及相关执收单位继续严格按照《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有关规定,实施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政策,并对今年以来已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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