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支持鼓励养老护理员提升职业技能、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照护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49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养老护理员(中级)及以上人员在职业技能、服务能力等方面与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水平相当,可以从事与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相同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
二、养老护理员(中级)及以上人员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上门照护的协议价格和支付标准,参照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的有关规定,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协议进行约定。
三、本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养老护理员队伍的管理工作。本市医保部门做好养老护理员(中级)及以上人员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上门照护相关结算工作。本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服务供给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指导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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