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示范文本(2019版))》的通知
沪房保障〔2019〕193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住房保障中心:
现将《上海市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示范文本(2019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决定自2019年12月2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沪籍购房人选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除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区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或买卖合同外,还应当采用《示范文本》与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机构订立协议。
二、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做好《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示范文本》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jsjtw.sh.gov.cn)予以公布。
四、《示范文本》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示范文本(2019版)(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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