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虹口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虹环〔2024〕2号
各有关单位、各街道: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虹口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虹口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虹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附件
虹口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1 1.总则
1.2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城市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核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和处置工作。
1.4 1.4事故分级
按照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 Ⅰ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2)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急性死亡;
(3)航天器坠落导致了环境放射性污染。
1.4.2 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2)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3 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4 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2)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核事故导致了放射性污染。
1.5 1.5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军地协同,分工负责、快速响应,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1.6 2.组织体系
1.7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置,对其他级别的核与辐射事故,在上级机构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
1.8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应急处置指挥部
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应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本预案中应急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即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政府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参与实施应急处置。
2.4职能部门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相应级别,组织、协助上级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总体处置建议;配合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
区府办:负责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区城运中心承担。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配合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和综合协调工作;参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核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
区城运中心:负责落实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联络,做好突发事件平台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警戒,必要时,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转运。
区建设管理委:配合市级交通部门做好核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中相关的交通事项保障。
区国防动员办:参与现场侦检等应急处置,并提出专业处置建议。
区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协调市场流通领域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区科委:负责组织、协调运营商提供通信保障。
各街道: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2.5专家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从本市核与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确定相关专家,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1.9 3.预警
1.10 3.1监测预报
3.1.1区生态环境局依托本市辐射在线监测网,加强本区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监测,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测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3.1.2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加大放射性物质在使用、储存、运输、收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辐射事故隐患。
3.1.3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区管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辐射事故隐患。
3.1.4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完善与毗邻区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对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1.11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按照核与辐射事故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研判确定。规则如下:
3.2.1.1 Ⅰ级预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市周边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且本市辖区有位于应急计划区内的;
(2)携有核装置的航天器可能坠落在本市辖区内;
(3)本市周边发生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且可能蔓延到本市辖区。
3.2.1.2 Ⅱ级预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市周边发生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且可能进入本市辖区;
(2)本市发生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确定位置。
3.2.1.3 Ⅲ级预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市周边发生Ⅲ类放射源失控,且可能进入本市辖区;
(2)本市发生Ⅲ类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确定位置。
3.2.1.4 Ⅳ级预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市周边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失控,且可能进入本市辖区;
(2)本市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确定位置;
(3)国外核事故导致了放射性污染,且可能影响本市。
3.2.2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第3种情形)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上报市政府后发布。Ⅳ级(第1、2种情形)由区政府决定发布。
预警级别可视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作出调整。
1.12 3.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预警期工作要求及指令立即开展工作。
1.13 3.4预警终止
决定、发布预警的政府部门应密切关注、研判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当事故危险解除时,应及时决定并发布终止预警;当事故危险将转变为实际影响时,应及时决定并发布终止预警、转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14 4.应急响应
1.15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过“110”、“12345”、“25657118(区政府总值班室)”、“55601020”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
4.1.2 各相关职能部门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并在30分钟内以口头、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核与辐射事故情况;对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口头报告。
4.1.3 各职能部门要与本区、毗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1.16 4.2响应等级
本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17 4.3应急处置
4.3.1 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援工作,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职能部门、事发地街道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现场救援工作,并实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4.3.2 特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有关场外应急的要求,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导下,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协助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4.3.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消防救援总队会同区政府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协助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4.3.4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组和本级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监控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处置进程,必要时提供支援。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和专家到现场开展污染监测与分析、污染调查与控制等工作,组织落实各项环境污染紧急防控措施。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
(2)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事发地街道视情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协助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
4.3.5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一旦事态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区政府报请市指挥部门同意后提高响应级别。
1.18 4.4周边发生可能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外区发生可能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重点是大气放射性、水体放射性、食物放射性、环境辐射水平和来自事故发生的交通工具的放射性污染水平),密切监控本区环境的受污染情况,依托本市核与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内专家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并将有关监测结果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适当等级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4.5人员防护
人员进入事故区域警戒区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须经过监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装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做好个人剂量监测。
1.19 4.6信息发布
4.6.1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4.6.2 特大、重大或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1.20 4.7应急终止
4.7.1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后,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布。较大及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政府决定。
4.7.2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5.后期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与辐射事故,区生态环境局有计划地组织放射性监测、去污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1.21 6.应急保障
1.22 6.1通信保障
区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核与辐射事故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做好手机短信发布。
1.23 6.2应急物资保障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包括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并定期进行维护。
1.24 6.3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1.25 7.预案管理
1.26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承担。
1.27 7.2预案修订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牵头评估修订本预案并报区政府同意。
1.28 7.3演练
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相关联动单位不定期开展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1.29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名词术语解释
2.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核设施。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核事故。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物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
3.辐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放射源损坏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途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伴生放射性矿事故(放射性伴生矿生产使用单位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物意外泄漏、排放等)、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事故等。
4.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所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
5.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形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
6.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7.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8.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9.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10.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11.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12.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13.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14.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要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15.辐射照射剂量限值: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处的g剂量率控制在100mSv/h。
附件2
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