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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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宁区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相关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区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府办〔2023〕2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促进区域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在区财政局的支持下,我区将原“公共卫生保障项目”以及“公共卫生与社区卫生优质均衡项目”更名为“长宁区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项目”。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长宁区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宁区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附件

长宁区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为顺应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推进本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同时,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制定长宁区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如下:

  一、项目组织与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成立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设在公共卫生管理科,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与计划,落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目标、任务与要求,规范项目资财管理,严格人员和信息管理。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目标与要求,聚焦本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社会公众对公共卫生、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等,从体系建设、惠民服务延伸、服务模式创新、服务能级提升、新增项目推进等维度,研究确立本区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项目的申报范围,并在区属相关卫生健康单位、区内专业学会(协会)、相关高校、研究机构内进行广泛招募。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确因项目需要,建设周期可适当延长。一年期的管理类、政策研究类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一年期的服务类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如确因项目需要,经费预算超过限额的,由管理办报区卫生健康委班子审议。

  有项目申报意向的单位可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目标,根据项目建设和管理要求,研究确定项目目标、项目内容和项目经费预算等,编制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报送管理办。

  管理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组织公共卫生、卫生管理等领域的专家评审。初定年度项目后,报区卫生健康委领导审定,予以立项。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及区卫生健康委项目审定意见等,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于项目立项一个月内报管理办备案。

  三、项目实施与规范

  (一)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包括财务/物资管理制度、信息沟通与报送制度、培训与评估制度等,明确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推进与落实。管理办结合本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聚焦项目产出效果,将评价结果纳入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二)规范项目资财管理

  各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编制详细的预算内容及依据,经费预算要求落实到具体费用,如人才培养、劳务费支出、材料购买、仪器设备采购等,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审核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资金用途。本单位财务部门建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年度做好经费结算,实行经费使用登记制度,并适时接受第三方监督与审计。预算执行纳入项目考核验收,执行率应大于90%。项目实施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和物资等采购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凡使用专项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各项目实施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后附参考文件)

  (三)加强项目人员培训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和要求加强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能力与技能培训、项目管理能力培训等。

  (四)规范项目信息管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各类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按时做好项目中期报告、终期报告(附件2)、经费使用登记情况(附件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或无法按期、保质完成等情况,应及时报管理办。

  四、项目督导与评估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自评,做好中期和终期总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重大问题、或无法按期、保质完成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管理办,提出调整或终止项目申请,由管理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评估,作出限期整改或终止项目决定。

  区卫生健康委在各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督导和评估。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依据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中(终)期报告等,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效果和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和验收,确保本区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项目取得实效。评价结果纳入考核与激励。

  原《长宁区公共卫生保障项目和“优质+均衡”项目管理办法》(长卫健发〔2021〕8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1.长宁区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

  2.长宁区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项目中期/终期总结报告

  3.长宁区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项目经费使用登记

  参考文件:

  1.《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23〕4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财务〔2019〕22号)

  3.《关于规范上海市差旅伙食费和室内交通费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行〔2019〕53号)

  4.《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6号)

  5.《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

  6.《长宁区卫生计生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2017版)》的通知(长卫计发〔2017〕80号)。

  7.《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长府〔2015〕70号)

  如遇文件更新,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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