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规〔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规发〔2022〕4号)文件精神,加大重点人群就业帮扶力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扩岗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注册并实际在本区经营、且不在初创期内(注册成立三年内)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以及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企业类组织除外)。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用人单位每个年度只可申请一次扩岗补贴,申请时的参保人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在本年度新招用本区户籍人员3人及以上,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新招用本区户籍人员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扩岗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注册在本区并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在本区已正常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当年度内为5人及以上本区户籍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推荐本区重点人群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补贴,推荐其他本区户籍人员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重点人群包含以下几类人员:
1.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长期失业青年;
3.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4.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
5.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人员;
6.区级人社部门委托的其他重点人员。
三、资金列支
本通知所涉及的资金,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四、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扩岗补贴吸纳同一人员就业的只可享受一次补贴。初创期内(注册成立三年内)的用人单位吸纳本区人员就业的,可按本区创业扶持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带动就业补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补贴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申报。推荐同一人员只可享受一次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和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企业类组织推荐员工的,不享受补贴。
(三)市、区同类型就业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五)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