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松江区集体资产范围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租用价格的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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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松江区集体资产范围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租用价格的建议》的通知

各街镇、经开区:

  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是事关未来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是我国实现网络强国和网络安全的关键。区委区政府对我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高度重视,我区5G基站建设和应用创新迅速发展,排名全市前列。但在推进基站建设和续签的过程中,场租费和基站布局矛盾逐渐突显,影响了本区基站的建设运维和有序发展。《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2〕4号)第十一条指出,鼓励区内商务楼宇、企业厂房以及各类集体资产所辖区域、所属建筑物,免费或以优惠价格向通信基站建设开放。

  区科委依据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参考其他区做法,编制了《关于规范松江区集体资产范围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租用价格的建议》,请各街、镇以及经开区在支持我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参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9月27日

关于规范松江区集体资产范围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租用价格的建议

  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是事关未来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基础设施。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委、市通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优化5G基站科学布局、提升5G网络供给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委网办〔2021〕274号),明确将信息基础设施定位为市政基础设施。为进一步加快本区城市数字化转型发展,更好地规范集体资产范围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租用的市场秩序,加快推动5G规模部署,打造城市级精品网络,助力松江新城产业高质量发展、城市高智能运转、人民高品质生活,现就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范围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租用价格提出如下建议: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建议适用于集体资产范围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租用的行为。该行为主要包括新建租用及合约到期后的续租,合同期内的按照原有合同执行。

  本建议所称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室外通信基站、通信机房(机柜)、通信管线等。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5G网络建设和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7号)、《关于印发<优化5G基站科学布局、提升5G网络供给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委网办〔2021〕274号)、《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商务楼宇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意见>的通知》(沪通信管发〔2018〕26号)、《松江新城“十四五”规划建设行动方案》、《松江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规范管理的工作意见》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建议。

  三、基本原则

  明确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对室外通信基站、通信机房、通信管线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放资源,并按照国家提速降费要求,给予优惠支持。各电信运营企业要本着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加大技术革新力度,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向小型化、综合化、共享化发展。

  四、建议标准

  鼓励各类集体资产所辖区域、所属建筑物等以优惠价格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建议标准如下:

  (一)场租费

  场租费,是指电信运营企业为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租用场地存放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租用费用。建议计算方式:场租费(每年)=场地租用单价(每年)×场地租用面积。

  占用集体资产土地资源的,场地租用单价(每年)以所属街镇基准地价或近期土地最高出让价格为基准,采用就高原则,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折算到每年的费用,作为场地租用单价(每年)。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的《上海市城乡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2020年)》(沪规划资源用〔2021〕235号),文件采用分类定级方式,依据不同用途划分土地级别,确定基准定价成果和基准地价。近期土地最高出让价格,可采用近两年来所属街镇住宅或商用土地出让最高价格。如所属街镇近期无土地出让,可参考临近街镇土地出让情况。

  占用集体资产房屋、楼顶资源的,场地租用单价(每年)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地块的当期同楼层房屋的最高租用单价,当期同楼层没有其他房屋出租的,租用单价不超过相邻楼层(上一层或下一层)的最高租用单价。无当期房屋出租参考的,参照周边租用单价。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应综合考虑房屋所在楼层、品质、价值等因素。

  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节点机房或汇聚机房等信息基础设施,场地租用单价应给予进一步优惠。

  场地租用面积根据室外通信基站、通信机房(机柜)的底座占用面积计算,占用面积不满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面积核算。

  通信管线作为基础通信配套设施,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不得收取使用费用。

  (二)电费

  信息基础设施所使用的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支付,具体结算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租期

  为确保信息通信网络长期安全稳定运行,信息基础设施租用公共设施、集体资产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五年,租赁合同期满前一年续签租赁合同,并参照前款标准核定场租费。

  (四)补偿

  信息基础设施新建或改扩建过程中,涉及相关设施损坏及农作物赔补的,按照本市相关工程定额标准,按实际发生结算。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的定位,松江城市数字化转型发展、科创走廊建设离不开信息基础设施的坚强支撑,各集体资产管理单位要着眼长远、提高站位,齐心协力保障信息基础设施的有序快速建设。

  (二)加大协调力度

  区科委(信息委)要加大集体资产站址资源优惠开放的协调力度,加快网络部署完善,促进信息通信网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舆论引导

  营造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氛围,依托城市数字化转型宣传活动,逐渐消除基站建设的误解,化解邻避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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