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引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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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区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

为指导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升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引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质效,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促进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山实际,区司法局制定了《金山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引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查阅参考,请各律师事务所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区司法局。

附件:金山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引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

金山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引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升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引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质效,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促进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山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组织、支持本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活动时间、经费场地、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调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第三条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引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应协调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保障。

第四条 区司法局、区律工委负责组织、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断丰富公益法律服务形式和产品。

第二章 规范引入

第五条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引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前,要及时将公益法律服务事项、运行管理机制和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告知区司法局,征求区司法局意见。

第六条 区司法局完成审核后,及时将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建议及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信用情况反馈相关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如存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停止执业等不适格情况和应当回避情形,提出暂缓引入建议。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相关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签订书面法律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方式、工作条件等进行约定,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服务领域,指派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坚持正确政治立场,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协助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开展信访接待、信访突出疑难矛盾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等工作,积极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及其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有关工作,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供专业意见或者法律服务。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加强对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情况的跟踪管理,注重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如实规范统计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情况。

第十条 律师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得借机违规承揽业务;不得通过明示或暗示与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存在特殊关系,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开展营销。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检查和督促律师履职尽责情况,对律师履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专业、全面,不断提升公益法律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相关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在律师履职过程中,要提供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做好疑难问题处置时相关政策口径的沟通提示。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应及时报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市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章 效果评估

第十四条 鼓励律师针对服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撰写律师观察意见,提出改进方向。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在年度考核、纳税申报中,如实填写公益法律服务情况。

第十六条 相关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建立考核与退出机制,有关情况以年度报告形式报区司法局,重大情况及时报区司法局。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将作为评先选优、年度考核、推优入党、遴选社会职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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