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区疾控中心、区卫健委监督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本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关于开展2023年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的通知》(沪卫职健便函〔2023〕32号)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和方式
根据市级要求初步筛选出45家中小微型企业,结合被帮扶企业实际情况和帮扶方式分两批开展帮扶。其中第一批帮扶企业25家,由上海市统一购买服务帮扶(见附件1);第二批帮扶企业20家,由各镇、街道、园区自主确定帮扶模式并实施帮扶(见附件2)。
二、时间安排
(一)第一批市级购买服务帮扶企业
总体进度由市卫健委安排,各镇、街道、园区定期跟踪帮扶进度、做好质量控制,督促企业根据帮扶实施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做好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第二批镇、街道、园区帮扶企业
确定每家企业具体的帮扶方式后实施帮扶,包括准备、评估、制定帮扶方案、开展帮扶指导、总结评估等,计划于2023年10月25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1.成立区级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3),主要负责辖区内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建立区级帮扶技术指导和专家组,负责全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的联络、实施方案的制定、帮扶技术骨干和质量控制人员的培训、帮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数据的管理、分析及调查报告的撰写等工作。
2.各镇、街道、园区应成立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领导小组,由职业健康分管领导任组长,职业健康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政和技术人员为组员,并建立职业健康帮扶相关技术指导和专家组。一是确定第二批帮扶企业具体的帮扶模式,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被帮扶企业开展调查工作。二是组织协调第一批及第二批被帮扶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帮扶评估,督促企业根据帮扶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做好相应的整改措施,负责所在辖区整体帮扶工作进度上报。
3.各被帮扶企业应指定中小微企业帮扶工作负责人,按照《用人单位需准备的资料清单》(附件4)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交电子版至相应的工作人员,配合帮扶评估,根据帮扶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做好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工作内容
1.各镇、街道、园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被帮扶企业的相关资料(附件4)。
2.各镇、街道、园区结合现场调查和资料查阅,根据《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附件5)开展初次评估并认真填写,于7月20日前将附件5上交至区疾控中心(该项工作已完成)。
3.各镇、街道、园区根据评估过程发现问题,于8月15日前组织专家及被帮扶企业共同制定并提交“一企一策” 帮扶方案与实施计划。要求企业职业卫生帮扶方案制定率100%,实施方案制定全面性大于95%。此次帮扶提供相关工具包以供参考(见附件6)。
4.各镇、街道、园区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深入帮扶企业,全方位指导或督促帮扶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逐项有序整改或完善,并保留过程资料和帮扶前后对比资料,每月定期提交企业帮扶指导记录进度表(附件7)。要求现场指导频次不低于 1次/月,专家指导不低于1次/季度;帮扶评估结果错漏率及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结果得分错误率均小于10%。
5.各镇、街道、园区于10月15日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帮扶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对帮扶企业持续整改的建议等,并指导企业完成帮扶后自评。
6.区卫健委对已完成帮扶的企业适时组织验收评估,市卫健委对通过区级验收评估的帮扶企业开展抽查验证评估,对未通过区级验收评估或市级抽查评估的企业由原帮扶单位继续实施帮扶。
7.区疾控中心负责对帮扶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并收集帮扶优秀案例,及时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并于11月10日前提交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至区卫健委。
四、其他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将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与职业病专项治理等工作相结合,鼓励各镇、街道、园区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用于培训指导、购买服务及帮扶成效评估等。
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帮扶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气氛,对帮扶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3.在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开展中,各镇、街道、园区应结合帮扶工作,推动企业完成职业卫生建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尘毒危害专项治理以及职业病专项治理等相关工作,区卫健委监督所、区疾控中心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五、区级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区卫健委:邵炜、金凤,电话:57970763、57931799;邮箱:fzwsjdk@163.com。
2.区疾控中心:许明佳、周雪松,电话:57329071;邮箱:jszhiyeweisheng@163.com。
附件:
1.2023年金山区第一批中小微企业帮扶名单(市级购买服务)
2.2023年金山区第二批中小微企业帮扶名单(街镇/园区帮扶)
3.金山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及 专家组成员名单
4.用人单位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5.《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
6.帮扶相关工具包目录
7.企业帮扶指导记录进度表
2023年8月4日
附件1
2023年金山区第一批中小微企业帮扶名单(市级购买服务)
序号 |
街镇 |
企业名称 |
入选原因 |
1 |
枫泾镇 |
上海山容实业有限公司 |
1 |
2 |
金山卫镇 |
上海金山勤洁五金配件厂 |
1 |
3 |
漕泾镇 |
浙东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3 |
4 |
石化街道 |
上海精热机械热镀有限公司 |
1 |
5 |
吕巷镇 |
优沃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2 |
6 |
亭林镇 |
上海金跃纸业有限公司 |
1 |
7 |
山阳镇 |
上海杜尔瑞克智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
1 |
8 |
张堰镇 |
上海励益铝业有限公司 |
3 |
9 |
朱泾镇 |
上海聚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1 |
10 |
廊下镇 |
上海连巨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 |
11 |
高新区 |
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1 |
12 |
高新区 |
力试(上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1 |
13 |
高新区 |
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 |
1 |
14 |
高新区 |
萨震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 |
15 |
高新区 |
上海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 |
1 |
16 |
高新区 |
上海冠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 |
17 |
高新区 |
上海众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 |
18 |
高新区 |
上海倍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 |
19 |
高新区 |
上海泰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1 |
20 |
高新区 |
上海一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1 |
21 |
高新区 |
上海神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3 |
22 |
高新区 |
宝胜(上海)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
3 |
23 |
高新区 |
上海立旺食品有限公司 |
1 |
24 |
高新区 |
上海瑞时创展印刷有限公司 |
1 |
25 |
高新区 |
上海科华热力管道有限公司 |
1 |
备注(入选原因):
1.《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评估得分70分以下的工业企业;
2.三年内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工业企业;
3.三年以来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中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情况的工业企业;
4.三年以来有与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新发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病人的工业企业;
5.三年以来受到职业健康执法单位行政处罚的,整改后不达标的工业企业。
附件2
2023年金山区第二批中小微企业帮扶名单(街镇/园区帮扶)
序号 |
街镇 |
企业名称 |
入选原因 |
1 |
枫泾镇 |
上海长特锻造有限公司 |
1 |
2 |
金山卫 |
上海钱辉压铸实业有限公司 |
5 |
3 |
漕泾镇 |
上海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3 |
4 |
石化街道 |
上海石化岩谷气体开发有限公司 |
4 |
5 |
吕巷镇 |
上海格勒佰塑料有限公司 |
2 |
6 |
山阳镇 |
上海众邦制版科技有限公司 |
1 |
7 |
张堰镇 |
上海鑫益瑞杰有色合金有限公司 |
3、4 |
8 |
朱泾镇 |
上海风特服饰绣品有限公司 |
2 |
9 |
廊下镇 |
上海恳大实业有限公司 |
2 |
10 |
亭林镇 |
上海剩丰实业有限公司 |
2 |
11 |
高新区 |
上海哲苏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
2 |
12 |
高新区 |
上海子创镀膜技术有限公司 |
2 |
13 |
高新区 |
上海星庆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
2 |
14 |
高新区 |
上海弘盛特种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2 |
15 |
高新区 |
上海新帆实业有限公司 |
1 |
16 |
高新区 |
上海永盛包装有限公司 |
1 |
17 |
高新区 |
圣博莱阀门有限公司 |
1 |
18 |
高新区 |
上海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1 |
19 |
高新区 |
上海凡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1 |
20 |
高新区 |
上海穗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1 |
备注(入选原因):
1.《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评估得分70分以下的工业企业;
2.三年内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工业企业;
3.三年以来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中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情况的工业企业;
4.三年以来有与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新发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病人的工业企业;
5.三年以来受到职业健康执法单位行政处罚的,整改后不达标的工业企业。
附件3
金山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组成员名单
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小丽
副组长:邵炜、朱建明、范磊
成员:金凤、许明佳、周雪松、代志鹏、王莉萍、吴晓斌、隋广德、朱勇峰
二、技术指导和专家组
组长:王丽华
副组长:朱建明、范磊
成员:许明佳、周雪松、王莉萍、隋广德、朱勇峰
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聘请工程类专家进入专家组成员。
附件4
用人单位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一、基本资料信息
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相关设计/布局图纸
环评、环保工程设计文件(方案)、合同、施工资料、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建筑平面布置图、设备清单、设备平面布局图。
三、工艺相关资料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情况介绍、生产所用原辅材料清单及原辅料MSDS。
四、管理类资料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清单、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图、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书、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一览表、职业卫生应急物资清单。
五、评估、批复文件类
职业卫生“三同时”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职业健康申报回执及申报内容。
附件5
《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
类别 |
项目 |
内容 |
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评估结果是否符合 |
得分是否准确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1.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查阅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责清晰,且各部门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责较清晰,各部门基本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的;或职责不清晰,未履行相关职责 |
不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且劳动者人数少于100人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2.管理人员 |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查阅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并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
有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有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基本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无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或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3.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查阅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查看其可行性以及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等 |
制定有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并按计划落实 |
制定有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基本按计划落实 |
未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或未按计划落实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
|||||
4.制度和操作规程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查阅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要求,且符合自身特点,满足管理要求 |
制度齐全;职责清晰;符合单位自身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
制度基本齐全(缺少1~3项);职责较清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
制度不齐全(缺少4项及以上);或职责不清晰,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
|||||
5.职业卫生档案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具体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
检查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
档案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基本齐全(缺少1~2项)、内容基本完整,基本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不齐全(缺少3项及以上),内容缺项较多,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
|||||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6.职业病危害申报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查看申报回执或查询申报系统;查看申报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
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 |
/ |
未进行申报;或申报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7.变更申报 |
重要事项变化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
查阅技术、工艺、材料变更的相关资料;查阅申报表,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接害因素情况 |
按要求进行变更申报;且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 |
/ |
未按要求进行变更申报;或申报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
上次申报后无重要事项变化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预评价 |
8.预评价报告 |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
查阅近三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开展情况 |
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 |
未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9.报告评审及整改 |
(1)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
查阅评价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0.书面报告备查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查阅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1.项目变更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对照原评价报告,检查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查阅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
发生重大变更且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 |
发生重大变更但未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无变更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1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查阅近三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开展情况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3.设计评审及整改 |
(1)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
查看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4.书面报告备查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5.项目变更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对照原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检查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查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
发生重大变更且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 |
发生重大变更但未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无变更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验收 |
16.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
查阅近三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开展情况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7.验收方案 |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编制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查阅验收方案 |
按要求编制验收方案,并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 |
未按要求编制验收方案;或未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8.验收评审 |
(1)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2)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
查阅评价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9.过程总结报告 |
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20.分期验收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
查阅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是否同步验收 |
按要求同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程序等符合要求 |
/ |
未按要求同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或评价报告、评审程序等不符合要求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一次建设,未分期验收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
21.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
查阅检测报告(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象条件),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
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达标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达标;50%以下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超标情况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或者50%及以上其他因素存在超标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2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
现场检查,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分开布置;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 |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 |
/ |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布置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2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
现场检查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24.卫生设施 |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女工卫生室等卫生设施。 |
现场检查 |
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配套的卫生设施 |
/ |
未按要求设置卫生设施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
25.定期检测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查阅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核对是否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
按要求开展定期检测,且检测点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检测因素全面 |
/ |
未进行定期检测;或检测点未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检测因素不全面 |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26.现状评价 |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未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颁布后是否开展现状评价;查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
未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不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且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27.治理措施 |
在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查阅日常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及整改情况 |
已按要求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
/ |
未按要求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
日常监测或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中均无不符合项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28.设施配备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
重点检查尘、毒、噪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配备情况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基本齐全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不全 |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29.设施有效性 |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
查阅防护设施设计方案、检测报告,并现场检查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
各场所检测结果全部达标 |
50%以下场所检测结果不达标 |
50%及以上场所检测结果不达标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30.防护用品配备 |
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查阅防护用品的采购合同和计划,查阅发放登记账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领取记录,现场检查 |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齐全(包括岗位覆盖齐全及种类配备齐全) |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全 |
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31.防护用品佩戴 |
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
查阅培训记录,现场检查 |
所有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50%以下人员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50%及以上人员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七、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
32.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综合评估单位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的先进水平(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较为先进,主要考虑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低毒或无毒原料等因素) |
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较为先进 |
/ |
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明显落后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33.不得隐瞒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
(1)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2)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取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查阅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生产设备改造或更新计划,查阅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登记表、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 |
未隐瞒工艺、设备产生的危害;生产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份明确,主要原材料MSDS齐全 |
/ |
隐瞒工艺、设备产生的危害;原辅材料缺少MSDS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34.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
不得生产、经营、进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
未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
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35.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 |
(1)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外委环节和岗位,查阅承包和外协职业健康协议书、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等内容,对外包作业现场检查,对外协单位现场检查 |
与外包(外协)单位签订有职业健康协议,并监督外包(外协)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
/ |
与外包(外协)单位无相关职业健康协议,或未督促外包(外协)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
不涉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外包(外协)作业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36.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
查阅生产计划、技改计划和化学材料采购计划,查阅毒性鉴定资料及批准进口批文,对首次使用的化学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
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并取得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
/ |
未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不涉及自查内容中所列化学材料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37.职业病危害设备中文说明书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等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均有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
50%及以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
50%及以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无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38.原辅材料中文说明书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等 |
现场使用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等均有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 |
现场使用的50%及以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等有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 |
现场使用的50%及以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等无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 |
不涉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八、职业病危害告知 |
39.合同告知 |
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职业病危害附加合同告知书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有无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告知内容包括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或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40.公告栏 |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日常检测结果。 |
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 |
设置有公告栏,且内容齐全 |
设置有公告栏,但内容不规范 |
未设置公告栏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41.警示告知 |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现场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
现场按要求规范设置警示标识 |
现场设置有警示标识,但不规范 |
现场未设置警示标识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42.告知卡 |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
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致癌、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有告知卡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有告知卡,但设置不规范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告知卡 |
不存在矽尘、石棉粉尘、致癌、高毒和放射性物质 |
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九、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
43.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查看培训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均有培训证明材料 |
/ |
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无培训证明材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44.上岗前培训 |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
查看培训教材、资料、记录和试卷 |
按照规定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 |
未按照规定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45.在岗期间培训 |
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查阅培训教材、资料、记录和试卷 |
按照规定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 |
□符合 □不符合 |
|||||||
十、职业健康监护 |
46.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且体检项目齐全 |
/ |
未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体检因素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匹配 |
不涉及岗前劳动者或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无体检要求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47.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在岗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重点检查粉尘、高毒物品或放射性因素等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标准的要求 |
按要求为在岗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且重点因素的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均符合要求 |
/ |
未按要求为在岗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或重点因素的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不符合要求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48.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离岗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按要求为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 |
未按要求为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不涉及离岗人员或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无离岗体检要求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49.职业健康费用 |
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
查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列支情况 |
承担检查费用 |
/ |
未承担检查费用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50.提供档案复印件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查阅劳动合同有关制度,查阅档案借阅登记、复印记录 |
按要求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档案复印件 |
/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不涉及离职人员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51.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材料 |
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
/ |
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52.检查结果告知 |
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
查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情况 |
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 |
未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53.未成年人保护 |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查阅劳动者名册、劳动合同 |
未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54.复查对象处置 |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需复查劳动者复查情况。 |
按要求安排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
/ |
未按要求安排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
不涉及复查对象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55.职业禁忌处置 |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职业禁忌劳动者的调岗情况 |
有调岗手续,且调岗岗位与健康状况相适应 |
/ |
存在职业禁忌劳动者,但未调岗 |
不涉及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56.特殊人群保护 |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查阅劳动者名册 |
未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
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无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57.职业病病人报告 |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查阅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相关报告记录 |
按要求进行报告 |
/ |
未按要求进行报告 |
无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58.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 |
(1)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承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2)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
查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资料及劳动用工情况 |
按要求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等费用,并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 |
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未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等费用;或未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无疑似职业病病人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59.疑似职业病病人保障 |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查阅疑似职业病病人劳动用工情况 |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未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无疑似职业病病人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60.职业病病人诊疗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查阅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资料 |
按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 |
未按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无职业病病人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十一、应急救援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61.应急救援预案 |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 |
建立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预案内容全面,具有可操作性 |
建立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较全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
未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62.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定期演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查阅演练记录 |
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且有演练记录,记录内含改进建议 |
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但演练记录内容不完整,缺少改进建议等 |
未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63.应急设施配备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现场检查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设置情况 |
现场设置有应急设施,且种类齐全,设置位置等符合要求,且定期进行维护 |
配备有应急设施,但种类不全或个别设施维护不到位 |
未配备应急设施;或未定期进行维护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64.应急设施台账 |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台账,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
查阅应急救援设施台账,现场随机抽查应急救援设施 |
建立有应急救援设施台账,且现场随机抽查应急救援设施均可正常使用 |
建立有应急救援设施台账,但现场随机抽查发现部分应急救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
未建立应急救援设施台账;或现场随机抽查发现应急救援设施均不能正常使用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65.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 |
(1)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照规定报告。 (2)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查阅事故处置和报告情况 |
已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按要求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 |
未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要求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66.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救治 |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查阅有关制度、报销单据 |
按要求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 |
未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不涉及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十二、工作实绩 |
67.发生职业病病例 |
帮扶年度内未发生新发职业病病例。 |
查阅职业病报告表 |
帮扶年度内无新发职业病病例 |
/ |
帮扶年度内有新发职业病病例 |
/ |
★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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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行政处罚 |
查看相关执法文书,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查阅相关执法文书以及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 |
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已全部落实;且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无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 |
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未落实;或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受到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无行政处罚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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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赋分说明 《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检查项目共计12大项,68小项。分值采用四档制,即关键项(★)、20分、10分和5分。 (一)赋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定为关键项(★)、20分、10分、5分。 (二)评分标准:自查内容为“符合”得满分,自查内容为“基本符合”得一半分(满分的50%),自查内容为“不符合”得0分,合理缺项不得分。 (三)最终得分:采用百分制对所得分值予以标化,最终得分(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100,实际得分和满分得分均为不含合理缺项外项目分值总和。 二、赋分应用 按照最终标化所得分值,对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结果进行评估,得分80分以上且关键项均符合为通过评估。若有一项关键项为不符合,则视为不通过评估。 |
|||||||||||||
合理缺项后满分分值: 合理缺项后实际得分: 最终得分(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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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缺项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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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号和项目名) |
合理缺项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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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完全符合项目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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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号和项目名)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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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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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盖章: 此材料内容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6
帮扶相关工具包目录
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以工作群发放为准:
1.评估表(68项)分数计算表
2.“一企一策”帮扶工作方案(模板)
3.变化情况说明表
4.2023年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质控表
5.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完成情况评估表
6.企业帮扶工作满意度评估表
7.过程服务记录单
附件7
企业帮扶指导记录进度表
月份: | |||||||
企业名称 |
街镇 |
企业摸底完成时间 |
初评完成时间 |
“一企一策”方案制定时间 |
现场指导次数 |
专家指导次数 |
评估总结完成时间 |
填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