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嘉定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职健联办〔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嘉定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提高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意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沪卫职健〔2021〕34 号)、《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方案》(沪卫职健〔2021〕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2023年嘉定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职业健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2023年嘉定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嘉定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提高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我区在前期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发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队伍的作用,依托街镇、园区、专家团队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加强多方协作,继续推进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方案背景
自2019年以来,我区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建设日趋完善,职业健康监管队伍不断充实,用人单位整体职业健康意识逐渐提高,但仍然面临着区内生产型企业基数大、行业类别复杂,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占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数的90%左右,且普遍存在着职业健康管理意识淡薄,职业健康知识欠缺等问题,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等均低于本市平均水平,对区域职业健康水平的提升带来难度。另外,《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明确要求开展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提升职业健康专职助理员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具有嘉定特色的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技术帮扶机制,总结推广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模式和经验,不断规范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继而全面提升本区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和效能,为健康嘉定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三、具体实施内容
(一)帮扶对象
以园区为单位,依据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现状、中小微企业分布等因素,选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等、薄弱及零基础的小微企业作为帮扶对象。2023年试点在马陆镇、安亭镇、外冈镇三镇范围内,选取相关工业园区内的50户企业(名单见附件1)开展帮扶。鼓励其他街镇在辖区对园区、企业进行自主帮扶拓展。
本年度帮扶对象以小微型企业为主,后续逐渐扩至中型企业。
(二)工作内容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规范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正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组织开展接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妥善安置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等,帮助小微型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工作步骤
1.前期调研阶段(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马陆镇、安亭镇、外冈镇政府卫健办,对各相关街镇园区开展调研,排查梳理园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且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小微企业名单,了解小微型企业职业病危害和职业健康管理现状,确定帮扶对象、帮扶方式和帮扶机制。
2.试点帮扶阶段(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
(1)现状自查、协查(2023年3-4月)
以《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附件2)重点关注的单项指标为重点项来评估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现状,4月底前完成对帮扶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现状评估。评估从两个层面同步进行,一是企业自查,二是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协查,专家组进厂指导,通过现场评估来分析企业的职业卫生现状,并形成问题清单。
(2)制定“一企一方案”(2023年5月)
根据梳理形成的问题清单,通过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专家团队及第三方的技术指导,由专职职业卫生监督助理员结合企业所属类型、生产工艺,从组织架构、制度建设、源头预防等方面帮助做出科学合理设计,为帮扶企业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一企一方案”)。
(3)推进整改落实(2023年5月-2023年9月)
根据每家企业的帮扶方案,卫生监督协管队伍、街镇和园区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并全程指导企业落实,形成月度进展小结,对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4)开展中期质控(2023年7月)
组织专家团队及第三方进场对帮扶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开展中期质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帮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3.成效评估阶段(2023年10月)
10月底前组织市、区两级专家团队,按照《上海市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细则》(附件3)以及《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开展终末验收,对帮扶成效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成效评估主要包括资料评估、现场评估、综合评估等程序,通过中小微企业在接受帮扶前后的指标变化来评估帮扶效果。
4.经验总结阶段(2023年11月)
全面梳理评估各类帮扶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从政策支持、部门协作和援助机制等方面,完善本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机制和模式。树立中小微型企业帮扶典型,街镇和园区对效果优秀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奖励以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四、组织保障
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应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自主等基础上,统筹各方力量,协同推进相关工作开展。
(一)成立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领导小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成立嘉定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健康帮扶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工作;指导试点街镇有序推进职业健康帮扶工作。
组长:王涛
副组长:郝立、彭谦、朱杰
成员:叶坚清、于宏杰、周贵珍、严晓兰、程静、唐静
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职业健康帮扶办”),设在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法制)科,主任由郝立兼任。
(二)成立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技术指导组
区疾控中心牵头成立本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技术指导组,主要负责本区帮扶技术支撑工作。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设在区疾控中心,负责制定本区职业健康帮扶工作方案和相关成效评估标准;负责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区内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的现场指导、报告撰写、经验总结、宣传推广等工作,负责对职业健康专职助理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帮扶成效评估等。
组长:彭谦
副组长:于宏杰
组员:陈小贵、俞太念、赵建伟、孟威、黄佳琪、潘黎
(三)成立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监督指导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牵头成立监督指导组,主要负责对帮扶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教培训;对帮扶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形,且拒不整改落实的企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健康专职助理员的日常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培训;根据帮扶结果,对帮扶企业开展分类监督执法。
组长:朱杰
副组长:周贵珍
组员:胡兴华、方馨、段洪彬、吴春燕、李建青、蔡明芬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以及各试点街镇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强化督促指导。各试点街镇要建立本辖区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组,制定符合各自园区及企业特点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要及时协调解决帮扶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按照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联络员机制,各试点街镇及帮扶企业要落实好责任分工,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帮扶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各相关卫生监督分所要明确1名专职职业健康助理员作为企业指导服务小组长,同时按照1名职业健康助理员负责对接5家企业的标准将联络员机制落到实处。建立咨询反馈机制,畅通企业、职业健康助理员与专家团队、区疾控中心、委监督所之间对职业健康管理疑难问题咨询和答复的渠道,及时解决帮扶过程中的堵点。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单位要注重挖掘帮扶过程中的特色亮点,对好的做法归纳总结后及时上报。
(三)加强宣传工作
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结合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广泛宣传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帮扶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做好经费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应为职业健康帮扶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培训指导、购买服务及帮扶成效评估等工作。各街镇要同步做好职业健康帮扶等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
六、信息上报
各企业指导服务小组长在每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至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在8月10日前将中期质控情况报至区职业健康帮扶办(区卫生健康委),10月25日前将帮扶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报至区职业健康帮扶办,11月15日前将成效评估报告报至区职业健康帮扶办;各试点街镇应在10月30日前将帮扶工作总结报至区职业健康帮扶办。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区卫生健康委
姓名:叶坚清,电话:69530253
(二)区疾控中心
姓名:陈小贵,电话:69530045
(三)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姓名:胡兴华,电话:59513227
附件:
1.2023年嘉定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名单
2.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
3.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细则
附件1
2023年嘉定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企业规模 |
主要危害因素 |
1 |
邦飞利传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嘉定分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龙盘路568号4幢 |
小型 |
噪声、其他粉尘(铁粉尘)、邻苯二甲酸酯 |
2 |
上海凯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丰饶路98号 |
小型 |
噪声、矽尘、高温、氯乙烯、氯化氢及盐酸 |
3 |
上海沪达高温线缆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励学路1328号3幢1层A区 |
微型 |
噪声、高温、其他粉尘(塑料粉尘) |
4 |
上海大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丰饶路600号爱丽儿园区5号3楼东 |
微型 |
噪声、异丙醇、二甲苯、甲苯、聚乙烯粉尘 |
5 |
上海圣正模具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龙盘路288号 |
微型 |
噪声、其他粉尘(塑料粉尘)、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高温 |
6 |
上海悍森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龙盘路568号8幢 |
小型 |
噪声、砂轮磨尘、其他粉尘(铁尘) |
7 |
上海众佳工贸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育绿路239号 |
微型 |
噪声、砂轮磨尘、其他粉尘(铁尘) |
8 |
上海百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尚学路988号 |
微型 |
二氧化锡、铜烟 |
9 |
上海携胜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沈石路558号5幢底楼 |
小型 |
噪声、其他粉尘(塑料粉尘)、丙烯腈、苯乙烯、1,3-丁二烯、甲醛 |
10 |
上海怡全电器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尚学路99号C区 |
微型 |
噪声、砂轮磨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臭氧、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电焊弧光 |
11 |
上海鸿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尚学路688号A幢一层 |
微型 |
噪声、其他粉尘(铁尘)、己内酰胺 |
12 |
上海同昱塑料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尚学路688号B幢1层 |
微型 |
噪声、其他粉尘(塑料粉尘)、丙烯腈、苯乙烯、1,3-丁二烯 |
13 |
上海三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育绿路35号第三幢 |
微型 |
电焊烟尘、其他粉尘(不锈钢粉尘)、砂轮磨尘、氮氧化合物、臭氧,镍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噪声、电焊弧光 |
14 |
上海勇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沈石路568号 |
微型 |
噪声、高温、乙酸乙酯、异丙醇、丙烯酸 |
15 |
上海扬耀实业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励学路1333号 |
小型 |
噪声、矽尘、高温、氯乙烯、氯化氢及盐酸 |
16 |
上海绿娃科技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丰年路88弄20号 |
小型 |
噪声 |
17 |
上海毫米星光光学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横仓公路2465号9幢 |
小型 |
铝尘、乙醚、丙酮、汽油 |
18 |
上海多木实业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615弄2号厂房 |
小型 |
噪声、砂轮磨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臭氧、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电焊弧光 |
19 |
儒博控制系统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龙盘路568号7幢 |
小型 |
矽尘、二氧化锡、乙酸丁酯、乙酸乙酯 |
20 |
德斯兰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镇育绿路168号 |
小型 |
噪声、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臭氧、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电焊弧光 |
21 |
上海亿尚金属有限公司 |
嘉定区外冈镇恒永路328弄74号2层 |
微型 |
异氟尔酮,高温,噪声 |
22 |
上海丰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嘉定区外冈镇恒永路8号5号楼1层 |
小型 |
二氧化锡﹑铜烟﹑甲醛﹑乙二醇﹑邻苯二甲酸酐 |
23 |
上海熙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恒永路8号5幢3层B区 |
微型 |
二氧化锡、其他化学因素 |
24 |
韩焙机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嘉定区外冈镇恒永路328弄73号4层 |
小型 |
砂轮磨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 噪声、二氧化氮、臭氧、电焊弧光 |
25 |
上海景好科技有限公司 |
嘉定区外冈镇恒永路328弄15-16号1-2层 |
小型 |
环己酮、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异氟尔酮﹑噪声 |
26 |
上海隋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嘉定区外冈镇恒永路328号74号4楼 |
微型 |
聚丙烯粉尘,噪声,激光辐射 |
27 |
盈弘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嘉定区外冈镇恒永路328弄74号3层 |
微型 |
二氧化锡,铅烟,噪声﹑异丙醇 |
28 |
旭彩印务(上海)有限公司 |
嘉定区外冈镇恒永路328弄26号1层 |
微型 |
噪声、丙烯酸、二甲苯 |
29 |
上海普器阁实业有限公司 |
外冈镇银龙路258弄21号楼1层A区 |
微型 |
噪声﹑激光辐射 |
30 |
上海优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嘉定区外冈镇恒永路8号5幢2层 |
微型 |
氢氧化钠、二氧化锡、噪声、高温、其他粉尘 |
31 |
上海欧洁洁净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谢春路1200弄1号 |
小型 |
粉尘、化学品、噪声 |
32 |
上海焊割工具厂 |
上海市嘉定区曹联支路27号1幢 |
小型 |
噪声、高温、铜尘、铜烟、二氧化碳 |
33 |
上海裕瑄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谢春路1388弄6号1幢1层C区 |
小型 |
噪声 |
34 |
上海众泰辊业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春归路200号 |
小型 |
电焊烟尘、电焊弧光、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噪声、一氧化碳 |
35 |
上海绿盾机械涂装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4075弄25号 |
小型 |
其他粉尘(环氧树脂粉尘)、其他粉尘(氧化铁粉尘)、磷酸、噪声 |
36 |
上海蓝英石材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4135号 |
小型 |
噪声、大理石粉尘、苯乙烯、邻苯二甲酸酐、乙二醇 |
37 |
上海派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春雨路281 |
小型 |
砂轮磨尘、噪声 |
38 |
上海雄联精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4341号 |
小型 |
噪声、高温 |
39 |
上海德莘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星华公路2688 |
小型 |
电焊烟尘、电焊弧光、一氧化碳、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砂轮磨尘、噪声 |
40 |
上海锟领涂装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邓家角村316号 |
小型 |
噪声、乙酸丁酯、丙酮、二丙酮醇 |
41 |
上海臻正工贸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许家村211号 |
小型 |
噪声、铝合金粉尘、木粉尘、苯、甲苯、二甲苯、电焊烟尘、电焊弧光、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 |
42 |
上海嘉迪机械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春浓路500号 |
小型 |
电焊烟尘、砂轮磨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噪声 |
43 |
上海申银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春雨路336号 |
小型 |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电焊烟尘、电焊弧光、其他粉尘、砂轮磨尘、噪声、苯、甲苯、二甲苯 |
44 |
上海精毅管件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淞阳路1207 |
小型 |
噪声、电焊烟尘、紫外线,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铜烟、二氯甲烷 |
45 |
上海达时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春归路318号 |
小型 |
聚丙烯粉尘,噪声 |
46 |
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园大路9号 |
小型 |
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噪声、高温、砂轮磨床、氩气、工频电场 |
47 |
上海泉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于塘路1000号 |
小型 |
电焊烟尘、电焊弧光、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噪声、砂轮磨尘 |
48 |
上海安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谢春路1300弄3号 |
小型 |
砂轮磨尘,苯,噪声 |
49 |
上海良木年轮家具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联路45号 |
小型 |
噪声 |
50 |
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4499弄99号 |
小型 |
木粉尘、噪声、砂轮磨尘、其他粉尘(铁尘)、臭氧、紫外辐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电焊烟尘、电焊弧光、二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苯乙烯、二甲苯、乙苯、环己酮、乙酸丁酯、丙二醇甲醚醋酸酯、醇酸树脂、1,6-已二异氰酸酯 |
附件2
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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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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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查阅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责清晰,且各部门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责较清晰,各部门基本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的;或职责不清晰,未履行相关职责 |
不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且劳动者人数少于100人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管理人员 |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查阅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并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
有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有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基本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无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或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查阅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查看其可行性以及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等 |
制定有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并按计划落实 |
制定有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基本按计划落实 |
未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或未按计划落实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
|
|
|||||||||||
制度和操作规程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查阅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要求,且符合自身特点,满足管理要求 |
制度齐全;职责清晰;符合单位自身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
制度基本齐全(缺少1~3项);职责较清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
制度不齐全(缺少4项及以上);或职责不清晰,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
|
|
|||||||||||
职业卫生档案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具体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
检查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
档案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基本齐全(缺少1~2项)、内容基本完整,基本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不齐全(缺少3项及以上),内容缺项较多,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
|
|
|||||||||||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职业病危害申报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查看申报回执或查询申报系统;查看申报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
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 |
/ |
未进行申报;或申报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变更申报 |
重要事项变化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
查阅技术、工艺、材料变更的相关资料;查阅申报表,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接害因素情况 |
按要求进行变更申报;且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 |
/ |
未按要求进行变更申报;或申报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
上次申报后无重要事项变化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预评价 |
预评价报告 |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
查阅近三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开展情况 |
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 |
未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报告评审及整改 |
(1)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
查阅评价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书面报告备查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查阅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项目变更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对照原评价报告,检查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查阅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
发生重大变更且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 |
发生重大变更但未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无变更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查阅近三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开展情况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设计评审及整改 |
(1)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
查看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书面报告备查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项目变更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对照原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检查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查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
发生重大变更且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 |
发生重大变更但未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无变更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验收 |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
查阅近三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开展情况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验收方案 |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编制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查阅验收方案 |
按要求编制验收方案,并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 |
未按要求编制验收方案;或未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验收评审 |
(1)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2)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
查阅评价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过程总结报告 |
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分期验收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
查阅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是否同步验收 |
按要求同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程序等符合要求 |
/ |
未按要求同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或评价报告、评审程序等不符合要求 |
近三年无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一次建设,未分期验收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
查阅检测报告(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象条件),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
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达标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达标;个别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超标情况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或者大部分其他因素存在超标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分开布置;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 |
/ |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布置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
现场检查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卫生设施 |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女工卫生室等卫生设施。 |
现场检查 |
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配套的卫生设施 |
/ |
未按要求设置卫生设施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
|||||||||||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
定期检测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查阅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核对是否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
按要求开展定期检测,且检测点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检测因素全面 |
/ |
未进行定期检测;或检测点未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检测因素不全面 |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现状评价 |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未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颁布后是否开展现状评价;查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
未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不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且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治理措施 |
在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查阅日常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及整改情况 |
已按要求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
/ |
未按要求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
日常监测或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中均无不符合项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设施配备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
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配备情况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基本齐全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不全 |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
设施有效性
|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
查阅防护设施设计方案、检测报告,并现场检查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
各场所检测结果全部达标 |
个别场所检测结果不达标 |
大多数场所检测结果不达标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
防护用品配备 |
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查阅防护用品的采购合同和计划,查阅发放登记账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领取记录,现场检查 |
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全 |
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
防护用品佩戴 |
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
查阅培训记录,现场检查 |
所有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个别人员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多数人员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
七、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综合评估单位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的先进水平(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较为先进,主要考虑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低毒或无毒原料等因素) |
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较为先进 |
/ |
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明显落后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
||||||||||
不得隐瞒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
(1)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2)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取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查阅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生产设备改造或更新计划,查阅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登记表、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 |
未隐瞒工艺、设备产生的危害;生产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份明确,主要原材料MSDS齐全 |
/ |
隐瞒工艺、设备产生的危害;原辅材料缺少MSDS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
不得生产、经营、进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
未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
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 |
(1)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外委环节和岗位,查阅承包和外协职业健康协议书、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等内容,对外包作业现场检查,对外协单位现场检查 |
与外包(外协)单位签订有职业健康协议,并监督外包(外协)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
/ |
与外包(外协)单位无相关职业健康协议,或未督促外包(外协)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
不涉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外包(外协)作业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
查阅生产计划、技改计划和化学材料采购计划,查阅毒性鉴定资料及批准进口批文,对首次使用的化学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
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并取得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
/ |
未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不涉及自查内容中所列化学材料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职业病危害设备中文说明书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等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均有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
大部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
大部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无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
原辅材料中文说明书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等 |
现场使用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等均有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 |
现场使用的大部分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等有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 |
现场使用的大部分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等无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 |
不涉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八、职业病危害告知 |
合同告知 |
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职业病危害附加合同告知书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有无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告知内容包括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或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公告栏 |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 |
设置有公告栏,且内容齐全 |
设置有公告栏,但内容不规范 |
未设置公告栏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
警示告知 |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现场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
现场按要求规范设置警示标识 |
现场设置有警示标识,但不规范 |
现场未设置警示标识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
告知卡 |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
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致癌、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有告知卡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有告知卡,但设置不规范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告知卡 |
不存在矽尘、石棉粉尘、致癌、高毒和放射性物质 |
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九、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查看培训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均有培训证明材料 |
/ |
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无培训证明材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上岗前培训 |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
查看培训教材、资料、记录和试卷 |
按照规定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 |
未按照规定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在岗期间培训 |
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查阅培训教材、资料、记录和试卷 |
按照规定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十、职业健康监护 |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且体检项目齐全 |
/ |
未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体检因素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匹配 |
不涉及岗前劳动者或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无体检要求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在岗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重点检查粉尘、高毒物品或放射性因素等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标准的要求 |
按要求为在岗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且重点因素的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均符合要求 |
/ |
未按要求为在岗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或重点因素的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不符合要求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离岗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按要求为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 |
未按要求为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不涉及离岗人员或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无离岗体检要求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职业健康费用 |
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
查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列支情况 |
承担检查费用 |
/ |
未承担检查费用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提供档案复印件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查阅劳动合同有关制度,查阅档案借阅登记、复印记录 |
按要求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档案复印件 |
/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不涉及离职人员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材料 |
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
/ |
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检查结果告知 |
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
查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情况 |
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 |
未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未成年人保护 |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查阅劳动者名册、劳动合同 |
未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
复查对象处置 |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需复查劳动者复查情况。 |
按要求安排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
/ |
未按要求安排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
不涉及复查对象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职业禁忌处置 |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职业禁忌劳动者的调岗情况 |
有调岗手续,且调岗岗位与健康状况相适应 |
/ |
存在职业禁忌劳动者,但未调岗 |
不涉及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特殊人群保护 |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查阅劳动者名册 |
未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
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无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职业病病人报告 |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查阅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相关报告记录 |
按要求进行报告 |
/ |
未按要求进行报告 |
无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 |
(1)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承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2)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
查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资料及劳动用工情况 |
按要求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等费用,并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 |
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未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等费用;或未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无疑似职业病病人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疑似职业病病人保障 |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查阅疑似职业病病人劳动用工情况 |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未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无疑似职业病病人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职业病病人诊疗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查阅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资料 |
按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 |
未按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无职业病病人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十一、应急救援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应急救援预案 |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 |
建立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预案内容全面,具有可操作性 |
建立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较全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
未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定期演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查阅演练记录 |
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且有演练记录,记录内含改进建议 |
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但演练记录内容不完整,缺少改进建议等 |
未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应急设施配备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现场检查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设置情况 |
现场设置有应急设施,且种类齐全,设置位置等符合要求,且定期进行维护 |
配备有应急设施,但种类不全或个别设施维护不到位 |
未配备应急设施;或未定期进行维护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应急设施台账 |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台账,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
查阅应急救援设施台账,现场随机抽查应急救援设施 |
建立有应急救援设施台账,且现场随机抽查应急救援设施均可正常使用 |
建立有应急救援设施台账,但现场随机抽查发现部分应急救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
未建立应急救援设施台账;或现场随机抽查发现应急救援设施均不能正常使用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 |
(1)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照规定报告。 (2)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查阅事故处置和报告情况 |
已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按要求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 |
未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要求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
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救治 |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查阅有关制度、报销单据 |
按要求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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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不涉及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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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作实绩 |
发生职业病病例 |
两年内未发生新发职业病病例。 |
查阅职业病报告表 |
近两年无新发职业病病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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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有新发职业病病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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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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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查看相关执法文书,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查阅相关执法文书以及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 |
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已全部落实;且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无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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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未落实;或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受到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无行政处罚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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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赋分说明 《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检查项目共计12大项,68小项。分值采用四档制,即关键项(★)、20分、10分和5分。 (一)赋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定为关键项(★)、20分、10分、5分。 (二)评分标准:自查内容为“符合”得满分,自查内容为“基本符合”得一半分(满分的50%),自查内容为“不符合”得0分,合理缺项不得分。 (三)最终得分:采用百分制对所得分值予以标化,最终得分(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100,实际得分和满分得分均为不含合理缺项外项目分值总和。 二、赋分应用 按照最终标化所得分值,对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结果进行评估,得分80分以上且关键项均符合为通过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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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缺项后满分分值: 合理缺项后实际得分: 最终得分(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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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号和项目名) |
合理缺项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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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细则
为有序推进本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进一步规范帮扶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确定帮扶企业名单
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自主等基础上,统筹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的统筹安排,各区卫生健康委结合辖区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及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状况,遴选出亟需帮扶的企业,积极与企业沟通联系,在每年3月底以前确定辖区年度被帮扶企业名单。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小微型企业可以纳入帮扶企业名单:
1.《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评估得分70分以下的工业企业;
2.三年内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工业企业;
3.2019年以来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中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情况的工业企业;
4.2019年以来有与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新发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病人的工业企业;
5.2019年以来受到职业健康执法单位行政处罚的,整改后不达标的工业企业。
二、确定帮扶实施模式
统筹辖区内各方力量并结合被帮扶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分别确定每一家中小微型企业的帮扶实施模式,主要包括结对帮扶、园区帮扶、托管式服务帮扶和政府购买服务帮扶等。
三、建立帮扶工作机制
承担帮扶实施的单位需要成立帮扶专项工作小组和专家组,明确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和各成员职责分工,全面负责职业健康帮扶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被帮扶企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专家组成员需覆盖卫生和工程等专业。
四、收集帮扶企业资料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被帮扶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报告情况;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疑似或确诊职业病病人保障情况等。
五、评估帮扶企业现状
结合现场调查和资料查阅,评估被帮扶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现状,全面了解被帮扶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对照《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逐一梳理帮扶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核查与评估,完成《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初评和评估报告。
六、制定企业帮扶方案
根据评估过程发现问题,组织专家及被帮扶企业共同制定“一企一策” 帮扶方案与实施计划。明确帮扶内容、方式和频次等,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帮扶内容包括: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指导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指导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台账;指导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配备及使用;帮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帮扶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和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指导企业妥善安置疑似或确诊职业病病人等。
七、开展企业帮扶指导
各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全面负责辖区内帮扶工作组织与实施。
根据帮扶方案和实施细则要求,承担帮扶实施的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对帮扶企业的资料收集和现状评估,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帮扶方案。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深入帮扶企业,现场指导频次不低于1次/月(其中专家指导不低于1次/季度),全方位指导或督促帮扶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逐项有序整改或完善,并保留过程资料和帮扶前后对比资料(包括各类文字和影像资料)。对于因工程防护设施不到位引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问题,可以请专业机构进行指导。
八、总结评估帮扶成效
承担帮扶实施的单位在完成帮扶工作后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帮扶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对帮扶企业持续改进的意见建议等,并指导和帮助企业完成《上海市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试行)自评估。各区卫生健康委对已完成帮扶的企业适时组织验收评估,市卫生健康委对通过区级验收评估的帮扶企业开展抽查验证评估,对未通过区级验收评估或市级抽查评估的企业由原帮扶单位继续实施帮扶。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辖区内帮扶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并收集帮扶优秀案例,及时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全市帮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优秀案例评选,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