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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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浦府管规〔2023〕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年12月19日

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法律帮扶供给,提高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合规经营能力,更好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微企业法律帮扶概念)

  本规定所称小微企业法律帮扶,是指浦东新区探索建立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拓展和延伸。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的法律帮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小微企业法律帮扶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创新和发展。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小微企业法律帮扶工作,制定相关措施。区相关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小微企业法律帮扶申请,选派律师等法律帮扶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向法律帮扶人员支付相关补贴。

  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工作提供便利。

  区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小微企业法律帮扶工作。

  第四条 (申请条件)

  小微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帮扶:

  (一)在本区登记设立并经营的;

  (二)小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合规、诚信经营的;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经营困难不能承担市场化法律服务费用的;

  (四)设立时间在三年以内的。

  专精特新、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申请法律帮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四项设立时间限制。

  第五条 (帮扶形式)

  区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帮扶服务:

  (一)合规经营、合同文本、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二)法律知识讲座等法治培训;

  (三)民商事纠纷调解;

  (四)本市争议处理机关(机构)管辖的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代理,知识产权类案件可以不受本市争议处理机关(机构)管辖的限制。

  第六条 (申请和审查程序)

  小微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申请条件的,可以向区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帮扶申请。

  区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核查企业经营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企业进行诚信承诺。

  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便企窗口,为小微企业申请法律帮扶提供咨询引导。

  第七条 (法律帮扶人员和志愿者)

  区司法行政部门组建法律帮扶律师库。律师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律师事务所执业;

  (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三年;

  (三)热心公益。

  区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从律师库中选派律师担任法律帮扶人员,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法律帮扶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作为志愿者,参与小微企业法律帮扶工作。

  第八条 (履职要求)

  法律帮扶人员应当及时为受助企业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助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帮扶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在法律帮扶过程中向受助企业收取任何财物。

  区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法律帮扶人员、志愿者对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 (双方申请处理)

  争议双方均符合法律帮扶条件的,区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选派不同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帮扶人员办理,并优先引导双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 (帮扶费用)

  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对小微企业法律帮扶经费进行补充。

  探索小微企业通过分担部分帮扶费用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鼓励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助企业减收部分公证费、鉴定费。

  第十一条 (信息化保障)

  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托法律科技企业,建设信息化、智能化法律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法律帮扶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

  区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小微企业法律帮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小微企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帮扶被查实的,不得再次申请法律帮扶。

  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帮扶人员在提供小微企业法律帮扶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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