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信息变更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19〕32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创业孵化基地信息变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孵化基地的信息变更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若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运行管理协议以及孵化成效等相关材料,向所属地街镇提出信息变更的申请,并填报《长宁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
所属地街镇和区人社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走访。经审核,变更内容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以所属地街镇名义向区人社局出具信息变更的函,并附新填报的“申报表”。
二、关于创业孵化基地的退出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创业孵化基地,将由区人社局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停止拨付或追回相关补贴:
(一)经区人社部门评估,连续两年年度综合绩效评估为不达标(含未纳入评估范围)的;
(二)创业孵化基地主动申请退出的,或各街镇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不再运营,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在评估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不再适合作为创业孵化基地等情况的,统一由各街镇提出退出申请。
三、其他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同《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长人社规〔2022〕1号)。
(二)本通知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本通知作相应调整。
附件:长宁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