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江高新区长宁园、各相关企业、代理记账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本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15〕73号)、《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8〕8号)的相关要求,我们在原《长宁区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宁区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18年2月27日
长宁区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15〕73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长府〔2015〕70号)的精神,按照有关加快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推动本市科创中心建设,减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初期的经营压力,提升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力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企业的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地为本区,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1)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同时企业类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本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并且符合《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附件2)的企业;
(二)重点支持在本区上海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创新试验区、上海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区域内注册经营的的企业。
(三)其他企业主要业务属于《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优先发展”、“重点发展”的行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均应同时满足自设立之日起至申请日止,成立不满二年(含二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四)有融资需求,经商业银行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企业;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选聘
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区财政局在中标的代理记账机构中选取代理记帐机构为定点供应商。
三、购买服务的范围
为小微企业购买的代理记账服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小微企业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财政部门购买服务的范围。
四、业务流程
(一)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申请与审核
1.小微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意向,填写《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最新连续三个月企业纳税申报表、员工社保缴纳情况表、财务报表;
(3)企业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区域内注册经营的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需贷款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意向证明书》(附件4);
(5)区财政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适用条件等进行审核。
3.区财政局对审核通过的委托代理记账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并返还经审核通过的《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
4.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区财政局签订《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
(二)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结算申请与拨付
1.代理记账机构按季度向区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将所代理服务的小微企业相关资料整理汇总并报送:
(1)《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季度汇总表》(附件5);
(2)提交申请季度的小微企业月度报表;
(3)提交申请季度的小微企业纳税申报表;
(4)发票;
(5)区财政局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2.区财政局拨付代理记账费用。在收到《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季度汇总表》等相关资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对代理记账行为是否真实等进行重点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代理记账服务,在10个工作日内向代理记账机构拨付代理记账费用。
(三)公开代理记帐服务相关信息。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经批准的申请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
五、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期限及费用
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期限按照统一招标规定的期限,自委托协议书签订月份起,最长不超过36个月。如企业因注销、迁移至外区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协议的,按实际服务期限计算。费用支付标准参考统一招标结果决定,具体金额以《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为准。
六、法律责任
(一)申请享受代理服务的小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申请资料。
(二)协议履行期间,被代理小微企业发生注销、迁移至外区等情况的,代理记账公司应当及时终止协议;被代理小微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代理记账公司应当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三)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代理记账机构、享受代理服务的小微企业的委托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以下情况:
一是虚假申请:申请时,被代理企业规模超出小微企业标准或者企业类型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类型范围,企业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二是虚假服务:代理记账公司实际未提供代理服务的;被代理企业因注销、迁移至外区或其他原因,应当提前终止协议的,代理记账公司未及时报告并继续作为正常代理服务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结算的。
由区财政局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该协议,收回代理记帐服务费用。
2.报告上级管理机构,中止该代理记账机构定点供应商的资格,对该代理记账机构享受其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并在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核查时,对该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3.违法行为在市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中记录在案。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
1.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6版)
3.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
4.银行贷款意向证明书
5.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季度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