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加快抢占绿色低碳新赛道,以绿色科技助力推动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沪府发〔2021〕23号)、《上海市瞄准新赛道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沪府办发〔2022〕1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在徐汇区,信用记录良好,从事绿色低碳及相关领域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二、扶持内容
吸引氢能、先进储能、太阳能、核能、风能、智能电网等新能源产业集聚,促进绿色低碳服务产业发展,鼓励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推动产业体系向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优化升级。鼓励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创新和应用示范,支持各类园区、重点区域创建绿色低碳示范区。
三、扶持方式
(一)吸引绿色低碳总部经济
1.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的央企在沪总部、民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按其实际职能和投资额,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扶持。
2.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的央企在沪总部、民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对其在本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最高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或对其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场地的,经认定,可给予连续五年每年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央企总部、民营企业总部等,经认定,按照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
(二)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4. 重点支持氢能、先进储能、二氧化碳捕捉和利用、新能源汽车换电、太阳能、核能、风能、智能电网、节能装备、环境治理装备、降解环保产品等领域发展,对新引进的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展方向的、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重点企业或绿色低碳服务业企业,经认定,按照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
5.对于新引进的,具有一定技术创新实力、对区域综合贡献度较大的,碳市场研究机构、碳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碳金融产品创新与投资机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6.对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绿色低碳相关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技术项目等,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7.对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项目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对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开展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探索“光伏+直流+智能充电桩”一体化建筑供配电模式,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的与绿色低碳相关投资额的20%的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8.鼓励通过绿色升级、循环化改造、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方式,打造低碳产业示范园区。经认定,可给予园区与绿色低碳相关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的扶持,单个园区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9.对在徐汇区引进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绿色低碳峰会、论坛、展会、创新大赛等的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扶持,单场活动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10.对总部及重点企业引进的绿色低碳领域的高管,优先推荐申报市区两级人才计划区级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并在人才落户、阶段性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四、保障机制
(一)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负责落实项目受理、审核、跟踪、评估、管理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附则
(一)对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的,按照协议内容执行。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可参照本意见相关条款执行。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本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