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新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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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各办:

  现将《华新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华新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华新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我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不断巩固我镇充分就业、特色创业型社区创建成果,按照市、区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和有关人员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结合本镇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就业奖励

  (一)适用范围

  1.华新镇范围内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2.劳动力录用满足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

  (二)奖励内容

  1.鼓励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

  当年度每新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劳动力在同一家企业2年内不能重复享受)

  2.鼓励单位吸纳就业重点人群

  (1)吸纳经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奖励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吸纳本镇户籍失业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吸纳毕业年度本镇户籍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奖励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吸纳见习结束后6个月内的本镇户籍见习学员,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单位吸纳特殊群体

  (1)吸纳一名本镇退伍3年内的军人,经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认定,给予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吸纳一名本镇持证残疾人,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吸纳一名刑释解教、戒毒成功人员,经镇平安办认定,给予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群体被不同单位录用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二、职业培训奖励

  (一)适用范围

  注册且纳税在本镇的企业。

  (二)奖励内容

  1.企业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或参加区级技能竞赛活动,完成培训并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经区人社局认可指标的,给予相应的培训奖励。标准为:初级工或同等专业水平每人800元、中级工每人1200元、高级工及以上每人2000元。

  2.受理中心委托培训机构自主招生开展职业培训的项目列入区人社局对本镇考核指标的,享受同级奖励。

  3.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首席技师资助项目,每成功申报并经评选通过,在市、区资助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创业扶持奖励

  (一)适用范围

  1.在华新镇注册成立两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各类创业组织。

  2.劳动力录用满足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

  (二)奖励内容

  1.创业带动就业

  本镇户籍或持本镇居住证的业主,正常经营满半年后,除享受市、区补贴外,每带动本镇户籍1人就业,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2.创业孵化基地

  创建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经区级、市级认定且考核通过,合格期间区级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费补贴;市级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作费补贴。

  3.创业大赛

  积极鼓励青年创业,推荐参加区级、市级创业大赛并获相应奖项的,给予孵化组织或者园区一次性奖励:区级3000元,市级5000元;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奖励:区级5000元,市级10000元。

  四、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奖励

  (一)见习学员:凡16-35岁的失(无)业青年(经区人社局认定的),参加华新镇见习基地的职业见习或创业见习的,给予学员个人每人每月见习补贴400元。

  (二)见习基地:对完成中心下达的见习指标的基地,吸纳见习学员(经区人社局认定的)参加职业见习或创业见习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奖励。

  五、对企业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补贴

  根据年度指标完成情况,按不同指标类别给予贡献度前三名企业的相关人员(人事干部等)工作经费,标准分别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六、有关说明

  (一)同时满足本实施意见或上级文件中的多项促进就业奖励时,企业就高享受相关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不配合党委政府相关工作的企业,不享受以上奖励。

  七、资金来源

  原则上由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实施配套,不符合专项资金支付条件的,由镇财力配套。

  八、申报兑现

  原则上每半年申报兑现,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

  九、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华府〔2018〕46号文件停止执行。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实施意见由华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做好相关初审工作,经镇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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