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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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

沪松人社〔2022〕23号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沪松就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本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现就具体操作细则规定如下:

  一、对口地区推岗服务补贴

  (一)申请对象

  推荐对口协作地区劳动者到本区用工企业就业的“松江区企业用工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联盟”单位。

  人社部认定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等全国知名人力资源机构,疫情期间本区助力复工复产、保障方舱医院、隔离点用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加入“松江区企业用工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联盟”。

  (二)标准及条件

  申请对象推荐对口协作地区劳动者到本区用工企业就业,完成推岗服务两周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备案,变更推荐企业的需重新备案。对口协作地区劳动者在推荐企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推荐脱贫劳动者1000元/人、其他劳动者300元/人的标准,根据推荐人数享受推岗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三)申请时限

  申请对象在每年3月、9月集中申请前期符合条件的推岗服务补贴。当年度的补贴需在次年3月全部申请完毕,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名对口地区劳动者只可享受一次推岗补贴服务。

  (四)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对象相关资质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松江区劳务协作推岗服务协议;

  4.松江区劳务协作推岗人员名册;

  5.推荐就业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松江区对口地区推岗服务补贴申请表。

  (五)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两地人社部门/劳务协作服务站核查被推荐劳动者身份信息,自收到核查反馈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比对前期推岗备案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核查用工企业注册地情况,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信息和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初审通过后在《松江区对口地区推岗服务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

  2.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签署复核意见。

  3.复核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银行账户。

  (六)其他

  申请对象推岗就业的用工企业为注册地在松江的企业。

  二、对口劳务协作服务站运营补贴

  (一)申请对象

  在松江设立运行劳务协作服务站的对口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标准及条件

  申请对象通过劳务协作服务站落实沪滇劳务协作协议和年度合作计划,每年按照服务绩效给予10-5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每年一议,在双方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申请时限

  申请对象每年10月底前根据劳务协作服务站工作成效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劳务协作服务站工作日志(含照片);

  2.服务对象名册(加盖对口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

  3.松江区—     劳务协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五)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在资金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进行复核。

  2.复核通过后,提交由区府办(区合作交流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组成的对口劳务协作资金审核小组进行部门联审。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部门联审意见完成资金审批工作,并在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对口地区对口协作主管部门银行账户。

  (六)其他

  如有特殊情况,经援滇干部批准后,可提供情况说明,“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三、对口劳务开发基地开办补贴

  (一)申请对象

  在对口地区设立劳务开发基地的“松江区企业用工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联盟”单位。

  (二)标准及条件

  申请对象通过开展对口地区就业推荐工作,成功实现在对口地区设立劳务开发基地(以下简称劳务开发基地),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5万元。申请对象在一个地区只能申请一次劳务开发基地开办补贴。

  (三)申请时限

  申请对象在劳务开发基地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对象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对象相关资质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劳务开发基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劳务开发基地相关资质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松江区对口劳务开发基地开办补贴申请表;

  6.其他材料。

  (五)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在《松江区对口劳务开发基地开办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

  2.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签署复核意见。

  3.复核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银行账户。

  四、对口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

  对口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为2022年1月1日后首次来松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本地脱贫劳动力申领补贴。

  (二)标准及条件

  1.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标准:1200元。

  2.脱贫劳动力已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含劳务公司就业)。

  3.同一名脱贫劳动力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补贴。

  (三)申请时限

  申领对象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前集中为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申领首次就业补贴。当年度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需在次年4月全部申请完毕,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对口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松江区—     劳务协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2.对口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名册(加盖对口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

  (五)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核查就业企业注册地情况,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并在资金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进行复核。

  2.复核通过后,提交由区府办(区合作交流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组成的对口劳务协作资金审核小组进行部门联审。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部门联审意见完成资金审批工作,并在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对口地区对口协作主管部门银行账户。

  4.对口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沪滇资金使用规定和两地劳务协作协议及时将补贴发放至脱贫劳动者。

  (六)其他

  来松就业单位为注册地在松江的用人单位。

  五、对口职业院校实践实习补贴

  (一)申请对象

  对口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当地中高职院校收集汇总在松参加实践实习的中高职院校学生信息,统一进行补贴申请。

  (二)标准及条件

  1.社会实践补贴标准:2000元/人(包干使用)。

  2.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时间不少于3个月。

  3.针对一名学生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社会实践补贴。

  (三)申请时限

  申请对象于每年4月底前集中申请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学生社会实践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松江区—     劳务协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2.对口职业院校实践实习名册(加盖对口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

  (五)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核查学生实践企业注册地情况,审核通过后在资金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进行复核。

  2.复核通过后,提交由区府办(区合作交流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组成的对口劳务协作资金审核小组进行部门联审。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部门联审意见完成资金审批工作,并在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对口地区对口协作主管部门银行账户。

  4.对口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沪滇资金使用规定和两地劳务协作协议自行制定资金使用办法,为学生来松社会实践提供综合保障。

  (六)其他

  学生参加实践的的企业为注册地在松江的企业。

  六、浦南企业大龄稳岗补贴

  (一)申请对象

  注册经营地在浦南四镇的企业、经地方政府认定对稳定当地就业形势有突出贡献、吸纳本区户籍大龄劳动力或本区农村户籍劳动力(含征地人员)就业不少于30人的“乡村振兴—促就业稳增长先进企业”。

  (二)标准及条件

  申请对象录用具有松江区户籍的大龄劳动力(男性年满45 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根据其实际录用本区户籍大龄劳动力人数按月享受稳岗社会保险费补贴。

  1.补贴标准:600元/月/人。

  2.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认定年度的4月、10月向注册地所在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认定年度的补贴需在次年4月前全部申请完毕,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本区户籍大龄劳动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松江区“乡村振兴—促就业稳增长先进企业”认定书》;

  4.《浦南企业大龄稳岗补贴补贴申请表》、《浦南企业大龄稳岗补贴补贴申请名册》。

  (五)申请审核流程

  1.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初审通过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六)其他

  《松江区“乡村振兴—促就业稳增长先进企业”认定书》由当地政府在每年初进行认定,当年有效。

  七、创业开办费补贴

  (一)申请对象

  2022年1月1日起,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区户籍劳动者、本区户籍退役军人、本区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两年内学生、本区高等院校教师、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五年内)、驻松现役部队家属、在松居住港澳台劳动者,在本区注册创办并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

  (二)标准及条件

  创业组织吸纳本区户籍劳动者或本区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1人及以上,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8000元。

  (三)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稳定规范经营满6 个月后可申请;自该创业组织注册之日起 18个月内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可向创业组织注册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组织营业执照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户籍证明或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或教师在职证明或师级以上驻松部队开具的现役家属证明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被带动就业劳动者的户籍证明或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被带动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证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5.《松江区创业开办费补贴申请表》;

  6.区就促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审核流程

  1.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受理意见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组织银行账户。

  (六)其他

  本补贴与市级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八、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请对象

  2022年1月1日起,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区户籍劳动者、本区户籍退役军人、本区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两年内学生、本区高等院校教师、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五年内)、驻松现役部队家属、在松居住港澳台劳动者,在本区注册创办并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

  (二)标准及条件

  1.创业组织吸纳本区户籍劳动者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劳动者就业人数,每人每月可享受500元的岗位补贴,每月补贴人数最高为15人。

  2.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注册之日起3年。吸纳的同一劳动者享受补贴月数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稳定规范经营满6个月后可申请;自创业组织自注册之日起3年3个月内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可向创业组织注册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组织营业执照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户籍证明或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或教师在职证明或师级以上驻松部队开具的现役家属证明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被带动就业劳动者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被带动就业劳动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5.《松江区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6.《松江区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名册》;

  7. 区就促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审核流程

  1.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受理意见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组织社保缴费账户。

  九、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一)申请对象

  享受市级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的见习学员。

  (二)标准及条件

  申请对象参加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开展的创业见习活动,按照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市级见习生活费补贴基础上,享受区级配套补贴。

  (三)申请时限

  见习期满1个月后。

  (四)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级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名单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3.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学员个人银行账户。

  十、优秀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一)申请对象

  参加区人社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获得优选的创业组织或团队。

  (二)标准及条件

  2000元一次性的项目开发补贴。

  (三)申请时限

  获得荣誉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或团队,可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大赛荣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创业组织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松江区优秀创业项目开发补贴申请表》;

  5.区就促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2.松江区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3.审批通过后1个月,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组织或团队的银行账户。

  (六)其他

  本补贴与优秀创业项目落地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十一、优秀创业项目落地补贴

  (一)申请对象

  参加人社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并获区级、市级和国家级前三等奖并在松江区注册登记的优秀创业组织。

  (二)标准及条件

  申请对象荣获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创业落地补贴;荣获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创业落地补贴;荣获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和10万元创业落地补贴。参加创新赛道荣获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创业落地补贴。

  (三)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自赛事全部结束、荣获荣誉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同一项目不可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四)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各创业企业或团队,可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大赛荣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创业组织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创业组织主要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松江区优秀创业项目落地补贴申请表》;

  5.区就促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2.松江区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3.审批通过后1个月,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组织银行账户。

  (六)其他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给予创业扶持。

  十二、离校未就业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

  (一)申请对象

  本区户籍低保家庭、本人持残疾证或浦南四镇户籍,且在离校2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标准及条件

  求职补贴标准:1000元/人。

  (三)申请时限

  申请对象可在毕业当年度12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对象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2.申请对象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对象实名制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4.低保家庭的毕业生提供由户籍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低保家庭证明;持残疾证的毕业生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5.《离校未就业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五)申请审核流程

  1.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截图,初审通过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十三、应届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请对象

  离校2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并在毕业当年度实现首次就业(不含灵活就业)的本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标准及条件

  申请对象在首次就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后,给予1000元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在首次就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另行给予5000元的就业稳定奖励。

  (三)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就业稳定奖励申请,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对象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申请对象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对象实名制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4.《应届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五)申请审核流程

  1.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初审通过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六)其他

  毕业生就业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工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

  十四、录用长期失业青年社保补贴

  (一)申请对象

  录用松江区户籍35周岁以下,连续实际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长期失业青年),且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

  (二)标准及条件

  申请对象招录松江区户籍长期失业青年,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申请社保补贴。

  若注册地在本区,可向注册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若注册地不在本区,可向录用长期失业青年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若招录多名长期失业青年,可选择任一长期失业青年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600元/月/人。

  2.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发放,一名长期失业青年在同一家企业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申请时限

  申请对象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申请社保补贴。

  申请对象最迟应在与长期失业青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长期失业青年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录用长期失业青年社保补贴申请表》、《录用长期失业青年社保补贴申请名册》。

  (五)申请审核流程

  1.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初审通过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六)其他

  待系统开发完成后实行全区通办。

  十五、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请对象

  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连续实际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长期失业青年)实现用人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

  (二)标准及条件

  1.岗位补贴标准:2000元/人。

  2.申请对象在同一单位就业只能申请一次岗位补贴。

  (三)申请时限

  申请对象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向户籍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符合申请条件6个月内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对象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实名制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3.《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五)申请审核流程

  1.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初审通过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十六、录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一)申请对象

  录用未就业的本区户籍就业年龄段人员中男性年满 45 周岁和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即简称为大龄农富)、困难农户就业帮扶对象(以上两类人员统称为农村困难人员),且注册地在本区的企业。

  (二)标准及条件

  申请对象招录松江区户籍农村困难人员,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申请社保补贴。

  1.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600元/月/人。

  2.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向注册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申请对象最迟应在与农村困难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农村困难人员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录用农村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录用农村困难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五)申请审核流程

  1.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初审通过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六)其他

  困难农户就业帮扶对象的名单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十七、农村困难人员家政服务特岗补贴

  (一)申请对象

  在本区注册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的本区户籍就业年龄段人员中男性年满 45 周岁和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即简称为大龄农富)、困难农户就业帮扶对象(以上两类人员统称为农村困难人员)。

  (二)标准及条件

  1.特岗就业补贴标准:400元/月。

  2.特岗就业补贴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时限

  申请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申请对象最迟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对象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实名制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3.《农村困难人员家政服务特岗补贴申请表》。

  (五)申请审核流程

  1.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中进行家政服务机构注册地址截图,初审通过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六)其他

  困难农户就业帮扶对象的名单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十八、农村劳动力跨镇(区)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

  本区户籍就业年龄段人员中男性年满 45 周岁和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大龄农富)实现跨镇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

  (二)标准及条件

  1.跨镇补贴标准:300元/月。

  2.跨镇补贴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时限

  申请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申请对象最迟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的承诺书;

  2.申请对象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申请对象实名制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4.《农村劳动力跨镇就业补贴申请表》。

  (五)申请审核流程

  1.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初审通过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六)其他

  符合本市跨区补贴政策的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十九、录用困难企业分流人员社保补贴

  (一)申请对象

  注册地在本区的企业。

  (二)标准及条件

  经镇、街道、园区认定处于整体关闭、歇业、外迁阶段,且本区户籍在职员工为20人及以上的企业,其企业本区户籍待解聘的职工可认定为困难企业分流人员。

  申请对象招录困难企业分流人员,且为该职工被裁员后首次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1.社保补贴标准:600元/月/人。

  2.社保补贴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申请时限

  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向注册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最迟应在与困难企业分流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录用困难企业分流人员补贴申请表》、《录用困难企业分流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五)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区域规模性裁员企业认定书》由当地政府进行认定,并附认定人员名单,有效期为半年。

  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初审通过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3.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4.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5.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二十、困难企业分流人员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请对象

  经镇、街道、园区认定处于整体关闭、歇业、外迁阶段,且本区户籍在职员工为20人及以上的企业,其企业本区户籍待解聘的职工可认定为困难企业分流人员。

  困难企业分流人员在认定后6个月内实现首次就业(不含灵活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工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劳务派遣公司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

  (二)标准及条件

  岗位补贴标准:2000元/人。

  (三)申请时限

  申请对象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向户籍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符合申请条件6个月内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对象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实名制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3.《困难企业分流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五)申请审核流程

  1.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初审通过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二十一、录用对口脱贫人员社保补贴

  (一)申请对象

  招录对口地区脱贫人员,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业(含劳务公司)。

  (二)标准及条件

  申请对象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在每年3月、9月向经营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社保补贴标准:600元/月/人。

  2.社保补贴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3.针对同一名对口地区脱贫人员,累计申请月数不超过12个月。

  (三)申请时限

  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在每年3月、9月向经营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当年度的补贴需在次年3月全部申请完毕,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用人单位房产证或 1 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对口地区脱贫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录用对口脱贫人员补贴申请表》、《录用对口脱贫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五)申请审核流程

  1.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行向区就业促进中心递交名册,通过两地人社部门/劳务协作服务站核查脱贫人员身份信息,自收到核查反馈结果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初审通过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二十二、特殊群体就业安置

  (一)特殊群体就业安置基地运营补贴

  1.申请对象

  经区政法、司法等部门认定建立、并履行安置任务的特殊群体就业安置基地。

  2.标准及条件

  每年给予5万元的就业安置基地运营补贴。

  3.申请时限

  每年9月向区政法、司法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4.申请材料

  (1)《特殊群体就业安置补贴申请表》。

  5.申请审核流程

  (1)申请对象在每年9月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区政法、司法部门在审核安置基地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二)特殊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

  1.申请对象

  本区户籍刑释解矫人员、戒毒康复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人员)在特殊群体就业安置基地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

  2.标准及条件

  (1)岗位补贴标准:500元/月。

  (2)岗位补贴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时限

  由特殊群体就业安置基地在申请运营补贴时一并申请,审批通过后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4.申请材料

  (1)申请对象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特殊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名册》;

  (3)申请对象实名制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二十三、人力资源机构推岗服务补贴

  (一)申请对象

  开展就业推荐工作的“松江区企业用工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联盟”单位。

  (二)标准及条件

  申请对象通过开展就业推荐工作,成功实现本区户籍劳动者就业,完成推岗服务两周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备案,变更推荐企业的需重新备案。用人单位给被推荐对象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推岗服务补贴。其中推荐对象为本区户籍离校未就业大学生、长期失业青年、退役军人、农村困难人员、残疾人,给予一次性推岗服务补贴1000元/人;推荐对象为本区户籍其他劳动者,给予一次性推岗服务补贴300元/人。

  (三)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用人单位给推荐对象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申请对象最迟应在符合申请条件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对象相关资质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推荐对象、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推荐协议并加盖企业公章;

  4.被推荐对象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5.推荐本区户籍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就业需提供学生毕业证复印件,推荐退役军人就业需提供退出现役证复印件,推荐残疾人就业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6.《人力资源机构推岗服务补贴申请表》、《人力资源机构推岗服务补贴申请名册》。

  (五)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比对前期推岗备案情况,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2.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3.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二十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申请对象

  1.松江区户籍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为首次就业);

  2.松江区户籍35周岁以下,连续实际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简称为长期失业青年);

  3.松江区农村户籍大龄富余劳动力、困难农户(即简称为农村困难人员);

  4.松江区户籍退役军人。

  (二)标准及条件

  申请对象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电子商务、直播媒体等新业态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费补贴。

  1.补贴标准:按照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给予个人50%社会保险费补贴。

  2.补贴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请时限

  申请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申请对象最迟应在解除灵活就业状态后的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对象实名制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申请对象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申请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

  4.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5.《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五)申请审核流程

  1.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截图,初审通过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六)其他

  困难农户就业帮扶对象的名单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二十五、培训就业个人补贴

  (一)申请对象

  本区户籍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失业人员对应“上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登记失业和无业状态。)

  (二)标准及条件

  1.三类人员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并鉴定合格的,自获证之日起的6个月内实现首次就业(不含灵活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工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劳务派遣公司就业)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申请1000元就业奖励。

  2.申请对象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培训就业补贴。获证后在同一单位实现就业的,只能申请一次培训就业补贴。

  (三)申请时限

  符合申请条件的三类人员,在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向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符合申请条件6个月内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对象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实名制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3.培训证书复印件;

  4.《培训就业个人补贴申请表》。

  (五)申请审核流程

  1.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劳动经历、城保缴费信息截图,初审通过后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对象银行帐户。

  (六)其他

  1.评价机构和项目信息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栏目进行查询。

  2.三类人员身份认定按其获证日期的身份为准。

  二十六、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提质扩容行动

  支持G60科创走廊重点企业和本区有意向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单位、社会群团组织纳入区级就业见习基地。鼓励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劳动者、本区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学员)参加就业见习。

  (一)就业见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1.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区户籍的失业或未登记就业的青年(以下简称“未就业青年”);

  2.本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以下简称“见习学校学生”);

  3.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区户籍的特殊人群(具体名单由相关委办局提供,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人员锁定)。

  (二)就业见习期限

  1.未就业青年一年可参加一次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

  2.见习学校学生在毕业学年可参加一次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并应在毕业前完成见习。

  3.特殊人群经申报,见习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

  (三)就业见习基地

  1.申报条件

  本区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单位、社会群团组织符合以下条件可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1)在本区注册,且经营地在本区;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用工合法合规、劳动环境较好、社会责任感强,见习管理制度规范,有专人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

  (3)无负责人失信或企业失信等情况;

  (4)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就业见习岗位;

  (5)制定与见习岗位相匹配的带教计划,配备与见习岗位相适应的带教人员。其中,带教人员应为直接提供带教服务的单位员工,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可带教的见习学员数不超过5人,月带教人数不超过单位缴纳社保人数。

  2.考察确定

  2.1.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持以下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1)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3)见习岗位带教计划、带教教师档案、见习学员管理规章制度等材料。

  2.2.审核确定。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申报条件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经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为松江区就业见习基地。

  (四)见习补贴项目与标准

  1.见习学员生活费

  每名学员每月的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补贴通过指定银行发放到见习学员银行账户,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每名见习学员每自然月见习出勤不少于12个工作日。实行综合工时的见习基地可按综合工时制计算见习出勤工作日,出勤天数不得跨自然月累计计算。

  2.见习带教费

  每带教一名学员,每月的见习带教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发放至提供带教服务的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见习基地认定为服务特殊群体基地,可按照服务特殊群体人数再给予800元/月/人带教费补贴。

  3.见习录用补贴

  3.1标准及条件

  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期满录用本区户籍见习学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可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录用补贴标准:5000元/人(按实际留用人数给予)。

  3.2申请材料

  (1)被录用见习人员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录用区就业见习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录用区就业见习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册》。

  3.3申请时限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可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符合申请条件6个月内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3.4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的进行劳动经历截图、城保缴费信息截图,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3)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4.见习学员综合保险

  按本区政府采购规定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保险,用于保障见习学员参加见习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的第三方损失。

  (四)其他

  1.区级就业见习扩容提质计划是对市级就业见习政策的补充,符合条件单位优先认定为市就业见习基地、享受市级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2.就业见习对象在参加就业见习期间不能同时参加创业见习。

  3.参加市级基地见习的学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区级配套见习生活费补贴。

  4.本政策参照市级见习政策自动调整。

  二十七、中高等院校就(创)业指导站补贴

  (一)申请对象

  松江区中高等院校就(创)业工作指导服务站。

  (二)标准及条件

  强化学校与政府职能部门资源共享、政策服务对接,积极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创业宣讲等活动,推动学生就(创)业与区域经济发展联动。政府部门每年按照 5 万元/个标准给予就(创)业工作指导服务站经费补贴。

  (三)申请时限

  每年二季度前由松江区各中高等院校就(创)业工作指导服务站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松江区院校就(创)业指导站经费申请表》;

  2.区就促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2.松江区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3.审批通过后1个月,补贴资金拨付到银行账户。

  二十八、就(创)业专家服务补贴

  (一)申请对象

  上海市就业服务专家志愿团、上海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松江分团专家。

  (二)标准及条件

  专家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后,根据市团交通及误餐费补贴标准按照市、区资金1:1配套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申请时限

  在各类活动完成之日起。

  (四)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级就(创)业专家服务补贴名单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2.松江区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3.审批通过后1个月,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系统默认的银行账户。

  二十九、优秀就(创)业指导专家补贴

  (一)申请对象

  被评为市级“优秀就(创)业指导专家”的本区就(创)业指导专家团成员。

  (二)标准及条件

  5000 元一次性就(创)业指导专家补贴。

  (三)申请时限

  获评市级“优秀就(创)业指导专家”之日起。

  (四)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就(创)业指导专家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市级“优秀就(创)业指导专家”荣誉证书复印件;

  2.《市级优秀就(创)业指导专家补贴申请表》。

  (五)申请审核流程

  1.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2.松江区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3.审批通过后1个月,补贴资金拨付到优秀专家银行账户。

  三十、就业监测服务费补贴

  (一)申请对象

  本区被纳入就业失业预警体系、作为失业动态状况抽样监控点企业的信息采集人员。样本企业名单以当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动态监测系统所列单位为准。

  (二)标准及条件

  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每月及时、准确在失业动态监测系统上填报相关数据。

  1.补贴标准:2400元/家/年。

  2.就业监测服务费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三)申请时限

  就业监测服务费补贴具体申请时间由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指定并下发通知。补贴申请有效期仅当年度,逾期申请不予补发。

  (四)申请材料

  1.《就业监测服务费补贴申请表》。

  (五)申请审核流程

  1.企业向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交《就业监测服务费补贴申请表》,申请当年度的经费补贴。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银行账户。

  (六)其他

  其他类就业监测参照执行。

  三十一、其他

  1.本文所称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工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劳务派遣公司,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本文所称“小微企业”的界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本文所称高校毕业生均为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4.本文所称“脱贫劳动者”范围由市、区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5.市、区同一类型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6.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情况超过政策规定申请时限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经“三重一大”后确定。

  7.对口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协作服务站应联合松江区完成补贴涉及对口地区劳动者身份信息核查。拨付对口地区的劳务协作资金,对口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制定资金使用办法,规范资金使用和发放,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保存,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资金审计和督查。

  8.对口劳务协作服务站运营补贴、对口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对口职业院校实践实习补贴优先从对口协作专项资金列支,其余补贴从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9.松江区企业用工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联盟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10.本细则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松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松府〔2017〕27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加大就业扶持的政策意见》(沪松府〔2020〕259号)文件及其操作细则,均于2021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相关尚未申请的资金,其申请受理截止期为2022年3月31日。原文件政策中补贴标准已调整但享受补贴期限尚未满的项目,按照本文件补贴标准执行,其累计补贴期最长不得超过本文件规定的上限。

  11.本细则由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操作细则申请表式索引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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