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与评估的操作办法
沪松人社〔2022〕60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19〕320号)和《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沪松就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本区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大力培育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基地对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集聚、引领和帮扶作用,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松江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
(一)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松江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在本区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实际用于创业孵化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为孵化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2.申请单位的运营机构为注册在松江区的独立法人,具有创业孵化或企业管理服务相应资质,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在参与评审认定上年的12月底前,运营机构运营本基地已满一年以上。
3.申请单位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
4.申请单位对政府帮扶创业实体(包括创业团队及创业组织)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创业孵化效果明显,最近一个统计年度(以下简称统计期,统计年度指上年1月至12月)入孵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统计期末在孵创业实体注册数不少于20户,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60人。
5.申请单位创业活动丰富、实用。能够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路演、创业讲座、创业论坛、政策宣讲、投融资对接等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能够积极推荐基地内的创业团队参加各类创业大赛;能够积极宣传和树立创业先进典型。
6.申请单位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各类公益性创业政策宣传、创业数据统计、创业公益推介等相关活动和举措。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基地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松江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产权证明;
5.房屋租赁协议(或运行管理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向所在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照申报条件要求,通过实地走访对运营机构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初审确认,出具推荐意见;
3.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召开评审会,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5.经社会公示后无误的,认定为“松江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三)信息变更
经认定的松江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若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信息变更的申请,并重新填报“推荐表”。
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申报认定条件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变更请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审核符合申报认定条件的,准予变更。
(四)基地退出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示范基地,将取消其“松江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质,被取消示范基地资质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1.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不达标或连续两年度工作成效评估为D级的;
2.主动申请退出示范基地范围的;
3.被列入评估范围,不参加市、区年度工作成效评估的;
4.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并查实示范基地不再运营的;
5.示范基地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经查实督促后仍不履行变更程序的;
6.基地信息变更后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7.在运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再适合作为典型示范等情况的。
二、松江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管理
(一)对象范围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开展年度工作成效评估。不符合条件、或运营机构发生变更且运营时间不足三个月(含)的示范基地,不纳入评估范围。
(二)评估内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等方式,采取定量与定性的方法对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上一年度的运行情况和工作成效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创业孵化成效,即示范基地新孵化创业组织数及创业成功率等情况;
2.创业带动就业,即示范基地所孵化创业组织提供就业岗位情况;
3.创业政策落实,即示范基地帮扶在孵创业组织获得人社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鼓励创业政策扶持情况;
4.创业融资支持,即示范基地帮扶在孵创业组织获得投融资支持(含股权和债权融资)的情况;
5.创业氛围营造,即示范基地独立开展的、联合人社部门开展创业沙龙、政策解读讲座、创业论坛、投融资对接等活动,营造创业氛围的情况;
6.创业典型树立,即示范基地组织、引导、鼓励在孵创业项目或企业组织参加国家级、市级、区级各类创业赛事和展示活动情况;
7.数据信息共享,即积极配合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类信息调查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各项有关创业、就业的信息数据;
8.其他需要纳入评估的内容。
(三)评估程序
1.评估申报。认定满一年的示范基地评估对象于每年4月底之前,向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评估申请,并对照评估内容做好相关台账资料、数据信息等准备工作。
2.街镇初审。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过实地走访,对照认定条件和评估要求,对示范基地运行成效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且正常运行的示范基地,报区就业促进中心。
3.基地评估。区就业促进中心通过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等方式,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过核实材料、访谈调查、专家评审等环节开展年度工作成效评估,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成效评估结果分为A、B、C、D级和不达标。
4.评估结果与政策落实。评估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对经评估达到A级、B级、C级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绩效补贴。
三、松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一)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办学地在松江区域内,利用自有资源为青年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孵化服务的本市高等院校。
(二)认定条件。申报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高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认定为“松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实际孵化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统计期末在孵创业项目数不少于10户;
3.统计期内在孵创业项目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推荐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创业融资支持、参与创业活动等的累计不少于10户。
(三)评估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等方式,采取定量与定性的方法对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上一年度的运行情况和工作成效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四)政策扶持。对经评估合格的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的运营绩效补贴。连续两年年度工作成效评估为不合格的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将取消其“松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质。
四、其他
1.对于同一标识品牌、或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家服务管理机构运营的两个及以上基地,视作一个基地进行申报。
2.对于已经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同步认定为松江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3.不纳入评估申报范围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成效评估为D级。
4.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可一事一议。
5.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沪松人社〔2018〕5号同时废止。
6.本办法由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松江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推荐表
2.松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推荐表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9日
附件1
松江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推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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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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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运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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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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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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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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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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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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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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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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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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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分布 |
地址 |
孵化面积(㎡) |
工位数(个) |
房间数(间) |
在孵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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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孵化领域 |
□文化创意 □电子信息 □现代服务业 □大健康 新材料 □新能源 □先进制造业 □其他 |
创业就业见习基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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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运营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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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专以上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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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服务 |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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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单位申报和提交的数据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基地运营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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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推荐意见 |
符合认定条件且申请情况属实,拟推荐成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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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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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松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推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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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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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运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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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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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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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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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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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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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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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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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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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分布 |
地址 |
孵化面积(㎡) |
工位数(个) |
房间数(间) |
在孵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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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孵化领域 |
□文化创意 □电子信息 □现代服务业 □大健康 新材料 □新能源 □先进制造业 □其他 |
创业就业见习基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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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运营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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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专以上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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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服务 |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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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基地运营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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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推荐意见 |
符合认定条件且申请情况属实,拟推荐成区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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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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