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创业孵化(实验)基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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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创业孵化(实验)基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创业孵化(实验)基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7日

浦东新区创业孵化(实验)基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创业孵化(实验)基地的认定管理,发挥帮扶引领创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规﹝2023﹞1号)、《浦东新区关于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23﹞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浦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

  浦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认定的以创业项目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为意向创业者和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为创业团队及创业组织入驻提供场所,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营管理的区创业孵化平台。

  (一)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场地:以创业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实际用于创业孵化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制度: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并建立报表制度,配合做好各种数据统计,并按要求上报。

  3、人员: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创业服务水平,配备从事创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4、成效:创业孵化成效明显,在孵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数不少于30个,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50个,其中初创期创业组织数不少于15个且须注册在浦东新区。

  (二)认定材料

  1、申请认定(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2、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3、房地产权属证明;

  4、场地租赁合同(若租赁);

  5、运营管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6、在孵创业团队和创业组织的入孵协议、租赁合同等;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流程

  1、原则上意向申请单位每年4月前向所属地街镇提出申请;

  2、所属地街镇出具推荐意见后报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区就促中心);

  3、区就促中心组织走访评估;

  4、区就促中心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后报区人社局。

  (四)变更备案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若名称、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携带相关营业执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区就促中心提出信息变更的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备案。

  (五)基地管理

  区人社部门对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评,复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创业组织孵化、创业政策落实、创业氛围营造、服务模式创新、属地区域合作以及基地内部管理等方面。根据复评情况,从区级孵化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六)基地退出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取消认定:

  1、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且未重新申请的;

  2、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满一年,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且不配合开展创业相关服务的;

  3、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4、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复评或连续两年复评不合格的;

  5、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隐瞒孵化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6、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创业孵化扶持资金的;

  7、创业孵化基地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浦东新区创业孵化实验基地

  浦东新区创业孵化实验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基地)是经区人社局认定,各街镇为加强“家门口”创业服务,促进社区居民“家门口”就业,由街镇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营管理,为意向创业者和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指导等服务的社区创业服务平台。

  (一) 认定条件

  申请实验基地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场地:以创业服务为主营业务,拥有所需及可支配的服务场所、附属设施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

  2、制度: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创业指导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3、人员: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创业服务水平,配备从事创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名。

  4、成效:帮扶创业团队及创业组织政策落实到位,开展各类创业主题活动,引导社区创业团队和创业组织参与国家级、市级、区级等各类创业赛事活动。

  (二)认定材料

  1、申请认定(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2、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3、房地产权属证明;

  4、场地租赁合同(若租赁);

  5、街镇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三)认定流程

  1、原则上意向申请单位每年7月前向所属地街镇提出申请;

  2、所属地街镇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区就促中心;

  3、区就促中心组织走访评估;

  4、区就促中心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后报区人社局。

  (四)变更备案

  经认定的实验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当年度不允许变更,跨年度如需变更的,由相关街镇向区就促中心提出变更申请;若名称、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由相关街镇向区就促中心提出信息变更的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备案。

  (五)基地日常管理及退出

  1、基地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街镇加强日常管理考核;

  2、基地每年需提交相关工作总结;

  3、区人社部门对街镇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开展抽查;

  4、基地一年以上未开展创业服务工作的,予以取消资格。

  三、其他

  (一)具有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质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按有关规定参加评估,无须参与区级复评。

  (二)本细则解释权属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本细则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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