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陆家嘴街道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陆街办〔2023〕5号
街道各部门、各居民区:
现将《陆家嘴街道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陆家嘴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28日
陆家嘴街道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陆家嘴街道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市、区有关精神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切实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机制为指导思想,围绕街道“服务金融中心、建设共同家园”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的作用,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提升技能促进就业,以援助困难群体推进就业,有效促进社区就业工作,为营造“璀璨陆家嘴”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补贴所涉及个人,为本街道户籍的失业人员,本街道范围内驻地部队军人配偶(非就业状态)(以下简称“二类人员”)。
三、补贴目的
(一)鼓励 “二类人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扶持与鼓励。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二类人员”。
(三)实施青年职业见习、职业技能等相关培训和创业培训。
(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五)激励居民区建设 “家门口就业服务示范站”。
(六)市、区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补充与加强。
(七)其他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
四、补贴内容
(一)鼓励和促进“二类人员”积极就业
以下人员经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就业部门或居民区进行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后,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就业者(含灵活就业),经本人申请,给予就业补贴。
1、对停止领取“失业保险”的人员,补贴金额参照其可领期的失业保险金额。
2、对“零就业家庭”中就业年龄段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市困认定)、长期失业青年(重点启航),补贴金额参照本市公布的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的个人承担部分。
本款每年只享受一次(当年申请有效),二类人员中身份重复者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稳定就业补贴:
对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中度及以上残疾、一户多残家庭、部分丧劳人员实现就业者(含灵活就业),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满6个月补贴500元,享受最长不超过二年。核定时间段必须是连续的,如中途发生个人原因社保中断一个月及以上者,则核定时间重新起算(就业时间未满半年的不予发放),但累计计发给予时间不超过二年。
(三)退役军人选择自谋职业,与街道安置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成功就业六个月后,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人2000元。
(四)为解决特殊情况而发生的费用,一事一议,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五、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街道二类人员
(一)本市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经“受理中心”就业部门或居民区进行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后的下列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按规定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人员的不同情况,给予用人单位或单位相关人员如下补贴:
1、“二类人员”:每录用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
2、应届毕业生(本文所指应届毕业生,指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届毕业生。下文涉及之处类同):每录用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800元。
3、经认定的市就业困难人员,每录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补贴800元。
4、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届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重点启航):每录用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
5、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每录用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
(二)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成功并由实际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足三个月的,按照每人500元给予人力资源机构推荐补贴。
上述各条不重复享受,按对应最高条款执行,同一单位招用同一人的不得重复享受。
六、实施青年职业见习及就(创)业相关技能培训
依托见习(培训)帮助求职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实现促进就业的目标,符合下列条件,见习(培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可以享受相关培训(见习)补贴。
(一)参加青年职业见习补贴:在本街道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青年人员,在市见习补贴的基础上,专项资金给予补贴500元/月。见习结束后六个月内实现就业者,一次性给予1000元。
(二)参加街道组织或推荐提升青年择业就业能力的“青年训练营”并参加见习的,发放在“青年训练营”培训期间出勤补贴50元/天。
(三)参加并完成定向培训的人员,每项目每人一次性补贴300元。
七、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一)本街道户籍人员在本市开办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三年内,经创业组织申请,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费2000元;同时,每吸纳一名本街道“二类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补贴500元。
(二)非本街道户籍人员及上海市居住证积分120分以上人员在本街道辖区内(注册及经营有其一即可)开办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三年内,经创业组织申请,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费2000元;同时,每吸纳一名本街道“二类人员”就业满1年,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补贴500元。
(三)本街道户籍退役军人退役之日起三年内创业且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经创业组织申请,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费3000元;同时,每吸纳一名本街道“二类人员”就业满1年,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补贴800元。
同一名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不同创业组织,只有一个组织可享受创业补贴;吸纳的就业人员每人只可享受一次,且安排岗位需非管理类;每家小微企业补贴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家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补贴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八、组织促进就业(扶持创业)特色活动
开展促进就业(创业)特色工作及组织促进就业(创业)的各类培训中涉及的场地费、培训资料费、授课费、餐费等,标准参照《陆家嘴街道会议(培训)经费使用规定》。
九、激励居民区建设示范性就业服务站
为不断完善和健全家门口就业服务机制,有效提升家门口就业服务效能,进一步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社区目标,根据浦东新区人社部门连续三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推进浦东新区“家门口就业服务示范站”建设工作计划,结合本街道就业工作实际情况,鼓励街道各居民区积极建设区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示范站”。对于被评估为区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示范站”的居民区给予6000元工作经费补贴,被评估为街道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示范站”的居民区给予4000元工作经费补贴。
十、操作程序
(一)涉及需个人申请相关补贴的,由受理中心进行审核及组织实施。
(二)涉及用工单位及创业组织相关补贴时,如受理中心无法从相关系统中调取凭证可免于提交的,需根据受理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各类证明。
具体见操作细则。
十一、资金的管理
(一) 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是用于街道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用资金,按规定申报列入街道办事处预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 街道财务结算中心在受理中心专户中建立就业工作经费(含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专账,用于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
(三)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无关费用。
(四) 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注明需个人(或单位)申请的,所需材料如受理中心能在系统中调取的,可免于提交;未注明个人(或单位)申请的“免申即享”,由涉及部门每月汇总后经受理中心审核,按规定报批权限申报,经批准后支付。
(五)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受理中心要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接受监督。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六) 发现故意虚报等情况骗取补贴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退还,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其他
(一)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原试用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中的就业情况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准,具体由陆家嘴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