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围绕“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的战略定位,加快生物医药产业谋篇布局,推进宝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北上海特色的生物医药产业新高地,切实推动《宝山区加快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落地见效,特制订《宝山区加快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管理办法》,并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科技创新开发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2022年8月19日
宝山区加快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围绕“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的战略定位,推动转型发展,加快对生物医药产业谋篇布局,根据《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5号)和《关于加快南北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2〕5号)精神,推进宝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北上海特色的生物医药产业新高地,特制定《宝山区加快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简称“宝山区生物医药专项政策”)管理办法。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重点聚焦。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的药品领域、医疗器械领域、药械装备领域和医疗服务领域。
(二)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公开信息”,专项资金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便捷高效。大幅简化企业申报流程,加快扶持资金审核拨付速度,提高服务企业效率。
(四)落实到位。对获得国家、本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区财政按相应比例予以配套;对获得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区财政全额予以支持。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从“科创30条”10亿元总资金中列支,用于生物医药专项政策。
第四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宝山区生物医药专项政策的运行突出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责任原则。成立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其中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经委、区科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罗店镇、宝新园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经委、区科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金融办)、区科创委(投促办)、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人才办、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教育局、区人保局、区医保局、区房管局、区税务分局、区疾控中心、吴淞海关分管领导以及各街镇(园区)经济条线分管领导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委),承担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开展资金支持和管理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经委主任兼任。
(一)部门职责
主要负责宝山区生物医药专项政策的申报、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每年上半年,由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原则上一年一拨。专项政策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执行、拨付程序等相关具体安排,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续将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制定。
(二)监督部门职责
每年滚动对该专项政策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开展评估监督,作为次年各相关专项资金分配依据,并做好对该专项政策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和督促整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施细则
由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生物医药专项政策各条款牵头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各项具体政策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扶持内容和支持方式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一)符合宝山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三)符合宝山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发展导向,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宝山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 支持方式
建立宝山区生物医药专项政策申报系统,纳入“宝你惠”政策直通车申报系统,实施“一窗咨询、一口受理、全程网办”。 宝山区生物医药专项政策支持方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类。
(一)对于认定类及配套类等方面的政策条款,适用简易程序,主要是指纳入认定类及配套类条款清单的政策扶持事项(详见附件)。具体报批流程如下:
1.网上自主申报。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宝你惠”政策直通车申报系统发布申报指南,企业、机构在线填写并下载表格,经所属街镇(园区)盖章确认后提交申请材料,报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网上审核。
2.责任部门审核。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申报系统对申请企业、机构进行实名校验、信用核验、是否重复享受政策等比对。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企业、机构申请当日完成对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审核。
3.拨付执行。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完成项目审核后当日向区经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经委须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相关拨付程序按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并将结果告知企业。
(二)对于竞争评审类等方面的政策条款,适用一般程序,主要是指未纳入认定类及配套类条款清单、需另外经过评审程序确定的政策扶持事项。具体报批流程如下:
1.网上自主申报。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宝你惠”政策直通车申报系统发布申报指南,企业、机构在线填写并下载表格,经所属街镇(园区)盖章确认后提交申请材料,报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网上审核。
2.责任部门审核。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申报系统对申请企业、机构进行实名校验、信用核验、是否重复享受政策等比对。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审核、线下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宝山区生物医药专项政策申报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执行。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完成项目审核后当日向区经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经委须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相关拨付程序按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并将结果告知企业。
(三)综合扶持
对于在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机构)的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同一类政策条款。支持新引进以及在地的优质企业(优势项目)申报多个专项政策扶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
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生物医药专项扶持资金,并统筹年度预算执行。
第九条 动态调整
区经委于每年年中根据生物医药专项政策各条款的执行情况动态调整各条款资金使用额度,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过程管理
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经委定期协调沟通生物医药专项政策扶持资金执行情况,确保做到安全、有序、高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不予支持类型:
(一)不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
(二)属于国家市政动迁或整治区域范围的;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因房地产开发需动迁的;
(四)绩效评估不达标再次申请的;
(五)存在重大诉讼问题和经济纠纷的;
(六)最近一年内违反市场监管、税务、土地、环保、劳动、安全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最近一年内”指企业、机构提交申请之日前的一年内);
(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证件失效户、建设项目未通过环评;
(八)其他不予扶持的情况。
第十二条 信用管理
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申报阶段实行诚信承诺和信用核查制;建立项目单位信用档案,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资金监管
生物医药专项资金申报时必须根据支持类别明确用途,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弄虚作假等行为,由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企业信用失信名单。
生物医药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获得生物医药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每年要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若企业获扶持后三年内无显著效益,再次申请扶持资金时从严把关。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
对获得扶持资金500万元(含)以上以及其他需评估的项目,在验收通过后的一年内,邀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完成后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变更及撤销
(一)项目变更
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由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论证审核:
1、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4、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5、总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二)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撤销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决定并负责追回资金:
1、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总投资额减少超过30%;
2、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3、项目满延期2年(含)仍不能按时竣工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生物医药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返还区经委,由区经委上缴区财政。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七条 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宝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宝山区加快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认定类及配套类条款清单
附件
宝山区加快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认定类及配套类条款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政策条款 |
扶持金额 |
类型 |
|
1 |
区经委 |
企业技术中心 |
国家级 |
150万元 |
认定类 |
2 |
市级 |
60万元 |
认定类 |
||
3 |
制造业创新中心 |
国家级 |
150万元 |
认定类 |
|
4 |
市级 |
60万元 |
认定类 |
||
5 |
首次认定“专精特新” |
国家级 |
20万元 |
认定类 |
|
6 |
市级 |
10万元 |
认定类 |
||
7 |
主导或参与制定标准 |
国际标准 |
100万元/30万元 |
认定类 |
|
8 |
国家标准 |
20万元 |
认定类 |
||
9 |
支持列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产业专项政策扶持的项目 |
按相关政策配套要求予以配套 |
配套类 |
||
10 |
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 |
500万 |
认定类 |
||
11 |
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 |
20万 |
认定类 |
||
12 |
区市场局 |
每新增获得1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专业学科 |
30万 |
认定类 |
|
13 |
每新增获得1个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专业学科 |
50万 |
认定类 |
||
14 |
区科委 |
高新技术企业 |
认定(含重新认定) |
25万元 |
认定类 |
15 |
新引进 |
20万元 |
认定类 |
||
16 |
科技创新券补贴 |
1:1配套 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有效服务金额 |
配套类 |
||
17 |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
10万元/项 |
配套类 |
||
18 |
张江项目配套 |
根据市级金额予配套 |
配套类 |
||
19 |
市区联动宝山转型发展专项配套 |
根据市级金额予配套 |
配套类 |
||
20 |
国家、市级科技攻关项目配套 |
根据市级金额 予以配套 |
配套类 |
||
21 |
区 发 改 委(金融办 ) |
本区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的 |
100万元/ 100万元/ 300万元 |
认定类 |
|
22 |
区外现有上市公司将总部及工商、 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 |
500万元 |
认定类 |
||
23 |
本区上市挂牌的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 |
500万元 |
认定类 |
||
24 |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给予100%担保费补贴 |
认定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