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行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卫健委〔2023〕48号
委属各社会组织、委各科室:
《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行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
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行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为规范杨浦区卫生健康行业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行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根据《民法典》《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总则
(一)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杨浦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以健康服务为主体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市、区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卫生健康工作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
二、管理职责
(一)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二)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社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
成立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小组,领导统筹委社会组织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科室间协作配合,协调解决委社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组长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组员由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医政科、预防科、规划财务科、宣传统战科、老龄健康科、人口家庭科的科室负责人组成。
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办公室负责社会组织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小组的日常运行;
2.组织人事科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3.规划财务科负责指导社会组织财务工作;
4.宣传统战科负责统筹指导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5.按照“业务相关、便于指导”的原则,根据社会组织不同业务范围,由相对应业务科室作为业务主管科室(社会组织清单见附件1)。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对社会组织的前置审查、成立、换届、变更和注销登记、核准备案、等级评估、评比达标表彰等事项进行审查和协调。定期听取社会组织业务发展、行业自律和其他工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推动社会组织在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调解处理纠纷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三、组织建设
(一)社会组织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党中央、市委、区委及委党委关于党的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兼任法定代表人的,须由章程明确的其他负责人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工作岗位调动,不适合继续兼职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主要负责人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 70周岁,不能任满一届的,原则上不再提名作为候选人。
(四)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向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科室审查同意且经登记管理机关杨浦区民政局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社会团体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控制分支机构数量,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之间不得建立或变相建立垂直管理关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需依法履行民主决议程序后,报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六)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接受境内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资助。社会组织应在每年年度检查时,向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一次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标准支出专家劳务费等费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社会组织在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社会组织应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公开信息可以通过自身官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发布虚假信息,严禁夸大其词宣传报道,严禁通过非保密渠道传递涉密信息。不得随意发布涉及意识形态和涉外敏感信息,不得擅自以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相关科室的名义对外宣传。
(九)社会组织可申请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活动。经批准承办相关活动的,应在政府部门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管理。
四、重大事项管理
(一)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要求执行。
(二)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要求执行。
(三)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要求管理。参加国际组织,以及接受境外捐赠或资助、开展涉外合作项目等,应当向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正式申请,经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同意,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向登记管理机关杨浦区民政局报批(备)。
(四)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活动,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 166 号)要求执行,不得以挂名、挂牌等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五、重点事项办理
(一)成立申请。成立社会组织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从严审查。拟成立社会组织应向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科室提交成立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步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表》。申请材料由业务主管科室受理并审核,审核情况及建议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二)变更登记。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含变更名称、住所、活动地域、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章程核准、备案(含负责人变动、提前/延期换届等)、等级评估事项,须向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由业务主管科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业务主管科室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审批。
(三)组织换届。社会组织换届,须至少提前 2 个月向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由业务主管科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业务主管科室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
(四)年度检查。社会组织须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由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小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委党委会审议。
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按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标准(见附件2)确定建议年检等级。结合我委工作实际,若还存在以下情况,该年检等级建议基本合格:
1.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的员工有行政处罚记录且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2.社会组织多次不配合不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注销登记。社会组织须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清算工作。社会组织注销申请相关材料,经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小组审查同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六、监督检查
(一)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安排,由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相关科室,抽取一定比例社会组织开展巡查,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等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1.一年未开展活动的、未经报批私自开展相关活动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相关科室名义下发通知举办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参加活动;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举办活动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10.未落实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业自律等有关工作部署的。
(二)对于社会组织违反有关规定、章程的行为,以及有关投诉、举报,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杨浦区民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七、附则
(一)列入市、区确定的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和市、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
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行业社会组织清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组织类型 |
业务科室 |
1 |
上海市杨浦区传染病防治协会 |
社会团体 |
预防科 |
2 |
上海市杨浦区健康教育协会 |
社会团体 |
老龄健康科 |
3 |
上海市杨浦区食品卫生技术协会 |
社会团体 |
预防科 |
4 |
上海市杨浦区计划生育协会 |
社会团体 |
人口家庭科 |
5 |
上海市杨浦区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
社会团体 |
医政科 |
6 |
上海市杨浦区肿瘤康复协会 |
社会团体 |
预防科 |
7 |
上海爱得康护理站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8 |
上海爱吉家护理站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9 |
上海安定医院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10 |
上海慈安堂中医门诊部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11 |
上海大柏树门诊部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12 |
上海大桥健众护理站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13 |
上海抚理护理站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14 |
上海共清护理院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15 |
上海海滨门诊部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16 |
上海海阳护理站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17 |
上海华康护理院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18 |
上海怀德护理院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19 |
上海济家殷泓护理站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20 |
上海君护护理站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21 |
上海康宝护理站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22 |
上海利民门诊部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23 |
上海邻康护理站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24 |
上海荣庆堂中医门诊部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25 |
上海瑞方护理院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26 |
上海瑞江护理院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27 |
上海上体伤骨科医院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28 |
上海市杨浦讴新脑血管健康研究院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29 |
上海杨恒护理站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30 |
上海新光医院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31 |
上海杨浦区爱康癌症康复服务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预防科 |
32 |
上海杨浦区龙之春医疗咨询服务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33 |
上海怡百康护理院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34 |
上海优康安和护理站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35 |
上海泽顾护理院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36 |
上海宝岛门诊部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37 |
上海百福居颐养护理院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医政科 |
38 |
上海杨浦启步科学育儿指导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人口家庭科 |
39 |
上海杨浦区辛格儿母婴健康指导服务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人口家庭科 |
40 |
上海杨浦区优韵社工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人口家庭科 |
41 |
上海杨浦区益诚老年照护评估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老龄健康科 |
42 |
上海杨浦区云养老年照护评估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老龄健康科 |
附件2:
社会组织年检评价标准
社团评价标准:
1、建议合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
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 |
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
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按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
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
2、建议基本合格
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未按照章程规定换届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无正当理由 |
社会团体负责人应按规定报批而未报批 |
违规吸收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 |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
违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
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
会费收取不符合规定以及有关收费违反规定 |
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 |
不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 |
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或者民主办会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
未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
其他违反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 |
3、建议不合格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活动 |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
年检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 |
未按照章程规定换届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无正当理由的(情节严重) |
社会团体负责人应按规定报批而未报批的(情节严重) |
违规吸收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情节严重) |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情节严重) |
违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情节严重) |
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节严重) |
会费收取不符合规定以及有关收费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 |
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情节严重) |
不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情节严重) |
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或者民主办会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情节严重) |
未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 |
其他违反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的(情节严重) |
民非评价标准:
1、建议合格
若无建议基本合格和建议不合格中的情况,评价为建议合格。
2、建议基本合格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
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
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
设立分支机构的 |
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3、建议不合格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节严重) |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情节严重) |
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情节严重) |
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情节严重) |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情节严重)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情节严重)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情节严重) |
设立分支机构的(情节严重) |
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 |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情节严重)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情节严重)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节严重) |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