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区商务委制定了《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
附件
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 (管理部门)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本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基本条件)
申请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设立,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开放式创新体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聚焦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领域,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在本行业发挥技术引领和促进作用。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条 (指标要求)
申请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根据企业规模和参考行业系数计算后的值,具体系数另行发布;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2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20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2件(医药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不少于2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间)
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材料及时间以区商务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评审及认定)
区商务委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区商务委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拟定认定名单,最后经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商务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认定不影响结果的项目,经区商务委党组讨论研究决定后正式发文。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评价周期)
经评审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需参加每两年一次的评价工作。上一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及评价前两个年度内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可以免于该次评价。
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工作通知由区商务委另行发布。
第九条 (评价材料)
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前两个年度工作总结(含技术中心发展情况、研发绩效情况、市场应用情况);
(二)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自评表;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四)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上报评价材料;
(二)区商务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按照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形成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并公布。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撤销
第十二条 (撤销)
经认定的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企业技术中心条件;
(七)提供虚假材料。
因上述情况被撤销资格的,企业自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三条 (撤销的公布)
区商务委每年及时对确定撤销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名单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责任义务)
(一)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2.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3.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4.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二)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区商务委;区商务委对企业更名、重组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的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可推荐申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并按照本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0日。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