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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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意见》已于2021年11月29日经区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高能级总部型企业落户虹口,促进各类总部要素集聚,带动相关产业集群成链发展,加快区域经济创新转型,推动虹口实现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范围

  在虹口区设立的,经国家、上海市或虹口区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含全球研发中心和外资研发中心)、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和经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相关总部。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能级提升。

  为鼓励我区企业发展,提升市场能级,对营收规模达到相关要求,被认定为:

  1.“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上海市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上海市全球研发中心”“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虹口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虹口区外资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等国家级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上海市贸易型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虹口区贸易型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本市相关部门评定的其他相关总部企业,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二)支持落户发展。

  1.对新引进的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企业,经区认定小组认定,根据其营收规模以及年度区域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

  2.对新引进的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企业,经认定,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房价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新引进的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企业,经认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企业,经认定,在本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办公用房实际装修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人才集聚。

  对获得各级总部称号企业中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按区政府产业人才、安家费等政策进行奖励和补助。

  (四)支持改制上市。

  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及地区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按照虹口相关政策予以一定金额的扶持奖励。

  (五)其他支持措施。

  建立虹口区总部企业库并做相关分类,按照企业分类情况进行精准施策、优先支持、组合扶持。组建专业服务团队,辅导入库企业申报国家、上海市及虹口区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

  三、附则

  (一)区商务委负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认定奖励由区商务委编制预算并发布申报通知,其他奖励由产业部门联合发布申报通知并由各产业部门分别编制预算和接受奖励申请。区商务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投促办及相关产业部门组成区级总部认定小组,对各类总部企业资格预认定,次年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相应资格条件进行确认,给予相应奖励。

  (二)区商务委及各产业部门根据财政扶持政策管理相关规定,对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开展跟踪管理,并根据需要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申请单位,由引进申报单位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该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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